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节 听闻
一、“听”用例22次,有四个义位:
1.用耳朵感知外界声音,用例3次,用例:
五事:一曰貌,二曰言,三曰视,四曰听,五曰思。《洪范》
貌曰恭,言曰从,视曰明,听曰聪,思曰睿。《洪范》
嗟!我士,听无哗。我誓告汝群言之首。《秦誓》
2.听从,用例14次,例如:
小子!惟土物爱,厥心藏,聪听祖考之彝训。《酒诰》
3.听觉,用例1次,用例:
明乃服命,高乃听,用康民。《康诰》
4.判断、治理,用例4次,例如:
民之乱,罔不中听狱之两辞,无或私家于狱之两辞。《吕刑》
二、“闻”用例21次,有三个义位:(www.xing528.com)
1.听,用例18次,例如:
我闻在昔,鲧陻洪水,汩陈其五行,帝乃震怒。《洪范》
惟时怙冒闻于上帝,帝休。《康诰》
我闻在昔成汤既受命,时则有若伊尹,格于皇天。《君奭》
2.嗅,用鼻子感知气味,用例1次,用例:
弗惟德馨香祀,登闻于天。《酒诰》
3.(嗅到的)气味,用例2次,例如:
上帝监民,罔有馨香德,刑发闻惟腥。《吕刑》
“听、闻”在“用耳朵感知外界声音”的义位上构成同义词组。
从动作行为的阶段看:听,指动作行为的过程,即听的过程;闻,指听的结果,有“听到、听见”之义。《礼记·大学》:“心不在焉……听而不闻。”这是对“听、闻”最好的语境分析。《易·夬》:“闻言不信,聪不明也。”孔颖达疏:“良由听之不明,故闻言不信也。”
从动作行为的主动性上看:听,为主动地有目的地感知外界声音,不管结果如何,听见了还是没有听见。《说文·十二上·耳部》:“听,聆也。”《礼记·檀弓下》:“有妇人哭于墓者而哀,夫子式而听之。”闻,则指外界的声音传入听者的耳朵,而被耳朵所感知,并不一定是主动去听得来的结果,强调的是听觉感知到了声音的存在。《说文·十二上·耳部》:“闻,知声也。”段注:“往曰听,来曰闻。”即主动去听叫做“听”,声音传入耳朵被感知叫做“闻”。
(备考)从语体色彩看:“听”显得通俗化、口语化;“闻”显得古雅。在现代汉语中则多用“听”,少用“闻”,“闻”指用耳朵感知外界声音成了文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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