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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金融危机时代IFRIC关于负债权益互换的会计处理研究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议的准则将适用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范围内的所有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仅存在一种例外情况。公允价值计量根据市场参与者对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所采用的假设,假定交易在计量日发生。在按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时,必须考虑不履行风险。不履行风险包括主体自身的信用风险。有关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是基于以公允估值变量为基础的三个公允价值层次。一项资产或负债整体属于哪个层次,取决于对其估值有重大影响的最低层次的变量。

后金融危机时代IFRIC关于负债权益互换的会计处理研究

IASB建议扩充公允价值计量指引的征求意见稿

——重新定义的公允价值体系:你达标了吗?

2009年5月28日

金融眼观点】:

Fair Value(公允价值)真的会有吗?

就像奥林匹克运动会上的那句口号,“Fair Play(公平竞赛)”,只要是个体参与的比赛,哪怕裁判的水平再高,也终究会有不公平的判罚。

基于这个角度的分析,Fair Value(公允价值)就像一面飘扬在风中的旗帜,是我们永远前进的目标和方向,但无论到何时,我们却总会发现市场上公允价值的不公平,也就是说公允价值永远不可能是绝对公平的。

有了这样的理解,我们便不必纠结,因为,虽然我们未曾达到,但我们却一直试图拥有!

没错,通往公允价值之路,我们一直在路上。

Always be on the way to Fair Value!

【概要】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9年5月28日发布征求意见稿ED/ 2009/5《公允价值计量》,旨在以一项单独的准则(同等的美国准则《财务会计报告准则第157号——公允价值计量》(FAS 157))取代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文献中有关公允价值计量的现行指引。征求意见稿阐述了公允价值的定义及其确定方法,但并未引入关于哪些项目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新要求或修订要求。

【新公允价值标准】

征求意见稿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市场参与者之间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交易(即非强迫性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收到的或转移一项负债所支付的价格”。建议的准则将适用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范围内的所有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仅存在一种例外情况(《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39)第49段对具有随时可能被要求偿还特征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计量要求)。因此,金融工具和非金融项目均属于建议准则的范围。

征求意见稿阐述了主体为适当计量公允价值而需确定的下列要素:

(1)需计量的特定资产或负债(与其记账单位相一致);

(2)对资产的计量而言恰当的估值假设(与其最高和最佳使用相一致);

(3)对资产或负债最有利的市场;

(4)对计量而言恰当的估值技术——考虑用于形成市场参与者对资产和负债定价时所作假设的变量的数据的可获得性,及用于划分相关变量的公允价值层次。

【新公允价值主体】

公允价值计量的核心是向报告主体可以进入的最有利市场的参与者出售资产(或转移负债)所获得的价格。最有利的市场是指报告主体在参考交易成本和运输成本后以收取最高金额出售资产(或以支付最低金额转移负债)的市场。然而,交易成本并不属于公允价值计量的一部分,因为它不是资产或负债的属性。若地点是资产的一种属性(例如,对商品而言),最有利市场中的价格应根据将资产运至(或运出)该市场所发生的成本(如有)进行调整。主体一般交易所在的市场即被假定为最有利的市场。

在确定主体最有利市场中的参与者为取得一项资产而支付(或承担一项负债而收到)的价格时需运用判断。为此,应假设市场参与者(1)不是报告主体的关联方;(2)熟悉市场情况;并且(3)自愿对资产或负债进行交易。根据相关建议,主体无需执行详细分析以确定每位市场参与者愿意为取得资产而支付(或承担负债而收到)的价格。

在计量日可能不存在对资产或负债的实际交易(如,在报告期末对资产或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公允价值)。未发生实际交易并不改变公允价值的计量目标。公允价值计量根据市场参与者对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所采用的假设,假定交易在计量日发生。如果交易可以从市场中直接观察到,则公允价值的确定相对更为直接。如果交易不可以从市场中直接观察到,则运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资产估值】

在考虑市场参与者购买资产所支付的价格时,主体应考虑市场参与者通过使用资产或将资产售予能够实现其最高和最佳使用的其他市场参与者而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最高和最佳使用”是指能够使某一资产(或其所在资产或负债组)价值最大化的使用,假设在计量日该资产的使用(1)在技术上可能;(2)在法律上允许;(3)在经济上可行。

资产的最高和最佳使用是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确定的,即使报告主体打算采用不同的使用方式。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资产的当前使用未达到最高和最佳使用,主体无需全面分析其他可能的使用方式。

【负债估值】

公允价值计量假设负债在计量日转移给市场参与者(即负债继续存在并且参与交易的受让方应当履行其义务);就负债的交易对方而言负债并未清偿。如果对于负债的转移没有可观察的市场价格,主体应采用交易对方用以计量相应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方法来计量负债的公允价值(因为交易对方将基于转让资产、而不是要求清偿负债的方式对其进行公允价值计量)。主体需要根据体现在资产中但未体现在负债中的属性调整交易对方资产的观察价格,反之亦然。

在按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时,必须考虑不履行风险(即主体不履行义务的风险)。不履行风险包括主体自身的信用风险。

【估值技术】

征求意见稿阐述了运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三种方法:

(1)市场法——基于相同或可比资产或负债(或业务)的市场交易而产生的价格,以及利用其他相关的信息;

(2)收益法——将未来金额(如现金流量或收益和费用)单独折算为现值;

