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自从1986年8月《理论信息报》首次披露了高放教授关于“民主党派也是执政党”的观点以来,民主党派在我国政权体系中的地位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据了解,其中争论较大的有两种观点:一种是高放等人认为民主党派是执政党的观点;另一观点是认为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我认为后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执政党”,目前已经成为一个约定俗成的称谓,这就是指代表一定阶级执掌国家政治权力并运用这一权力来实现本阶级目的的政党。在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建立起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过程中,执政党从实质上看就是代表工人阶级执掌国家政治权力并运用这一权力来实现工人阶级的目的,包括最终实现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这里蕴涵三个要点:(1)代表工人阶级;(2)执掌国家政权;(3)运用国家政权实现工人阶级的目的和使命。在我国,除了中国共产党之外,八个民主党派都不具备这个特征。我国的民主党派是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代表。即使从其构成主体是工人阶级知识分子的角度看,它们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工人阶级的一个特殊的阶层,即知识分子阶层,而不能从整体上代表工人阶级。社会主义国家本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民主党派作为某些特定社会阶层的代表,它们只是作为政权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参加政权,而不直接掌握政权。因此,运用国家政权实现工人阶级的目的,尤其是最终实现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既非民主党派的历史责任,也非民主党派的性质所使然。
除了上述理论说明之外,在实践中,我国各民主党派自从与共产党携手合作、形成多党合作的政治制度以来,从来也没有把执掌国家政权确定为各自奋斗的政治目标。它们无意与中国共产党争夺或分享统治权,这是由我国的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决定的。
第二,我国的民主党派虽然不直接掌握国家政权,但是却参加了国家政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重大问题的协商和决定。民主党派“参政”,不管理解为“参加政权”也好,还是理解为“参与执政”也好,其重点在于一个“参”字。这是我国民主党派在政党关系、政治体制和政治活动中的一个显著特点。从新中国成立时起,各民主党派的代表人物就活跃在国家政治舞台上,从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到中央各部的部长、副部长及地方各级政权机构的领导职务中,民主党派都占有较大的比例。虽然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左”的思想占了上风,民主党派的参政地位受到损害,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主党派的活动几乎陷于停顿,党和民主党派的合作共事关系进一步遭到破坏。但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各个领域的拨乱反正,统一战线工作和民主党派的活动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一个显著的标志就是民主党派人士在政协、人大、政府等部门中的任职比例日趋合理,党与民主党派的合作共事关系协调、顺畅,民主党派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得到并将继续得到巩固和提高。例如,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19名副委员长中,就有9名是民主党派成员或党外人士。由此可见,海外有些人攻击中国共产党不民主,是把民主党派当“政治花瓶”看待,这种论调是没有根据的。同时,国内有些同志,特别是近几年来加入民主党派的少数年轻同志,以为民主党派在我国既够不上执政党,也够不上参政党,充其量只是发发议论的“议政党”的观点也是不正确的。
第三,“执政党”和“领导党”是统一的。所谓执掌国家政权就是在政治上领导国家政权。只要承认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政权的唯一领导者,就必然承认它是唯一的执政党。因为,政党与国家政权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领域,党执掌政权决不意味着党本身成为权力机构或行政机关;执政党,不是通过使自身国家权力化、行政化来体现自身的执政地位,而是通过对国家政权实施政治领导表明自己的执政党性质。我们说在我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实就是在说共产党是我国政权的“领导党”或领导力量。我国各民主党派在对国家政权的关系上不具有领导地位,因而不能把它们也说成是执政党。
