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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视阈下的责任发展观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代西方自由主义以自己的独特理路,重构了责任伦理观。作为西方主流意识形态的自由主义自生成和发展至今约有三百余年的历史,期间虽也有沉浮兴衰,但始终未消亡。自由主义一直是西方社会的主导价值观,对自由主义的分析必须辩证,不能一概而论。[15]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哈耶克认为,责任在自由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首先,自由主义要求个人有责任尊重他人的尊严和利益,保持有利于个人最大限度发展的秩序环境。

多元视阈下的责任发展观

当代西方自由主义以自己的独特理路,重构了责任伦理观。认为责任是自由的衍生物,在自由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工具价值;尊重个性,维护自由,发展自我,是个人发展赋予的一种内在责任;政治参与是公民的消极责任。其责任伦理观重构具有以下特点:逻辑理路以理性主义展开;个人自由(权利)优先,责任从属于自由(权利);提倡消极的自由;公民对国家尽有限的责任。

作为西方主流意识形态的自由主义自生成和发展至今约有三百余年的历史,期间虽也有沉浮兴衰,但始终未消亡。二战后随着罗尔斯《正义论》的发表以及伦敦学派代表人物哈耶克经济学理论到政治哲学领域的学术贡献,新自由主义又繁盛起来。自由主义一直是西方社会的主导价值观,对自由主义的分析必须辩证,不能一概而论。当代西方自由主义尽管不以重视责任为最优价值,但并没有将责任消失殆尽,而是以自己的独特理路,重构了自由主义的责任伦理观。[15]

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哈耶克认为,责任在自由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他认为,每个人对他人的责任感是自由社会道德基础的核心。自由与责任是不可分的。他认为,一个自由的社会很可能会比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都更要求做到下述两点:一是人的行动应当为责任感所引导,而这种责任在范围上远远大于法律所强设的义务范围;二是一般性舆论应当赞赏并弘扬责任观念,亦即个人应当被视为对其努力的成败负有责任的观念。当人们被允许按照他们自己视为合适的方式行事的时候,他们也就必须被认为对其努力的结果负有责任。[16]

(一)责任的工具价值

责任不是先验命令,是自由的衍生物,在自由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工具价值。自由主义的传统是以理性主义的眼光看待人类,断定人具有充分的理智和自治能力,只要在多样化的现实世界里得到选择的自由,他就能随意地发展自己的个性,决定自己的命运。哈耶克认为因为同样的理由,人应该对决策的后果承担责任。他认为,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认为一个人永远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这只意味着我们永远不可能确知谁比行动者本人能更好地知道他的利益,还意味着我们希望所有的人(亦即那些能为使我们的环境更好地服务于人类各种目的的共同努力作出各自贡献的人)都能够充分发挥他们的能力。[17]在哈耶克那里,责任的工具性意义是非常重要的。他没有像康德那样将责任视为先验的绝对命令,因为在他看来,自由和权利永远是最为重要的,也许在价值论的意义上,人的责任的道德意义高于个人的权利,但是他更强调权利和责任在本体论意义上的价值,从价值论上说,道德价值往往高于非道德价值,道德价值容易给人以超越、崇高和充沛之感;在本体论上,非道德价值高于道德价值,不仅是因为可以设想一个无道德的生活世界,但无法设想一个无生活的道德世界;而且是因为生活在逻辑上的在先性,所以它是本源性的。如此看来,正确理解了的责任并不狭隘地对应道德世界,它所限制的并不是自由,而只是自由的抽象,即不自由。自由与责任的这种关联性或互补性,意味着对自由的主张只能适用于那些被认为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人类社会为了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协调发展,鼓励人们在考虑周到的情况下理性地采取行动的效果或作用。因此,只要我们有理由认为一个人具有责任能力的意识可能会影响他的行动,那么我们就可以要求他为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

(二)尊重个性,维护自由

发展自我,是个人在其发展中自我赋予的一种内在责任。首先,自由主义要求个人有责任尊重他人的尊严和利益,保持有利于个人最大限度发展的秩序环境。自由主义主张权利优先于善,其语式是:凡他人有权利享有的,我也有同样的权利享有。为了保障每个人享有平等自由的权利,倡导确立个人的理性原则,理性地处置个人同社会的关系,个人有责任尊重他人的尊严和利益。为了保证资本主义的有效运转和个人能力的充分发挥,个人必须具备一种尊重他人尊严和隐私,不损害他人利益,维持最低限度的社会控制的理性品质。为此,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个人欲望的无限膨胀,保持有利于个人最大限度发展的秩序环境,尊重他人尊严和利益如同尊重自己的尊严和利益,就成为个人的一项基本责任。其次,主张个人有责任尊重个性差别并保持个人的绝对自主性。自由主义主张价值多元,视宽容为多元社会的公共生活规则。自由主义认为个体自主地追求其生命理想,必然会产生不同的价值理想,所以自由主义政治的基本前提就是承认多元。因为价值观念会因每一个体的个性差异而呈现多样化,因此不可能确认一个大家共同认定的客观价值理想。19世纪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约翰·密尔认为,个性是人类幸福的一个必要的因素,也是个人和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他认为发展个性是实现人类理想和社会高度发展的关键[18]

