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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发展的辩证研究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不应当再沉浸在制定完美刑法典的梦境中,明智之举应该是以实际情况为基础,去探寻适合我国的刑事法律形式,将我国的刑事立法向分散型发展,使刑法典与其他法律形式实现辩证统一。同时,又为逐步实现刑法在全国范围内得以统一适用这个目标打下基础。下文将分别从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事习惯法、民族自治地区的变通规定、判例法等五个方面展开详细的论述,评析各种法律形式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应有的地位。

中国刑法发展的辩证研究

诚如上文提到的,我国当前以刑法典为主、刑法修正案为辅的集中型立法模式固然有其可圈可点之处,但在当下现实生活中所显现的种种问题已在警示我们,这种集中型的立法模式已经无力跟上我国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飞速发展的脚步。我们不应当再沉浸在制定完美刑法典的梦境中,明智之举应该是以实际情况为基础,去探寻适合我国的刑事法律形式,将我国的刑事立法向分散型发展,使刑法典与其他法律形式实现辩证统一。毕竟,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国家法律以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稳健发展为己任,总体来看不过是国家管理的一种工具,其所注重的应当是最终获得的社会实效,而不应当将重心放在过分地追求法律的文本表现形式,刑法也不例外。以下将以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判例法、习惯法、民族自治地区的变通规定等几种刑法表现形式为研究对象,探寻适合我国的方式,以期能与刑法典相协调统一,共同完成惩罚、预防犯罪,构建美好社会环境的使命。

在肯定我国的刑事立法向着分散型模式发展后,便要解决如何分散的问题。具体而言,一是要解决分散型模式下,应包含哪些刑事法律形式;二是如何实现各种法律形式间的协调统一,即各种法律形式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地位如何,它们之间的关系怎样协调。

首先,刑法分则在规制各种犯罪时,主要依据两个标准:一是受侵害的法益,二是行为样态。一般而言,以法益为标准划分类罪,以行为样态为标准对个罪进行划分。行为样态的不同可能导致构成不同的犯罪。立足于我国现实,经济、科技上的迅速发展,犯罪的手段、工具等都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相对地,犯罪行为也愈发复杂化,难以正确地认定。当遇到某类复杂的犯罪时,以简洁、抽象的内容对之进行概括,缺乏实际的指导作用,倘若对其大篇幅的描述,又有违刑法典简明抽象的要求。因此,对于此类严重而又复杂的某一类犯罪,宜采用单行刑法的形式进行规制。

其次,在经济、行政领域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与当时的经济、行政类法规紧密相关的,这便要求规制经济、行政犯罪的法律保持与时俱进,而刑法典稳定性的特点是与这一要求格格不入的。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离不开健康经济环境以及社会管理的良性运作,而以附属刑法的形式规制某些经济、行政领域的犯罪行为,不仅能有力地打击犯罪行为,同时又能满足刑法典对稳定性的追求。(www.xing528.com)

再次,我国现行刑法是立足于汉族文化这一主流文化的,而我国民族种类众多,民族间文化、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大,进而导致了各民族在价值的追求上存在着不小的矛盾与冲突,这些势必造成刑法在某些民族地区的适用困难。短期内想要在我国实现刑法的统一适用是不可能的,如此情形下,赋予民族地区以变通立法的权力,便能确保全国都能够有相应的刑法惩治犯罪,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又为逐步实现刑法在全国范围内得以统一适用这个目标打下基础。

最后,法律得到正确的适用才能真正体现其价值。面对我国当前法官整体素质不高、全国范围内“同案不同判”案例频频出现的现实,在司法改革中应重视完善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以期用具体生动的案例指导法官对法律的正确把握,提高法官的理论水平和办案能力。司法的不断完善,能为立法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指导立法朝着更合理、更完善的方向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的形事立法应当采用分散型的模式,以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民族自治地区的变通规定为具体表现形式,扬其长、避其短,依各法律形式的特点、优点去规制与之相适应的犯罪行为,最终在我国形成以刑法典为主体,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为两翼,以民族自治地区变通规定为补充的刑事法律体系。下文将分别从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事习惯法、民族自治地区的变通规定、判例法等五个方面展开详细的论述,评析各种法律形式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应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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