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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基金会内部监管研究成果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常筹集资金的过程必须依据两个标准:一是国务院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二是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定。管理部门将依据《条例》对基金会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如发现违法条例的情况将依法予以查处。

大学教育基金会内部监管研究成果

(一)内部监管

1.监管主体

内部治理的监督机制是确保非营利组织非营利性的基础,包含监事会的监督、理事会、组织规章制度的监督和组织信念、使命的监督等几个层次。

首先,监事会的职责即以财务活动为重点,对理事会及管理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这是内部监督的重要一方面。根据《条例》第22条规定,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其次是理事会的监督,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理事会最重要的职能在于战略决策、选择和监督管理者及执行者。《条例》第21条规定,理事会有权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并有权对章程提出修改。由此可见,由于在法律上的重要地位,理事会对管理者的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理事会对管理者从业绩或能力的考核等方面对管理者的任免有最后决定权,从这一点来说理事会的监督也是强有力的。

2.监管内容

(1)财务和基金管理的监督(www.xing528.com)

财务管理大学教育基金会的信誉有较强的正相关性,这也就说明,大学教育基金会必须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负责,也就是对捐助者和受助者负责,这样才能增强大学教育基金会的信誉度。资金筹集是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第一环节,它直接决定着大学教育基金会的持续和健康发展。资金筹集过程有两个关键问题:一是保证资金筹集的规模,二是保证资金筹集的合法性等。通常筹集资金的过程必须依据两个标准:一是国务院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二是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定。2004年《条例》规定: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惩罚;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有权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法律和公益活动;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这些条款互相配合,构筑一个比较严密的框架,促使基金会将财产用于特定公益目的,避免基金会被用于营利目的,避免基金会成为关联交易的手段。管理部门将依据《条例》对基金会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如发现违法条例的情况将依法予以查处。

财务管理的混乱和财务违规现象使开展财务监督尤其重要。如浙江省民政厅近几年的社团专项检查发现,有的社团几万元收款不入账,有的社团请客送礼开支没有按照一定的规章制度要求等。在资金管理方面,也曾发生过中华体育基金会2000万元、宋庆龄基金会1810万元“丢失”的事件。目前公益机构的财务违规和腐败主要体现为:一是公益机构的违规筹款,二是挪用公益基金及捐赠物资从事不符合其宗旨的社会活动和事业,三是侵占或贪污捐赠物资,四是逃税漏税、逃汇骗汇,五是日常管理中的财务浪费。[6]

由于各高校的具体情况各尽不同,而《条例》则是从一种宏观的角度对大学教育基金会的财务与基金管理进行把握。而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与基金的管理具体到每一所高校,则有着不同的管理条例,这既是管理规则的本土化与具体化,也是组织对自身利益行为的自我制定和追求自我利益的主动权。

(2)项目实施监督

公益项目的实施主要是为社会大众或社会中的某些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某些特定的、少数人的利益。对于大学教育基金会来说,它的项目实施主要表现在校园建设、教学科研、奖助学金、古迹修缮以及将基金及其收益投入学校发展最为重要和急需的项目上。这些捐赠对解决学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和实施那些亟待解决但又缺乏资金的项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工作方式的落后、外界因素的干扰、责任心的缺乏等因素影响,会导致项目实施的偏差,使得教育基金会公正公平的目的发生歪曲,如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见到的调包资助、多头救助、人情救助等。为了防止偏差,有必要采取一定的监督措施,如建立一定的审批制度、事前监督、事后监督等。

审批制度也即基金会对资助对象的一些要求或甄别标准,主要是指在项目实施前,项目的选择权掌握在捐助者手里,通过一些硬性条件的考核来确定被选项目。但是单靠审批是不能切实解决问题,必须靠强化对各个环节的监督才能有效地避免和解决问题。事前监督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完善制度、尽可能堵截任何环节上可能出现的一切漏洞,二是制定严厉的惩罚措施甚至是树立反面典型以起到示范作用。事后监督主要是指在强化社会监督的同时,不定期地开展各种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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