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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唯物主义研究:客体关系中的价值描述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需要得到满足或目的得到实现的程度,是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发展程度的标志。这就是价值和价值关系的独特基础与本质。

实践唯物主义研究:客体关系中的价值描述

1.“价值”是客体关系的主体性描述

在《1844年经济哲学手稿》中,马克思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人类劳动“两个尺度”的思想:“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18]这里阐述了人的活动遵循“对象的尺度”和“内在的尺度”两个尺度的判断,是一个具有深刻意义的结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原理。这一原理对于考察和理解人类的一切活动都具有指导意义。

理解经典著作的思想应该看它的前后联系和一贯实质。上面那段话,是马克思在“劳动的异化”一节中说的。在分析劳动的异化之前,马克思首先谈到人的本性和本性的对象化,认为“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19],人的这种有意识的活动与动物本能的活动有根本的不同,它“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影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影响才进行真正的生产;动物只生产自身,而人再生产整个自然界;动物的产品直接属于它的肉体,而人则自由地面对自己的产品”[20]。正是在这之后,马克思紧接着说了那段话:“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21]

显然,马克思认为,真正的人类劳动是一种自由的自觉的活动,是一种实现人类本质力量的活动。“劳动的对象是人的类生活的对象化:人不仅像在意识中那样在精神上使自己二重化,而且能动地、现实地使自己二重化,从而在他所创造世界中直观自身。”[22]既然人类本质的对象化活动即劳动,是人“使自己二重化”,“直观自身”,那么,怎能否定其中包含着人本身的规定性和尺度呢?没有这种尺度,人怎样才能把自然界变为“人的无机的身体”?

再看马克思在稍后的又一论述:“随着对象性的现实在社会中对人来说到处成为人的本质力量的现实,成为人的现实,因而成为人自己的本质力量的现实,一切对象对他来说也就成为他自身的对象化……对象如何对他来说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23]。这里更明确地把“对象的性质”同“本质力量的性质”相提并论,以表明对象化活动的基础包括两个方面的性质:对象的和人的。

因此,明确而完整地表述的两个尺度是:“对象的性质”所决定的客体尺度;人的“本质力量的性质”所决定的主体内在尺度。

马克思所说人的“本质力量的性质”所规定的尺度,即“人的内在尺度”是指作为主体的人的自身结构、规定性和规律,包括主体的需要、目的性及其现实能力等,在主客体关系中,它就是“主体的尺度”。主体的尺度就是价值尺度,它决定了价值现象的本质和特征,它是价值的根源。

任何人作为主体,都有人的一般规定性和规律。人类作为制造工具进行生产劳动的社会动物,其特有的一般规定性是劳动、社会性、意识等。这些规定性通过各个时期人在自然界中的特殊地位,人作用于自然界的特定方式和水平,人们相互关系的性质和特点,人认识世界和自我意识的能力、方式和水平等具体地表现出来。人的生存和发展过程,就是通过改造自然界和社会以及自己的能力以满足和发展自己需要的过程。

这个过程所遵循的规律,即人和社会所固有的规律,是指物质生产、精神生产和人口生产的规律。物质生产方式发展的规律,社会关系运动的规律,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相互关系的规律,社会文明进步的规律等历史规律和认识规律。作为具体主体的人(群体、个人等),除了上述一般规定性和规律之外,还有自己的特殊表现,如一个阶级的特殊经济地位和历史环境,一个个人的特殊生活条件和文化背景,等等。这些主体的自身规定性,构成了主体内在尺度的客观基础。

每一主体的自身结构和规定性都是历史地形成的,有什么样的主体结构,就产生什么样的需要;主体自身结构的每一规定、人同周围世界普遍联系的每一环节,都产生一定的需要。需要代表着主体与客体之间一种客观的、必然的联系。而主体的需要不论是否为主体所意识,都必然成为它活动的真实目的。需要与目的是主体内在的、客观的尺度之一。

需要不同于对需要的意识——“想要”。“想要”往往只是人们对自己需要的自觉或不自觉的反映,它可能代表也可能并不代表,甚至是偏离了真实的需要。检验人们“想要”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标准是实践,即需要是否得到实现。这是因为,需要的满足,不论是物质需要的满足还是精神需要的满足,总是一个客观的过程,这个过程以主体使客体同化的客观结果表现出来。自然界对人的满足通过种种自然现象的“人化”表现出来,这里包括物质形态的“人化”,即成为人工的为人的自然或物质产品;也包括精神形态的“人化”,即与人的感官和心理结构相一致,与人的美感相一致等。在这一过程中,“想要”是否实现,就是对它的实践检验。而需要得到满足或目的得到实现的程度,是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发展程度的标志。(www.xing528.com)

