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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制网络言论保护公共利益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一些网络使用者在网上不正当地披露他人隐私、捏造事实诋毁他人,给他人造成损害。在严峻的安全形势下,要求政府对网络进行规制以保障网络本身的安全。由此表明信息安全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受到高度重视的问题。法律对网络安全的保障主要在于对破坏网络本身安全的行为进行惩罚,同时也对网络信息的内容进行规制,而且保证网络信息安全基于重要地位。无意之间泄露国家秘密的实例在中国并不少见。

政府规制网络言论保护公共利益

(一)网络安全需要政府规制

网络作为一种社会存在,与其他存在一样,面临着来自外界对它自身的破坏,同时它自己也会给人带来不安。前者,即网络本身面临的危险,包括对网络组成部分物理性质的损害,还有组成网络系统软件受到的侵害。网络受到的物理侵害,如美国前情报人员爱德华·斯诺登就曾暴料,美国国家安全局对中国、德国韩国等派驻情报人员,利用物理手段对这些国家的网络系统实施秘密渗透和破坏活动。除此之外,网络安全还面临着计算机病毒的侵害,这些病毒从根本上看,是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但这些病毒可以通过网络信息的方式传播。后者,即网络的不安全是网络本身的使用情况、功能等并未受到减损,而是在网络的正常使用过程中传播的一些信息给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个体带来不安全感。如一些网络使用者在网上不正当地披露他人隐私、捏造事实诋毁他人,给他人造成损害。自网络进入中国后,我国就重视网络安全,于1994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并陆续通过了多部规范网络安全的规范性文件。网络本身的安全多年来均面临不同程序的威胁。据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CNCERT)提供的数据,2011年12月,中国基础网络运行总体平稳,未发生较大互联网络安全事件。但境内被篡改网站数量略有上升,其中被篡改政府网站数量为163个;2012年中国境内被篡改网站数量为16388个,其中政府网站1802个;2014年中国网络漏洞事件达9068起,同比增长3倍。在严峻的安全形势下,要求政府对网络进行规制以保障网络本身的安全。2014年2月27日,我国成立了“中央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并由国家主席习近平任组长。习近平在“中央网络安全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就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由此表明信息安全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受到高度重视的问题。法律对网络安全的保障主要在于对破坏网络本身安全的行为进行惩罚,同时也对网络信息的内容进行规制,而且保证网络信息安全基于重要地位。甚至有学者指出,“网络安全的核心要素是信息安全,就是系统数据不受干扰、非法获取或者破坏;网络安全的战略要素是内容安全,就是违法、有害的信息不得传播”。[22]在此过程中,除了使用技术手段控制有害信息的传播外,还需要确立相应的标准,让网络使用者知晓不得在网络上传播的信息之类型,以及违反者承担何种责任。也正是为了保证网络自身的安全和网络上信息的安全,中国于2015年起草了《网络安全法》,并向社会公众公布,由公众讨论并提出意见以便于在此后的立法程序中参考,使该法趋于完善。《网络安全法》共七章七十九条,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国家安全需要政府对网络言论的规制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四条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从本条之规定看,“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一步推则可得出结论,“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八条就《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范围作了列举,其中第二项规定,“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在网络时代,借助网络把相关信息传播到境外、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言论、制作和传播音像制品具有更大的便利。

第一,网络传播信息的便利特点,需要对网络信息的发布和内容实行管理。在网络时代,如果需要传递某种信息,行为人可以有多种方式可供选择。如传统的实物信息传递(纸条、信件、胶片、录音带)、借助特殊器材(无线电发报机等)。不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有其不便之处:利用前者,需要有实物在物理空间上的转移,难以做到快捷传递;而如果借助后者,即无线电发报机等装置,由于此类装置在多数国家均属于从严控制的设施,[23]能合法存在的无线电发报机数量有限,而非法装置由于数量较少,且由于其所能传递内容的方式有限,因此这些装置在传递信息方面的效果相对有限。而网络则普遍存在,如各种机关、学校、私人住宅、社会力量开办的以提供网络使用服务为手段获得经济报酬的上网场所、移动通信设备均可使用网络,且可以通过网络传递的信息种类繁多,包括文字、声音、图像等,这使得借助网络从事《国家安全法》中规定的与信息相关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可能性较大。

