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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量刑模型与规范化研究成果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故意伤害罪的无期徒刑与死刑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影响故意伤害罪无期徒刑适用的量刑情节。抢劫罪或者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亡,或者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当以人身伤亡作为适用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标准时,其量刑标准应当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情况下的死刑适用标准相同,因此这里就不再赘述。

犯罪量刑模型与规范化研究成果

由于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三者量刑标准的关联性,下面仅选择量刑规范化改革中的几个罪名,以便通过实施细则对相关犯罪1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的规定,分析并提出相关犯罪的无期徒刑及死刑的量刑标准。因为各地的实施细则对量刑起点及增加刑罚量的规定各不相同,并且都有不尽如人意之处,而本课题后面几章对这些规定的优劣得失都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量刑起点及增加刑罚量的修改建议,所以下面所依据的1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不是来自于某一实施细则的规定,而是本课题提出来的量刑标准。

(一)故意伤害罪的无期徒刑与死刑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法定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及增加刑罚量规定如下:①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1年。②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5年。③每增加轻微伤一人或一处的,刑期增加2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或一处的,刑期增加6个月;每增加重伤一人或一处的,刑期增加1年。④对重伤害案件应当进行伤残等级评定,一个十级伤残增加2个月刑期,一个一级伤残增加20个月刑期,每相邻两级伤残增加刑罚量的级差为2个月。多个伤残等级的,应累计计算增加刑罚量。⑤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伤害他人的,可以增加3个月至1年刑期。下面根据这些规定分析无期徒刑与死刑的量刑标准。

1.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数达到下列标准时可判处无期徒刑:

①故意伤害致1人死亡,情节严重的;

②故意伤害致2人死亡,情节较轻的;

③故意伤害致1人死亡,并致2人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重伤,情节较轻的;

④故意伤害致多人重伤的,以伤残等级达到一级至四级的重伤人数及其平均伤残等级为标准适用无期徒刑,即1人一级伤残,2人平均伤残等级达到二级,3人平均伤残等级达到3级,4人平均伤残等级达到4级,并且情节严重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情况下,由于重伤的轻重差别很大,只有在伤残等级较高时,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因此只能以伤残等级达到一定程度的重伤人数为标准适用无期徒刑,对于没有达到这一程度的重伤人数,不论数量多大,都不能作为适用无期徒刑的条件。10个级别的伤残等级与轻伤、重伤的对应关系是10级至8级对应轻伤害,7级至5级对应中度重伤害,4级至1级对应重度重伤害,作为适用无期徒刑的重伤标准只能是4级至1级的重伤害人数及平均伤残等级达到一定的标准。由于1级到4级之间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差别,伤害越严重时需要的人数就越少,反之就越多,因此用平均伤残等级来规定较科学合理。即使死亡人数或重伤人数达到要求也不一定适用无期徒刑,还要看情节是否严重,因此在量刑标准上都在死亡人数或重伤人数之外附有情节的要求。

(2)影响故意伤害罪无期徒刑适用的量刑情节。影响故意伤害罪无期徒刑适用的量刑情节分二类,一类是从重情节,一类是从轻情节。只有从重情节时,可认定情节严重;只有从轻情节时,可认定情节较轻;两类情节同时存在时,应比较两类情节的数量及各情节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大小,然后作出一个总的判断,或者是情节严重,或者是情节较轻。

从重情节主要有:①累犯;②前科;③被害人为弱势人员;④灾害期间犯罪;⑤利用精神病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犯罪;⑥动机极其卑鄙恶劣;⑦手段特别凶恶残忍;⑧持器械伤害他人;⑨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⑩事先有预谋;个人品行不良等。

从轻情节主要有:①自首;②立功;③被害人有过错;④积极赔偿;⑤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⑥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⑦得到被害人谅解;⑧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⑨个人品行良好等。

2.死刑的量刑标准

对于故意伤害罪只有造成死亡结果的情况下才可能判处死刑,结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标准,死亡人数达到下列标准时可判处死刑:

①故意伤害致1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的;

②故意伤害致2人死亡,情节严重的;

③故意伤害致1人死亡,并致2人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重伤,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恶劣的判断标准也是根据对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的综合评估后来确定,情节特别恶劣不仅意味着从重情节比从轻情节要多,而且表现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比较大,在社会上的影响比较恶劣。总之,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只有综合考虑各种量刑情节,在是否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甚至15年有期徒刑之间进行权衡,作出一个能够为社会民众普遍接受的判决,才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抢劫罪的死刑与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对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及增加刑罚量规定如下: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1年: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②每增加轻微伤一人一处的,刑期增加2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一处的,刑期增加6个月;每增加重伤一人或一处的,刑期增加1年。③致人重伤构成残疾的,一个十级伤残增加2个月刑期,一个一级伤残增加20个月刑期,每相邻两级伤残增加刑罚量的级差为2个月。多个伤残等级的,应累计计算增加刑罚量。④抢劫财物数额增加刑罚量与数额巨大的起点有关,如果以1.8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每增加500元,可增加1个月的刑期。⑤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2年刑期。⑥每增加刑法第263条规定的8项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3年刑期。

