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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政策监督实践与完善研究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执法的角度看,《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并没有一个特定的执法机关,而是由相应的国家机关根据自己的职责所涉及的范围分别负责执行。同时,《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也导致政策监督的约束力不够。

民族政策监督实践与完善研究

三、民族政策监督没有特定的执法机关

民族政策监督,除了存在一般公共政策监督的通病之外,还存在一些特殊的问题。从执法的角度看,《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并没有一个特定的执法机关,而是由相应的国家机关根据自己的职责所涉及的范围分别负责执行。(31)虽然《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对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加强民族政策的教育,经常检查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没有相应的国家机构和地方机构与之相匹配,权责不清、主体缺位、监督对象不明、监督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因职责不清,或因环境的变迁,或因部门之间没有约束力,而导致民族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互相推诿、无人负责、无人管理、无人过问的现象。如由于民族乡政策监督机制不完善,有的地方在建立民族乡时,为了达到30%左右的人口,有关部门弄虚作假更改民族成分,虚报少数民族人口数量,虚报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建立之后,为了争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相关补贴,故伎重演。有的民族乡(镇)虽已批准成立,由于有些部门和领导的权益之争,无法挂上民族乡(镇)的牌子,在乡级党政领导中,没有一个在编的建乡少数民族干部,建乡少数民族群众的意见与要求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部门反映。同时,《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也导致政策监督的约束力不够。没有责任就没有义务,没有处罚就没有约束,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就没有保障,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据调查,大多数民族乡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有的用于乡镇修路、旅游景点开发等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而且在资金及其项目管理过程中没有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很少有地方用于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改造特困群众的茅草房和危房等少数民族群众生存与发展方面。

在民族政策的运行过程中,由于认识不足,或重视不够,或利益偏好,或权利纷争等影响,我国有些民族政策或被误读,或是曲解,或被滥用,或是执行不力,直接影响了民族政策的执行结果。如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政策,是为了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平等受教育权利而实行的一项政策。该政策实行以来,惠及少数民族人数众多,得到群众的好评。如山东聊城市中考高考都是加10分,据统计,2008年山东省聊城市加分的有785名,2009年上半年加分的有384名。(32)(www.xing528.com)

但是,由于利益的驱使,部分人伪造民族成分,尤其是2009年重庆出现31名考生民族成分造假事件,导致人们对民族政策本身的不满与怀疑,甚至有人提出取消所有的民族优惠政策。因此,建立健全民族政策监督制度,对民族政策执行过程加以监测与督查,及时发现、纠正或最大限度地减少政策偏差,是确保民族政策发挥应有效能、提高政策执行效率关键。因此,民族政策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民族政策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具体责任、奖罚措施等难以落实,使民族政策运行过程中的问题不能被及时发现,发现了也难以得到纠正,影响了政策执行的效果。

此外,我国的民族政策缺少评估与终结机制。政策评估是政策运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有利于检验政策的效果、效益和效率。“制定的政策究竟好不好、政策实施以后有没有达到预定的结果、民众的回应如何,这些都不能凭制定政策时的主观来衡量,必须通过严格的程序、周全的资料和科学的手段加以客观评估才能得出结论。”(33)政策评估有利于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也有利于政策资源的有效配置。评估机制不完善,使得民族政策的实际运行效果无法实现预定的目标,也使民族政策不能及时调整,发挥应有的效能。但是,由于我国没有完善的监督机制,没有严格的评估程序与评估标准,有的政策评估过程往往成为掩盖决策失误或错误甚至是歌功颂德的一种手段。由于缺少评估机制,有些民族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解决问题的代价大于利益,甚至惨遭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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