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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宾诺莎哲学研究:发展与最后统一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章斯宾诺莎哲学思想的发展及其最后之统一通过上章关于斯宾诺莎各部著作的形成时间的考证,我们现在可以来探索一下斯宾诺莎哲学思想的发展过程了。由此可见,“神”和“自然”这两个范畴在斯宾诺莎那里,无论是早期著作还是后期著作中,都是同时出现的,它们不可能构成斯宾诺莎哲学思想发展的两个阶段,因此我们不能同意阿万那留斯关于斯宾诺莎哲学发展的三阶段说。

斯宾诺莎哲学研究:发展与最后统一

第四章 斯宾诺莎哲学思想的发展及其最后之统一

通过上章关于斯宾诺莎各部著作的形成时间的考证,我们现在可以来探索一下斯宾诺莎哲学思想的发展过程了。

如果我们严格按照著作形成的时间次序,那么斯宾诺莎的全部著作可以排列为这样一个发展顺序:《形而上学思想》(1656—1658─→)《神、人及其幸福简论》正文部分(1658—1660─→)《神、人及其幸福简论》里的两篇对话和两篇附录(1660—1661─→)《知性改进论》(1661─→)附于给奥尔登堡信中的《伦理学》第一次手稿(1661年秋─→)《斯宾诺莎书信集》(1661—1662─→)与德·福里通信中给出的《伦理学》第二次手稿(1662年底—1663年初─→)《笛卡尔哲学原理》(1663─→)《伦理学》第二次手稿续(1663—1665─→)《斯宾诺莎书信集》(1663—1665─→)《论虹的代数测算》和《机遇的计算》(1666—1667─→)《神学政治论》(1665—1670─→)《斯宾诺莎书信集》(1665—1670─→)《希伯来简明语法》(1670年以后─→)《伦理学》最后稿(1670—1675─→)《斯宾诺莎书信集》(1670—1676─→)《政治论》(1675—1677)。

按照这样一种顺序,我们基本上可以确定,斯宾诺莎是在1656年,即在他被犹太人公会逐出教门之后,就开始了他的哲学活动的。他的《形而上学思想》一书可以说是他的哲学活动的第一次结晶。但如果我们把《形而上学思想》与他后期的哲学代表作《伦理学》做一比较,其中的观点可以说完全不是斯宾诺莎后期的哲学观点,这部著作只能看成是在笛卡尔哲学思想影响下的处女作。那么从《形而上学思想》到后期《伦理学》,斯宾诺莎的哲学思想经历了一个怎样的发展过程呢?(www.xing528.com)

