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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基金会监事制度: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研究成果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完善基金会监事制度[13]1.保障监事地位的独立性监事的组成。这种任期规定容易导致监事任期过长,从而导致监事与基金会其他工作人员熟悉,造成基金会内部制衡关系失调,监督流于形式。为使基金会监事制度正常运行,发挥法定职能,在章程中必须明确规定监事为基金会的常设机构,并为监事提供相应的办公机构、经费等物质保障。细化基金会监事的职权。

完善基金会监事制度: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研究成果

(一)完善基金会监事制度[13]

1.保障监事地位的独立性

(1)监事的组成。为保证监事独立自主地行使监督职权,建议在章程中借鉴国外的做法,引入外部监事制度。这样,监事包括内部监事和外部监事。内部监事由高校党政干部组成,外部监事由与高校及高校管理人员没有利害关系的校友组成。内部监事应避免与担任理事的高校党政干部之间形成直接隶属关系,在组成人选上应安排高校监察、审计、财务等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担任。外部监事优先选择对高校做出巨大贡献的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等。设立外部监事不仅可以提高基金会监事的整体专业素质,而且使监事能摆脱高校行政的束缚,增强监事决策客观性和独立性。

(2)监事的任期。根据《条例》规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即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这种任期规定容易导致监事任期过长,从而导致监事与基金会其他工作人员熟悉,造成基金会内部制衡关系失调,监督流于形式。因此有关监事的任期及连任应在章程中进行严格规定,缩短任期,明确连任次数,加快监事人员的轮换。较短的任期和较少的连任次数必然增加担任外部监事的校友人数,使得更多的校友有机会参与基金会工作,这在客观上也可以起到增进校友与母校感情、为高校争取更多社会资源的效果。

(3)物质保障上的独立性。为使基金会监事制度正常运行,发挥法定职能,在章程中必须明确规定监事为基金会的常设机构,并为监事提供相应的办公机构、经费等物质保障。目前,有些高校基金会监事的经费是从高校经费中开销。为保证监事的独立性,其经费应该来源于基金会本身的资产。监事每年的经费数额,应由章程明确规定以基金会的上年度经费按一定比例计算得出,并在基金会年度预算中体现。(www.xing528.com)

2.增强监事职权行使的可操作性

(1)加强章程对监事的组织和议事程序等有关制度的规定。监事监督职能的发挥,首先要保证监事自身运作的有序性和可操作性。实践中,基金会设立时订立的章程大多使用的是民政部门提供的格式范本,对此类问题较少涉及,监事在具体运作时缺乏针对性依据。为此,必须在章程中对监事制度的相关事项加以明确规定,如可以规定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监事议事时由监事会主席或指定的监事负责召集,监事议事讨论的议题根据当年理事会提供的主要工作任务确定等,大学基金会要健康发展,必须为监事机关的有效运行提供合理依据。

(2)细化基金会监事的职权。《条例》赋予监事的权利主要体现在第22条,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但通过什么制度方式提出质疑和建议并不明确。比如质询权应该规定监事的质询范围,监事应当只能在职权范围内提出质询,超出监事职权的质询理事会可以不予答复;在监事质询的途径方面,监事可以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合理的时间内,将质询书面提交基金会秘书处,秘书处在受到书面质询文件后于合理期限内通知理事会所有成员,并将对该质询的答复列入理事会会议安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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