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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主义的实践研究:真理与价值原则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它表明了真理原则作为人类社会基本原则的最高权威性。价值原则是由价值关系的客观本性所决定的人们思想和行为的根本规则、准则。由于价值关系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关系,是人同外部世界、人同自己的基本关系,没有这种关系就没有人和社会,所以,人们必然把实现价值、把处理价值关系问题的基本历史经验作为自己思想和行为的根本规则、准则,把价值原则当作自己的另一个最高原则,并在心理、理智和行为上处处遵循和体现这一原则。

唯物主义的实践研究:真理与价值原则

1.真理原则与价值原则

所谓真理原则,就是人类在意识和行为中追求真理、服从真理、坚持和执行真理的原则。它的基本内容是:人必须按照世界的本来面目和规律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包括认识和改造人自身。

真理原则是由人与世界、主体与客体相互关系的客体性内容和尺度所决定的人们思想和行为的根本规则、准则。这一原则是通过实践逐步确立起来并不断深化的。人类在真正脱离动物界以前,只是按照自己所属的“种的尺度和需要”去对待周围的世界。在从本能活动向劳动实践发展的过程中,“首先产生了对影响某些个别的实际效益的条件的意识,而后来在处境较好的民族中间,则由此产生了对制约着这些条件的自然规律的理解”[73]。实践使整个人类越来越懂得了认识、掌握和遵从自然界、客体的本性和规律的重要,把揭示这些本性和规律的认识、知识当作自己思想和行动中必须遵循的真理。

因此,对真理的信赖和追求,就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高原则之一。一个人、一种思想或行动,其生存权取决于其真理权;被实践宣判为违背真理的东西,就意味着被宣布取消生存权;一切都必须通过(哪怕是虚伪地)证明自己的真理权而保障其生存权。这一切,曾是人类社会所长期特有的唯一现象。它表明了真理原则作为人类社会基本原则的最高权威性。所以,尽管人们对真理的理解至今仍存在着重大的尖锐对立,但是对真理原则本身的权威性,却是任何人也无法否认的。

真理原则要求人们的思想和行动都要高度地符合客观对象本身的特性和规律,即按照对象本身的尺度来规定人、主体的活动,不论这里的客观对象是自然界、物还是人、社会和精神现象。人类的许多重要观念,如“真实性”、“正确性”、“合理性”、“合必然性”、“合规律性”、“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科学可靠性”、“实践可证性”、“逻辑可证性”、“观察的客观性和全面性”、“描述性”、“主观符合客观”、“思想和现实一致”等,都从不同角度和水平上表达了真理原则的要求及其理解。这些要求的共同本质,就是客体的尺度规定和制约着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对于作为主体的人来说,它意味着谦虚、谨慎、服从、“老老实实”、不能随心所欲和毫无拘束,意味着只能去寻求世界本身所具有和能够具有的东西。因此,真理原则,归根到底是世界的物质性、统一性和客观规律性转化为人类思想和行为规律的体现。真理原则对于一切人的思想和行动都具有不可抗拒的效力。

真理原则作为人所自觉地掌握的原则,不是以外来力量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而是通过人的全部活动表现出来的。它是人类积极活动的本性的一个方面。人类必然要遵循这一原则。它不仅是人认识世界的原则,也是改造世界的原则;不仅是思想中的原则,也是行动、实践中的原则。在思想上,观念必须符合实际;在行动上,必须按客观规律办事。在人们情愿或不情愿、自觉或不自觉这样活动的时候,真理总是通过活动的客观结果显示其效力。人们的活动本身也按其含有真理的程度而表现为成功的、不成功的和失败的。

真理原则告诉人们,追求真理本身可以成为人们的一个目的,而对于追求真理以外的目的,真理只是决定这一目的能否达到的前提和基础,它对目的本身没有从属关系。就是说,真理对于人们的有目的活动保持着独立的地位。当人们以达到真理为目的时,这个目的是通过实事求是的不懈努力所能够达到的;当人们以达到某一目的为真理时,真理往往并不是他们所追求的结果,而谬误倒可能恰恰是其结果;当人们以掌握一定真理为手段,去寻求达到一定目的时,这个目的只有符合真理才能够实现,否则也不能实现。

可见,在人的有目的的活动中,真理不是目的所选择的对象,而是目的所选择的标准,不是目的决定真理的命运,而是真理决定目的的命运。真理原则与目的性之间有着本质的差异。这种差异,使得人们能够按照真理的内容来规定和校正自己的目的,检验和发展自己的有目的活动,使之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