第二,为避免泄露国家秘密,需要对网络信息进行管理。无意之间泄露国家秘密的实例在中国并不少见。新华网曾经以“揭秘我国最著名的‘照片泄密案’”为题,回顾了中国最著名的“照片泄密案”。即1964年《中国画报》封面刊出的一张照片泄露了大庆油田的秘密。大庆油田的“铁人”王进喜头戴大狗皮帽,身穿厚棉袄,顶着鹅毛大雪,握着钻机手柄眺望远方,在他身后散布着星星点点的高大井架。日本情报专家据此解开了大庆油田的秘密。作为一份由国家支持的出版社在当时尚且在无意中泄露国家秘密,更何况作为普通民众?在当下国与国之间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均存在竞争,而这种竞争,信息扮演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一些国家凭借其拥有的技术优势,在全球范围内收集其所需要的信息。据英国《卫报》和美国《华盛顿邮报》2013年6月6日报道,美国国家安全局和联邦调查局于2007年启动了一个代号为“棱镜”的秘密监控项目,直接进入美国网际网路公司的中心服务器里挖掘数据、收集情报,包括微软、雅虎谷歌苹果等在内的9家国际网络巨头皆参与其中。一方面是对信息的渴求,另一方面则是一些网络使用者为了表明自己掌握着某些不为人知的信息而在各种网络论坛上发言,尤其偏爱对“有图有真相”境界之追求,发布了较多的信息。其典型为天涯网的一些网络使用者,在国际观察、贴图专区、天涯杂谈等版块,其中不乏旁观者难辨真假的信息,而如果专业收集情报的机构,由于有其他信息为基础,可以对相关信息进行比较鉴别,将经鉴定为真的信息为基础,又可得出其他对之有用的结论。为了国家安全,需要对网络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进行清理。(www.xing528.com)

(三)为维持公共秩序需要政府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

当代世界难言太平,国外恐怖组织、极端宗教组织的跨界的破坏行为层出不穷,导致国与国之间关系紧张。某些国家以反恐为名,违反国际法原则侵犯他国领土主权,引发诸多争论。国家内部,也存在分裂和公共秩序崩溃的因素。如乌克兰东部有两州举行了独立公投。固然公投全程均以和平的、依法律规定之程序进行的实例,但多数独立或投离一国加入另一国的公投引发了动乱或正在引发一国内部的分裂。如西班牙12名法官于2014年3月25日进行审议后裁定:根据西班牙宪法,西班牙自治区不可以自行公投决定是否作为西班牙一部分,[24]并有政府官员称“将动用全部法律力量阻止加泰罗尼亚地区举行无约束力的独立公投,包括在必要时暂停加泰罗尼亚的自治权”。[25]将目光转向我国境内时,发现同样存在各种各样的不稳定因素。作为由众多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国家,由于各民族之间存在经济、文化、思维方式等多方面的差异,导致特定民族的一小部分人对其他民族采取敌对态度,并在该态度的引导下采取了极端的、暴力的行为。典型者为2014年3月1日21时在云南省昆明市昆明火车站发生的一起由新疆分裂势力组织策划的无差别砍杀事件,该事件后来被正式定性“3·01”暴力恐怖袭击事件。此次暴力恐怖袭击事件外加此前发生的一些恐怖行为,引发了社会恐慌,导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冷漠与仇视。虽然并不能将影响社会稳定的原因均归咎于网络的盛行,但网络仍然起到了一些人传递仇恨、制造不稳定因素的工具,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联络的方便。

第一,网络的存在,为宣扬民族、种族和宗教仇恨提供了便利。这种便利,一方面体现为其传播速度快,二是图文并茂,传统的通过文字方式传递的信息,对接受者尚且需要有识字能力的要求,不识字者难以理解其中的内容;相比于图画方式的宣传,通过网络传播的内容更加生动,具有鼓动性,宣传效果更加明显。

第二,网络是对外联络的便捷工具。大规模危及公共秩序的事件背后,往往有境外势力的身影。如2009年7月5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发生了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在该事件发生前,以热比娅为首的所谓“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煽动闹事“要勇敢一点”“要出点大事”。制造了这起由境外遥控指挥煽动、境内具体组织实施的有预谋、有组织的暴力犯罪事件。[26]

人与人和谐相处,构成社会主要的秩序和重要的公共利益,在网络上传递有损民族团结的言论,如果政府不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则公共秩序和国家利益将面临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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