主体人的现实的能力,同需要一样,也是构成主体的人的自身结构、规定性和规律不可或缺的基本方面。能力不仅内在地显示着、实现着,也同时制约着活的主体本身,而且制约着主体对客体的作用。它从主体方面规定着实践—认识活动的范围、方向和方式,主体以实践的或认识的、物质的或观念的能力,在对象和对象的变化中“能动地、现实地复现自己,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己”,显示自己的“本质的力量”,使主体的内在尺度外在地成为客体变化的尺度。主体的内在尺度是主客体相互作用中实现的客体主体化的动力和根据。这就是价值和价值关系的独特基础与本质。

“价值”是什么?对“价值”这个词的解释、理解和应用,历来各种各样。但是,在这个历史地形成的概念中,毕竟有它最起码的、为持不同观点的人能够共同理解的一般含义,即它的概念“内核”。考察各种不同说法的共同内核,可以使我们较为深刻地抓住它的关键

较早使“价值”作为一个重要哲学范畴而风行于世的,是西方价值哲学流派。按照德国价值哲学创始人和代表者威廉·文德尔班的解释,价值是哲学为世界立法的“规范”。价值就是“意味着”,就是具有意义(Gelten);我们就是借助于这种意义,才能构造出科学知识和文化的对象,即客观世界。[24]另一个代表人物亨利·李凯尔特则进一步认为,价值是包括主体客体在内的“现实”世界以外的另一个王国,只有存在和价值的总和才构成了世界。[25]他们所说的价值,是指现实或世界的“意义”,或某个主体加给世界之“有意义”的“规范”。这种说法,在其抽象的程度上包含了某些合理的成分。

用“意义”来解释价值已为许多人所采用。例如,在最新出版的俄文《哲学百科辞典》中,“价值”条目的释文就是:“哲学和社会学文献中广泛使用的术语,用以指明某些实际现象的人类的、社会的和文化的意义。”[26]这种解释当然正确,但它除了从功能上表明价值是一个应用概念以外,并没有说出更多的东西。况且“意义”这个词本身就是含混的、有歧义的。在这里,我们不需要讨论“价值”是否应该用“意义”来诠释。因为实际上“意义”在这里只是“价值”的同义语。问题在于:“意义”和“价值”共同的本质含义应作何理解?

能够为回答这一问题提供最深刻的启示和最重要线索的,仍然是马克思对于某种特殊的价值形态的科学分析。马克思虽然未曾对“价值一般”下过定义,但是他对于“使用价值”、“财物”和商品交换价值的解释,却从一个方面揭示了价值的深刻实质。马克思说:“人们只是给予这些物以专门的(种类的)名称,因为他们已经知道,这些物能用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因为他们努力通过多多少少时常重复的活动来握有它们,从而也保持对它们的占有;他们可能把这些物叫做‘财物’,或者叫做别的什么,用来表明,他们在实际地利用这些产品,这些产品对他们有用……”[27]“使用价值表示物和人之间的自然关系,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28]“物的Wert事实上是它自己的virtus”[29],如此等等。这些都是物对人的价值,其共同点是指出物的价值在于它“为人而存在”,“对人有用”,为人所“握有”、“占有”、“利用”,以人的尺度去衡量物的属性(物的“力量”、“优点”、“优秀的品质”,都只能表示人依自己的尺度加以度量)等。这体现了把人的主体尺度“应用到对象上去”的结果。同样,在马克思经济学中,商品价值作为“人类劳动的凝结”,也无非是在物(商品)中物化了的人的活动及其尺度。

从马克思关于物的价值这种特殊的、具体的价值形态的论述中,能够得到的一般原则和方法论的启示是:(1)从对象(物)的存在和属性与主体(人)需要的关系中理解“价值”;(2)价值产生于主体(人)对对象的实际作用,即“物的人化”,而不是对象的存在和属性本身;(3)主体(人)的内在尺度是价值的根本尺度,对象同主体的一致程度是价值的基本标志。

由此,我们可以从特殊上升到普遍,得出对“价值一般”本质含义的规定。这种规定,就是把马克思所分析的特殊关系——物与人的关系,合理地应用到一切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之中,用“主体与客体”代替“人与物”的表述,用主客体相互关系、相互作用的内容来规定价值概念,也就是说,用“价值”这个概念来概括和表述普遍的主客体关系的一个方面:客体主体化的过程,即主体性的内容和尺度。

“价值关系”和“价值”概念,是对主客体之间特定关系内容的概括:价值关系,是一种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主客体关系;价值,则是指这种关系所特有的质态,即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在实践活动中,客体的存在、属性和合乎规律的变化,是否具有与主体生存和发展相一致、相符合或相接近的意义?这种意义依主体尺度而区别为不同的性质:对主体的生存发展具有肯定的作用,或能够按照主体的尺度满足主体需要,即为正价值,反之则是负价值。

总之,“价值”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它代表着客体主体化过程的性质和程度,即客体的存在、属性和合乎规律的变化与主体尺度相一致、相符合或相接近的性质和程度。

可见,“价值”这一概念的形成和应用,体现了人类对人的内在尺度、主体尺度的自觉意识,是这一客观尺度的思想表达形式和理论表达形式。马克思主张“从主体方面去理解”[30]世界,而“价值”概念恰恰反映出人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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