在无产阶级专政性质的国家中,必须实行共产党的一党领导或单独由共产党执掌政权,这是由共产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性质和国家政权的性质决定的。列宁很早就指出:党是无产阶级的直接执政的先锋队,是领导者。“只有工人阶级的先进部分,只有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才能领导自己的国家。”[1]对于列宁关于“一党领导”的思想,第二国际和俄国党内的机会主义者都曾极力反对,责备列宁搞“一党专政”,叫喊要用“统一战线”取代党的领导。列宁严厉反驳了这种非难,指出:“当有人责备我们是一党专政、提出……建立社会主义统一战线时,我们就说:‘是的,是一党专政!我们就是坚持一党专政,而且我们决不能离开这个基地……’”[2]在这里,列宁借用反对者诘难时使用的“一党专政”的概念阐述一党领导的原理,其精神实质是强调共产党不和其他政党分掌政权。列宁的意图本来很清楚,可是,后来党内却又有人把党的领导与无产阶级专政混为一谈,曲解列宁所强调的“一党专政”的真正含义。针对这种做法,斯大林解释道:“(1)列宁使用党专政这个词并不是指专政这个词的本义(‘凭借暴力的政权’)而言,而是指其转义而言,即指党独掌领导而言;(2)谁把党的领导和无产阶级专政等同起来,谁就是曲解列宁的意思,就是错误地给党加上对整个工人阶级使用暴力的职能;(3)谁给党加上这种党本来所没有的对整个工人阶级使用暴力的职能,谁就是违背了先锋队和阶级之间、党和无产阶级之间正确的相互关系的起码要求。”[3]这就表明,不管我们说“党独掌领导”也好,由共产党“一党执政”也好,还是说共产党“一党领导”国家政权也好,其实质都是一样的。我国的民主党派参加政权决不意味着要与共产党“分掌领导”或“分享执政”。参加政权(参政)与执掌政权(执政)毕竟不是一回事。(www.xing528.com)
与民主党派是执政党还是参政党的问题有关,对多党合作是一党制还是多党制这个问题,人们也有不同看法。我认为,在上述两个问题中,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弄清了前者,也就能够顺理成章地说明后者。它们之间存在着这样一种逻辑联系:如果承认民主党派也是执政党,就势必要承认多党合作实质上是多党制;如果认为民主党派是参政党,那就必然认为多党合作实质上是一党制或一党执政制,即共产党一党执政的政党制度。这个道理似不难理解。我们知道,一党制通常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一个国家内只有一个政党,即只有执政党是唯一合法的政党;另一种是一个国家内虽然存在若干合法政党,但只有一个政党法定掌握或领导国家政权。(现在所有存在多党的社会主义国家都属于后一种情况。)所谓“多党制”则是一个国家内有多党存在,并且相互争夺政权或轮流执政的政党制度。多党制有这样几个主要特征:(1)一国内至少存在三个以上政党;(2)在法律和制度上任何一个政党都可以单独执政或与其他政党结成联盟实行联合执政;(3)政党联盟是多党制中常见的执政组织形式。其中,第二点是多党制的本质特征。一党制与多党制之间的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前者的执政党地位是确定的,它不和其他政党分享执政权或领导权,不允许各个政党“轮流坐庄”;后者则承认任何一个政党都具有单独掌握政权的权利和可能。我国的民主党派,既然如前所述是参政党而不是执政党,并且根据现实的政治条件不具备“轮流坐庄”的可能性,因而我国的多党合作实质上就只能理解为一党制而不是多党制。根据目前社会主义的实践看,还没有哪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超出一党制或一党执政制的范畴。虽然有些国家和中国一样,除了共产党或工人党作为执政党之外还存在其他民主党派,但就其本质而言,并不就是多党制。(波兰的情况比较特殊,波兰统一工人党提出与民主党和统一农民党“联合执政”,但也没有说这就是多党制。)多党存在和多党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就像美国在共和党和民主党之外还存在一些小党但实行的却是两党制一样。确切地说,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实际上是“一党领导,多党合作”或“一党执政,多党参政”的制度。
(原载《内蒙古统战理论研究》,1988(5))
【注释】
[1]《列宁全集》,中文2版,第37卷,34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2]同上书,125~126页。
[3]《斯大林选集》,1版,上卷,419~42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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