再次,个人有责任全力以赴地致力于自我的发展。密尔认为:“人类的目的,或者说由永恒不变的理性律令所规定而非由模糊短暂的欲望所提示的目的,是使其各种能力得到最高度、最和谐的发展以达到完整而一贯的整体”,因此,“每个人必须不断努力达到特别是那些意欲影响朋友的人必须永远注视的目标,乃是能力和发展的个性”。[19]哈耶克也认为:“信奉个人责任,其主要的作用就在于它能使我们在实现我们的目的的过程中充分运用我们自己的知识和能力。”[20]为了全面提高个人能力,丰富个人的内心世界,就需要营造一个自由宽松的环境。只有在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关系全面确立以后,才使个人真正成为市民社会的基本单元并拥有发展自我个性的可能。而个人能力的不断提高,个性能量的不断释放,也为社会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方面提供了丰富的人力资源,促进了社会的繁荣发展和不断进步。因此,自由主义认为,充分利用优越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全力以赴地发展个性,全面提高人的能力,乃是个人的最高使命。这种责任绝非集团、国家等外在力量的强制性规定,而是个人在其发展中自我赋予的一种内在责任。(www.xing528.com)

(三)政治参与是公民的消极责任

自由主义主张的是“消极的”或“私人的”公民资格,强调公民资格同权利的密切联系,认为公民资格并不要求有参与公共生活的义务。威尔·金里卡(Will Kymlicka)认为,这种观点仍然有广泛的支持者。“当被问及公民资格对他们意味着什么的时候,人们更有可能谈及权利而不是责任或参与。对绝大多数人而言,公民资格就如同美国最高法院曾经指出的那样,是‘拥有权利的权利’。”[21]在自由主义的理念中,政治社会是由具有自主行为的公民在社会契约的约束下所组成的集合体。对公民而言,政治参与只是此种契约下的工具性产物,目的并非是促进公共善的实现,而是在于谋求和维护个体的权益。威尔·金里卡明确指出,邀请人民按照别人的思想参与政治生活总是不成功的。公民是否参与政治生活完全应当听任他们自己的选择,政府不应当采取某种措施使他们不情愿地参与政治生活。新自由主义者不但不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甚至还常常对政治表现出冷嘲热讽。例如,自由主义作家米兰·昆德拉在其《告别了的政党》一书中就说:政治是生活中最没有意义和最没有价值的活动。政治是浮在表面的脏物,现实生活则发生在这些脏物的下面。[22]自由主义者认为,在高度分工的民主社会中,期望每个公民都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以决定政策,无论在客观的事实和主观的意愿上,都是不可能的。除了选举代表外,并无其他政治事务需要公民参与;而某些公民对政治参与的冷漠,不仅可以避免政治参与过度的热潮,而且也是维持民主稳定的有利条件。与公民的个人美德相比,自由主义者更看重社会制度和结构的重要作用。

公民参与只在一些必要的情况出现时才是必要的。“自由主义的公民应该承认自己有义务在正义制度尚不存在的地方去进行创造,在正义制度受到威胁的时候去进行捍卫。但对很多人而言,这种义务是间歇性的:只是在危机出现、宪法变更或有外在威胁的严重情况下这种义务才会变得最强。如果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着严重的、只有通过政治行动来予以纠正的不正义,那么公民就应该有抗议这种不正义的义务。或者,如果我们的政治制度不再能够有效地运转——也许是由于过度的政治冷漠或者权力的滥用,公民就有义务去保护这些制度并使之不至于被毁坏。……每个人都应该公平地承担创造和维系正义制度的义务。”[23]

自由主义认为责任从属于自由,而不能先于自由。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以维护个人自由为最终目的,个人对自己自由的选择承担责任,但不是无限度(有限社会责任)地对他人和社会承担责任,否则责任会损害了个人的自由。他们认为,个人自由是人的一种天然权利。一个人只要是人,就天然地具有这种不受强者压制的权利。个人的这种自由权利不可转让、不可放弃、不可剥夺,责任是对应着他的自由权利的,是其衍生物。责任是自由的代价,而不是相反。

自由主义者倾向于把自由看成是“无干涉的领域”,“每个人都有一个任何政府都无法逾越的圈子,而不论这个政府是一个人的、少数人的,还是许多人的”,个人在其中可以免于各种限制性的社会压迫,“现代意义上的隐私——免于‘公共’干涉的思想和行动领域——的确构成了自由主义的核心观念”[24]。自由主义者认为,人们期望在私人领域内个体能够实现最大程度的幸福和满足。因为他们认为,从根本上说,人不应被看做是在社会或集体活动中找寻意义和满足的社会性动物,而是需要一个脱离社会的私人领域以满足丰富人的心灵的需要,它更合乎人的需要。自由主义者认为,国家对个人而言,并不具有必然性和目的性的联结关系,而只存在两种关系:一种是逻辑式的。例如,在洛克等人的学说中,国家是个人基于自保、自利等动机所自愿建构的机制。在逻辑关系上,个人优先于社会、国家而存在。另一种是工具性的关系。政治制度的安排是基于工具性的功利考虑,其目的在于确保个人能有效地行使权利,并使个人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不受外在的威胁,如果政治制度无法保障公民的自由与安全,那么公民有权予以推翻。既然公民个体可以质疑甚至拒绝任何社会关系,则个体是否为某个社会的成员资格就与个体的价值无关。因此,自由主义所理解的公民资格仅仅是个人自我的一部分而绝非全部,对自我的界定并不需要通过社群与公共生活。

当代西方自由主义试图重构责任伦理体系,从而挽回其由于过度强调权利而导致的责任失衡,以及相伴随出现的公民政治冷漠、公共道德沦丧等现实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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