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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导的多管理模式适用主体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说,在2014年以前,我国网络空间治理主要依靠政府主导的第三方控制。此外,如前所述,我国网络空间治理呈现“政出多门”的多头管理格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余个部门分担网络空间治理的职责,但在这十余个部门之上,并无一个统一的领导机构。“网络保守主义论”主张者认为,民族国家的权力及其主导地位必将被延续,现存的国家政府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存在着天然的优势,其他的网络参与者的影响并不大。

政府主导的多管理模式适用主体

如前所述,网络空间治理在本质上属于广义国家治理或者社会治理的范畴。美国学者罗伯特·C.埃里克森(Robert C.Ellickson)认为,社会共治主体可以分为五种——行动者(the actor himself)、根据合约行动者(the person acted upon)、社会力量(social forces)、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和政府(governments),这五种控制者分别提供不同的行为规则和制裁:行动者自我实施规则和制裁,故为第一方控制(First-Party Control);受诺人强制执行合约,则为第二方控制(Second-Party Control);而社会力量、非政府组织和政府则可能未经行动者同意便制定了规则,并对违反了规则的行动者实施制裁,故为第三方控制(Third-Party Control)。不同的控制者、规则和制裁形成了不同的社会治理体系(社会控制体系详见下表3-2)。[26]故也可以依据埃里克森的社会控制体系来说明中国网络空间治理主体的力量属性。

表3-2 社会控制体系

(www.xing528.com)

在2014年以前,政府是主要的网络空间治理主体,虽然互联网企业和网民是网络中数量最多的行动者,但他们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只是发挥着辅助性的作用。可以说,在2014年以前,我国网络空间治理主要依靠政府主导的第三方控制。此外,如前所述,我国网络空间治理呈现“政出多门”的多头管理格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余个部门分担网络空间治理的职责,但在这十余个部门之上,并无一个统一的领导机构。

可见,在2014年以前,我国网络空间主导的治理主体具有单一性,它是一种较为闭合的金字塔式结构。之所以呈现这种特性,大概是受到了“网络保守主义论”的影响。“网络保守主义论”主张者认为,民族国家的权力及其主导地位必将被延续,现存的国家政府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存在着天然的优势,其他的网络参与者的影响并不大。这些学者们还自信满满地声称,在通信和信息制度领域内并没有发生什么根本性的变化,他们提倡网络应当“有界”,“只有传统的区域性政府才能提供公共产品[27],只有国家权力才能使网络得以有效运作。[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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