因此,真理原则是使人们的目的、动机、活动及其结果走向统一的原则,是社会历史发展中多样性统一的原则。

所谓价值原则,就是人的意识和行为中包含主体需要,追求价值,注重效益的原则。它的基本内容是:人类必须改造世界使之适合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发展,或按照人的尺度和需要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包括人和社会本身。价值原则是由价值关系的客观本性所决定的人们思想和行为的根本规则、准则。由于价值关系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关系,是人同外部世界、人同自己的基本关系,没有这种关系就没有人和社会,所以,人们必然把实现价值、把处理价值关系问题的基本历史经验作为自己思想和行为的根本规则、准则,把价值原则当作自己的另一个最高原则,并在心理、理智和行为上处处遵循和体现这一原则。(www.xing528.com)

价值原则是一种主体性的原则。价值原则表明,人们的每一思想、言论和行动都同一定人、一定社会的一定需要和利益相关。有什么样的主体就有什么样的价值标准和价值原则。承认价值原则就意味着承认主体性,承认主体自身的利益和立场;坚持价值原则就意味着要自觉地为社会上某一部分人或全体人类的利益而斗争。在历史上,人们把符合人类社会需要及其发展的价值抽象地概括为真、善、美。求真、至善、臻美成为价值原则的一般模式。

但是,什么是真、善、美,怎样才能求真、至善、臻美,从来就没有全人类完全一致的共同理解,这正是由于人的具体历史主体性所造成的。对于一切以损害他人和人类共同利益来满足自己需要的人来说,承认价值原则就意味着公开他们的真实面目。因此,历史上的剥削者总是用各种手段否认或歪曲价值原则,不敢旗帜鲜明地承认它的主体性和社会性。他们或者把狭隘的利己价值标准说成是普遍的人类共同原则,用“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之类的谎言为他们的损人利己行为辩护;或者把他们谋求极端利己主义结果的动机,说成是受“永恒真理”或上帝启示的无私行为,借以掩盖价值原则的具体利益实质;他们甚至还制造“价值无原则”的神话,把追求价值说成是人们主观任意行为的本性,鼓吹人们的主观追求是天然平等的,与任何社会条件、客观规律和真理都毫无关系,借以掩盖和取消价值原则上的尖锐社会矛盾和斗争。

当然,这一切都不能改变价值原则在人类生活中的真实面貌和地位。马克思旗帜鲜明地肯定了价值原则的实质和作用,毫不留情地揭露了一切标榜“全人类的永恒价值原则”的虚伪性,指出了任何价值原则都是一定具体历史阶段上的具体原则,只有进步的、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前途的人们,才能够坚持具有长远的、人类历史意义的价值原则。马克思公开承认自己的价值原则就是以无产阶级和劳动大众的根本利益为内容的原则,这一原则有着强烈的阶级性和历史性。坚持这一原则,不是为一切人的利益、而只是为人类大多数的利益而斗争,为整个人类现在和未来的根本利益而斗争。

价值原则要求人们的思想和行动都要最大限度地保证人的社会需要和利益,即按照人的内在尺度尽可能地使客体为主体服务。因此,从价值原则的角度来看,认识客体、世界本来的面目和规律不是目的,认识主体本身或人的抽象的“自我意识”也不是目的,而把两者通过人的活动有效地结合起来,使之达到统一与和谐才是目的。这种统一与和谐集中地表现为主体的现实发展。对于作为主体的人来说,价值原则意味着自立、自强、进取、创造、高度地发挥主体能动性主观能动性,意味着人的本质力量的充分发挥和人的生活内容及形式的丰富化,等等。

因此,寻求人在自然界面前的主动地位,寻求人的活动方式的最优化和最佳效益、高效率,寻求实效的丰富性、全面性和持久性等,是价值原则的一般共同内容。价值原则的这些一般内容随着人类本身及其能力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并且成为人们一切积极活动的动力因素。可见,价值原则是人类活动的动力和动机原则。

价值原则又是人们处理社会关系、进行社会斗争的基本原则。正因为价值原则是维护一定人、一定社会具体需要和利益的原则,所以在人类社会处在分裂、对立和阶级差别的历史条件下,才不能把人的本质的丰富化和实现当作一个抽象的观念,当作一切人的自发的共同目标。在这里,价值原则就意味着斗争,即人们的根本利益、社会关系和意识形态方面的斗争。只有坚持符合人类进步的需要和利益的价值原则,坚持不懈地反对落后的、狭隘的和腐朽的价值观念和社会势力,才能使正确的价值原则得到贯彻和实现。

价值原则是一种目的性的原则。目的性是这一原则的核心。有目的地改造世界是人类的本质活动,而目的归根到底在于人、社会本身的不断发展。但是,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阶级阶层那里,人们的目的有着重大的本质差别。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哲学家们只是以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而“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74]。由此,人类根本目的的客观性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定向才得到科学的说明。革命地改造世界,使人类社会朝着实现共产主义的方向发展,这是马克思主义价值原则的结论。

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这两大原则的实际作用和表现,不论人们对它们的自觉程度如何,思想和理论的表现形式如何,都是客观地、现实地存在着的。它们深刻地体现了人类生活的本性和内在矛盾,体现了真理和价值范畴的社会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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