抢劫罪或者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亡,或者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当以人身伤亡作为适用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标准时,其量刑标准应当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情况下的死刑适用标准相同,因此这里就不再赘述。当以财产损失作为适用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条件时,由于财产损失不能成为适用死刑的条件,所以下面主要就抢劫数额及其他情节讨论适用无期徒刑的条件。为便于讨论并不失一般性,假设抢劫罪数额巨大的起点是1.8万元。根据本章第一节的观点,当超过1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1倍以上时,可以适用无期徒刑,下面即以这些为基础讨论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www.xing528.com)

根据每增加500元,可增加1个月的刑期,可计算出要增加4年即48个月的刑期,抢劫数额应为2.4万元。这样,在量刑起点11年的基础上,基准刑即达到了15年有期徒刑。要超过1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1倍以上,起点刑情节至少要有两个,如果出现三个以上的起点刑情节,只以其中的两个作为起点刑情节即可,其他的作为增加刑情节。两个起点刑情节可以是相同的,如两个重伤、两次入户抢劫等。由于数额的可分性,即使是一次抢劫,如果数额达到了两个数额巨大的标准,也可作为两个起点刑情节。根据以上分析,不难得出下列情况下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1)抢劫数额达到8.4万元以上时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由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是1.8万元,对应的起点刑是11年有期徒刑,2.4万元增加刑罚量是4年有期徒刑,因此当抢劫数额达到4.2万元时,基准刑即为15年有期徒刑;当抢劫数额超过1倍即达到8.4万元以上时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2)抢劫数额达到6.6万元以上并有其他一个起点刑情节时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抢劫数额1.8万元及其他起点刑情节决定两个量刑起点,超过的抢劫数额4.8万元对应的增加刑罚量是8年,即达到了两个1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3)抢劫数额达到4.8万元以上并有其他二个起点刑情节时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两个起点刑情节决定两个量刑起点,抢劫数额4.8万元对应的增加刑罚量是8年,即达到了两个1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4)抢劫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并有其他三个起点刑情节时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其中两个起点刑情节决定两个量刑起点,另一个起点刑情节作为增加刑罚量情节对应的增加刑是3年,抢劫数额3万元对应的增加刑罚量是5年,即达到了两个1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5)抢劫数额达到1.2万元以上并有其他四个起点刑情节时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其中两个起点刑情节决定两个量刑起点,另二个起点刑情节作为增加刑罚量情节对应的增加刑罚量是6年,抢劫数额1.2万元对应的增加刑罚量是2年,即达到了两个1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6)没有抢劫数额但具有其他五个起点刑情节时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其中两个起点刑情节决定两个量刑起点,另三个起点刑情节作为增加刑情节对应的增加刑罚量是9年,即达到了两个1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由于起点刑情节及增加刑情节的多样性,以上只是列举了一部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况,其他情况下判断方法是一样的,即首先确定两个起点刑情节,然后把其他情节均作为增加刑情节求出增加刑罚量,当增加刑罚量达到8年有期徒刑时,即达到了两个1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否则不能判处无期徒刑。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无期徒刑与死刑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③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④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⑤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上述五种情形,作为对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是否适用起决定作用的还应当是毒品的数量以及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情况,其他情形只能作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表现形式对是否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产生影响。对于在毒品犯罪过程中故意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标准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标准相同,这里就不再赘述,下面只对因毒品数量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标准进行说明。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0克以上不满400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400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判处死刑

在没有从轻情节的情况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或者其他数量大的毒品的,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的规定就应当判处15年有期徒刑,即15年有期徒刑的毒品数量标准是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或者其他数量大的毒品。作为超过15年有期徒刑量刑标准的1倍,即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0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的毒品作为适用无期徒刑最少的毒品数量是合适的,与其他犯罪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相统一。考虑到与死刑量刑标准的衔接,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满400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的毒品作为可以适用死刑的数量标准。上述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标准只是一种人为的选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为了适应毒品犯罪的变化情况及控制无期徒刑、死刑的需要,为了防止不同地区在无期徒刑及死刑适用上的巨大反差,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每隔几年发布全国统一的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标准。由于无期徒刑与死刑本身不具有可分性,加之要严格限制无期徒刑和死刑的适用,因此没有必要让各地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基础之上再制定所谓适合本地的量刑标准,即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制定明确的、全国统一的量刑标准,各地法院均以此标准裁量刑罚。

2.影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情节

达到一定毒品数量只是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必要条件,是否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还要综合全案量刑情节来判断是否严重或者特别恶劣,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判处无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才能判处死刑。总之,在毒品数量达到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标准的情况下,法官还要对各种从重量刑情节和从轻量刑情节进行权衡,最终作出是否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判决。

(1)从重量刑情节主要有:①累犯;②前科;③毒品再犯;④灾害期间犯罪;⑤利用、教唆精神病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犯罪;⑥国家工作人员犯罪;⑦对同宗毒品实施两种以上犯罪行为;⑧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⑨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又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⑩多次犯罪;个人品行不良等。

(2)从轻情节主要有:①自首;②立功;③受人指使、雇佣犯罪且非毒品所有人;④因特情介入,犯罪行为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没有造成毒品流向社会等严重危害后果;⑤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⑥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⑦因特情引诱实施毒品犯罪;⑧毒品含量过低;⑨以贩养吸实施毒品犯罪;⑩认罪悔罪态度积极;个人品行良好等。

【注释】

[1]聂立泽:“我国抢劫罪死刑司法控制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1期,第22页。

[2]赵秉志:“当代中国刑罚制度改革论纲”,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

[3]高铭暄:《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20~2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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