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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制度完善,确保成效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完善政治协商制度确保政治协商成效政协白银市委员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各项协商事项应当在党委、人大、政府有关会议正式通过之前提交政协协商。对于人事任免事项,最迟应在公示之前提交政协协商。

政协制度完善,确保成效

完善政治协商制度 确保政治协商成效

政协白银市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加强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

近些年来,白银市政协认真贯彻实施《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和修订后的政协章程,特别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委实施意见,使政协履行政治协商职能越来越主动,机制越来越完善,实效也越来越明显,使政治协商逐步成为反映社情民意的重要通道,成为党委政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但是,政治协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仍然存一些具体问题,主要表现为协商内容随意化、协商程序无序化、协商效果表面化的现象依然存在,以致基层政协在履行政治协商职能方面还面临一些困惑。在新时期新阶段,要全面履行政治协商职能,更好地发挥政治协商作用,就必须进一步完善政治协商的具体制度,规范政治协商程序,确保政治协商的成效。

一、进一步明确政治协商内容,增强协商内容的确定性

协商内容是协商制度的基本元素,直接关系政治协商作用的发挥。当前,政治协商制度对协商内容的规定比较抽象,缺乏刚性。在有关文件规定中,对政治协商内容大多是“重大问题”、“重要人事安排”、“重要事项”等抽象表述。在政治协商内容的规定上只作了范围性规定,而没有对必须协商的内容进行明确,使得政治协商在执行上存在较大的弹性。导致了政治协商的随意化,形成“三多三少”的不利局面,即:大体框架性的问题协商多,实质性的重大问题协商少;“一府两院”的工作协商多,党委系统的工作协商少;被动接受政协协商多,主动与政协协商少。因此,要发挥政治协商制度的作用,就必须对政治协商的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增强协商对象的确定性,避免政治协商的随意化。

一要细化协商内容。对协商内容中的“重大事项”、“重要人事安排”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如:重要报告可明确为同级党委、纪委、政府、财政、计划、法院、检察院年度和届期工作报告;重要人事安排可明确为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任免事项和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事项;重大事项可明确为财政预算及调整预算方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机构改革方案,区划调整方案,城乡建设规划,各种项目资金的安排方案以及事关国计民生需要召开听证会的重大事项等。

二要突出协商重点。党委、纪委工作报告,“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任免事项和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事项,财政预算及调整预算方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机构改革方案,区划调整方案,城乡建设规划,各种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方案以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召开听证会的重大事项等经常性的重大事项,应当作为政治协商的重点,必须提交政协进行协商。而对其他方面一些临时性的重要事项,是否安排协商,则可视情况临时确定。

三要拓宽协商范围。将协商的范围适当向党务、立法、司法等领域延伸,扩大政治协商的面,增强政治协商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个方面的影响力。

二、进一步规范政治协商程序,增强协商程序的操作性

政治协商程序是政治协商职能得以实现的途径,直接影响政治协商的效果。目前,政治协商制度对协商程序的规定过于笼统,只有“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和“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原则性要求,而没有具体规定,在操作中很难把握,存在以通报代替协商、政协自己与自己协商的问题,导致政治协商无序化,影响政治协商的效果。因此,必须对政治协商程序进行规范,增强其操作性。

一要明确协商方式。“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提交人大会议选举的候选人名单等重大事项可由政协全委会议进行协商;一些事关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可由政协常委会议协商;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任免事项以及项目资金安排等具体的重要事项可由政协主席会议协商;党政部门的重要事项可由政协专委会协商。

二要明确协商时间。各项协商事项应当在党委、人大、政府有关会议正式通过之前提交政协协商。对于人事任免事项,最迟应在公示之前提交政协协商。(www.xing528.com)

三要规范协商程序。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职能,具体运作程序大体上是:选题调研—协商讨论—落实反馈。从实践看,选题调研和协商讨论做得好一些,落实反馈这一程序做得还不够,甚至被忽视,影响了政治协商的效果。在我国目前的政治体系运作模式中,党委、政府有各自的运作程序、议事规则,要把政治协商程序与党政工作程序有机对接起来,科学设定党委政府对政协建议案、调研报告、社情民意信息等重要文件的批复时限和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办理情况的反馈时限和要求,用制度或规定的形式确定下来,形成规范,以便遵照执行,从而使政协组织和广大委员的意见建议能够进入党政决策程序并加以落实。

三、进一步转化政治协商成果,增强协商成果的实效性

政治协商成果的转化,直接体现政治协商的成效。长期以来,存在“不说白不说,说了也白说”的问题,政治协商给人们的感觉是走过场、走形式。其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政协委员的协商意见质量不高,所提意见和建议无法得到采纳。二是对政协委员的协商意见没有建立起办理机制,所提意见和建议是否真正采纳和落实难以查考。三是政协组织对党政机关、党政部门缺乏必要的制约权,导致“反对无效”。因此,要发挥政治协商的作用,就必须建立政治协商成果转化机制。

一要提高协商意见质量。建立协商资料会前发送制度,除了国家规定的秘密事项以外,一般应在协商会议召开之前发给参会委员进行审议,以便委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审查和调查研究,提出高质量的协商意见。建立专委会初步审查机制。各项协商事项在提交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协商之前,应由专委会进行初步审查,并由专委会负责人向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初步审查意见,以充分发挥专委会的专业优势,提高协商质量。

二要抓好协商意见办理。对委员在协商会议上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可由政协办进行整理交党委办、政府办,由其交办给具体承办单位,并将办理情况函告政协办,由政协办向发言委员进行通报,使委员所提的协商意见和建议有办理、有结果、有回音。

三要赋予协商意见的制约权。如果对所协商的事项有半数以上参与协商的委员反对,所协商的事项不得进入下一个决策程序,也不得施行,以确保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建议权。

四、进一步落实政治协商制度,增强协商制度的严肃性

制度是基础,落实是关键。因此,发挥政治协商作用,必须建立起严格的落实机制,保障政治协商制度的落实。

一要将政治协商制度与其他工作制度衔接对应。要把政治协商真正纳入决策程序,切实体现到党委、政府决策的操作规程中。如对党委、政府议事规则中关于重大问题决策制度的规定应把政治协商作为必经程序,干部任免的程序规定也应相应把政治协商作为必经程序加以规定,以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促进政治协商制度的落实。

二要对落实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督查考核。把落实政治协商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纳入各级各部门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考核范畴,作为衡量各级党政领导民主作风的重要标尺纳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三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事项应交政协协商而没有及时提交政协协商的,没有办理政协协商意见的,把协商中没有通过的事项提交下个决策程序,实施后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加强和完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级政协组织、广大政协委员不断根据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大力探索履行政治协商职能,发挥政治协商作用的新思路、新途径和新方式,使人民政治协商制度日益健全,政治协商程序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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