德国斯宾诺莎研究者理查德·阿万那留斯曾经在他的《斯宾诺莎泛神论的前两个阶段以及第二阶段与第三阶段的关系》一书中提出了一个很有意义的看法。他认为,斯宾诺莎的《伦理学》同时使用了“神”、“自然”和“实体”这三个范畴,而这三个范畴分别反映了斯宾诺莎哲学思想发展的三个阶段,即《理智、爱情、理性和欲望之间的第一篇对话》(现收入《神、人及其幸福简论》一书中,他推测这篇对话大约成于1651年,最迟1652年写成)、《神、人及其幸福简论》(他认为该书成于1654—1655年间)和《伦理学》(开始于1663年,成于1675年)。第一个阶段是所谓自然泛神论阶段,由于受布鲁诺的影响,斯宾诺莎强调了“自然”;第二个阶段是所谓神学泛神论阶段,由于受笛卡尔的影响,斯宾诺莎强调了“神”;最后一个阶段是所谓实体泛神论阶段,这是斯宾诺莎自己思想成熟的阶段,因而用“实体”作为自己哲学的最高范畴。[1]这种解释有一个可取的地方,就是他把这三个范畴同斯宾诺莎早期所受的思想影响,即斯宾诺莎哲学思想的渊源结合起来,这对我们研究斯宾诺莎哲学思想的形成无疑是有启发性的。但我们认为他关于斯宾诺莎思想发展的三个阶段说是根据不足的,因为构成他所谓前两个阶段的两部著作《第一篇对话》和《神、人及其幸福简论》的著述时间,他的考证显然是错误的(这种错误在于他的一个错误的假定,即《神学政治论》在1661年或更早的时候就完成了)。按照斯宾诺莎在1661年9月致奥尔登堡的书信,这两部著作绝不会在斯宾诺莎被逐出犹太教会之前写作,而应当是在斯宾诺莎离开阿姆斯特丹及其近郊来到莱茵斯堡之后,也就是在1660—1661年之间写成。而且据弗洛依登塔尔的考证,《第一篇对话》不可能在《神、人及其幸福简论》之前写成,而应当在此之后,因为它是在《神、人及其幸福简论》中已经阐明的观点的基础上,详细地叙述了一些特殊的论点,因此这两篇著作不可能形成斯宾诺莎思想发展的前两个阶段。[2]另外,说这三个范畴分别代表斯宾诺莎思想发展的三个时期似乎也难以成立。因为,即使我们说“实体”一词在《第一篇对话》、《神、人及其幸福简论》这两部早期著作和《伦理学》中有着不同的涵义(详情见下),但“神”和“自然”这两个名词在这些著作中却是被斯宾诺莎同时使用的,甚至还经常等同起来加以使用,我们很难说它们中的某一个是代表斯宾诺莎某一时期的中心思想。例如,在《第一篇对话》里,当代表斯宾诺莎自己思想的“理性”说“自然是一个永恒的统一体,通过其自身而存在的、无限的、万能的等等”[3],而作为论敌的“欲望”以原因必在结果之外,整体是抽象概念来加以反对时,“理性”立即说,“就神同它的结果或创造物相关而言,它是一个内在的原因,而就第二个观点而言(即神是它的创造物所组成的整体而言),它又是一个整体。”[4]显然这里是把自然和神视为同一个东西。同样,在《神、人及其幸福简论》里,斯宾诺莎在把神定义为“具有一切或无限多属性的存在物,其中每一种属性在其自类中皆是无限圆满的”之后,立即又说:“自然被断定为具有一切的一切,因而自然是由无限多个属性构成的,其中每一属性在其自类中皆是圆满的。这正好是与我们通常给神所做的界说相符合的。”[5]并且在附录二里他直接使用了“自然或神”这一术语,说:“自然或神是一个被断定为具有无限多属性的存在,其自身包含着被创造物的一切本质。”[6]最后,在《伦理学》中那就更明显了,斯宾诺莎不仅多次说“神或自然”,“神和自然是同一名词”,而且还明确指出神的力量就是自然的力量,神的必然性就是自然的必然性。由此可见,“神”和“自然”这两个范畴在斯宾诺莎那里,无论是早期著作还是后期著作中,都是同时出现的,它们不可能构成斯宾诺莎哲学思想发展的两个阶段,因此我们不能同意阿万那留斯关于斯宾诺莎哲学发展的三阶段说。

根据我们对于斯宾诺莎前后期著作的考察,我们认为斯宾诺莎哲学思想的发展过程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神或自然阶段(1656—1662),这是斯宾诺莎哲学思想发展的初期阶段,斯宾诺莎通过从神作为万物的卓越因到神作为万物的内在因的转变,从而确立了神与自然相等同的自然泛神论;二是神或实体阶段(1663—1677),这是斯宾诺莎哲学思想发展的后期阶段,斯宾诺莎通过从“实体或属性”(即实体与属性相等同)到“神或实体”(即实体与属性相区别)的转变,从而确立了神与实体相等同的实体一元论。这两个阶段的分界线应当是在1662年底或1663年初,在1663年以前的著作可以说代表了斯宾诺莎早期的哲学思想,而在1663年以后的著作则可以说是代表了斯宾诺莎后期的哲学思想。下面我们先考察这两个思想发展阶段,然后以神、自然和实体的内在统一论述斯宾诺莎哲学体系的三位一体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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