(3)成本法——基于现时将要重置一项资产的服务能力的金额(通常称为“现时重置成本”)。

【估值披露】

征求意见稿建议对金融工具作出的多项披露要求已包括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IFRS7,2009年3月修订),但是对征求意见稿范围内的非金融项目而言则是新的披露要求。

有关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是基于以公允估值变量为基础的三个公允价值层次。第一层变量全部是直接可观察的变量;第二层变量是基于可观察变量的间接变量;第三层变量是不可观察的变量。一项资产或负债整体属于哪个层次,取决于对其估值有重大影响的最低层次的变量。

征求意见稿建议就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各类资产或负债至少披露以下内容:

(1)报告期末的公允价值计量;

(2)公允价值层次;

(3)报告期末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在第一层和第二层之间的转移;

(4)公允价值计量所采用的方法和变量,包括估值技术的变更;

(5)第三层资产和负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之间的调节,包括当期利得或损失总额、购买、销售、发行和清偿以及转入或转出第三层。此外,还应单独披露纳入损益的与报告期末所持有的第三层资产和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

(6)第三层公允估值对合理可能的其他假设的变量发生变动的敏感性。

如果资产和负债只是按公允价值披露,而不按其进行后续计量,应根据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层次披露其公允价值。征求意见稿还包括IFRS 7有关按公允价值后续计量负债时不履行风险的公允价值的特定披露要求。

最后,如果一项资产与其他资产相结合使用且其最高和最佳使用与当前使用不同,征求意见稿要求以资产的当前使用为前提按资产类别披露其公允价值(即假设资产的当前使用为最高和最佳使用时的公允价值金额)、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在当前使用下的价值之间的差异金额(即资产组的增值)、资产的当前使用方式与其最高和最佳使用不同的原因。

【生效日期和过渡性规定】

新要求的生效日期将于准则终稿发布时确定。征求意见稿建议自首次采用准则终稿的年度期间起采用未来适用法。在采用新要求的第一年,主体无需提供比较信息。

IASB发布修订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的建议

——拿什么拯救你,我的IAS 39?

2009年7月14日

【金融眼观点】:

IAS 39是金融工具核算计量的核心准则,规范着全部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堪称IAS宪法体系中的《金融工具基本法》。

后金融危机时代,成为首个被全面修订的核心会计准则,IAS 39在劫难逃。但IAS 39真的是罪不可赦吗?答案是不确定的,因为,每个准则都有适用于自身的环境,环境变化了,准则也要适应,否则,就是这个下场。

拿什么拯救你,我的IAS 39?

墙倒众人推,我们终究无力,眼见IAS 39落花流水去……

【背景】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9年7月14日发布征求意见稿ED/ 2009/7《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该征求意见稿是IASB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 39)项目的一部分,建议针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采用新的分类和计量模式。

该征求意见稿是以全新的金融工具准则取代IAS 39的更大型项目的一部分,预计该新准则在2012年1月之前不会强制采用。取代IAS 39的项目将分阶段进行,该项目的其他部分包括已于2009年3月发布的关于终止确认的征求意见稿、以及预计将于2009年第四季度发布的关于减值和套期会计的征求意见稿。IASB期望尽快就新的分类和计量模式确定终稿,以便新模式可供主体在截止于2009年年末的财务报表中自愿使用。

【总体建议:全面革命IAS 39】

所有现在属于IAS 39范围的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将以摊余成本或以公允价值计量①。仅具有基本贷款特征并且以合同收益为基础进行管理的金融工具将以摊余成本计量,除非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将被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或者,对于并非为交易而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可以作出不可撤销的指定将其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对属于IAS 39范围的权益工具或与权益工具挂钩的衍生工具的所有投资均必须以公允价值计量,即,如果无标价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计量,则不能按照现行IAS 39的规定按成本减去减值计量。

征求意见稿禁止主体在初始确认后对金融工具进行重分类:将其归入或划出以摊余成本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类别。

债务工具】

债务工具将以摊余成本计量,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现行IAS 39中可供出售及持有至到期的类别(包括相关的“感染”规则)将予删除。

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标准的债务工具才能以摊余成本计量:(1)仅具有基本贷款特征;(2)以合同收益为基础进行管理。满足上述两项标准的债务工具仍可以在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前提是该指定将消除或显著减少以摊余成本计量该工具时所产生的会计不匹配(等同于现行IAS 39针对会计不匹配的公允价值选择权)。

如果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务工具被终止确认,将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IAS 1)以要求在综合收益表中单独披露处置产生的利得/损失,并且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IFRS 7)以要求对该利得/损失进行调节。如果一项债务工具不满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标准,则必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

1.基本贷款特征

征求意见稿引入了基本贷款特征的概念,该概念是根据IASB近期发布的《中小型企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采用的类似方法修订而成。征求意见稿包含有关被视为基本贷款特征的应用指南。概括而言,如果一项债务工具向其持有人提供的回报是固定金额、存续期内的固定金额、存续期内随与其挂钩的单一变量或可观察利率的变化而变化的浮动金额、或者固定金额和浮动金额相结合(如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加上固定差幅),则具有基本贷款特征。对于限制金额变动的条款(如上限和下限,或者允许发行人提前偿付或持有人回售工具的条款),如果提前偿付或回售工具的选择权并非取决于未来的或有事项①、并且提前偿付的金额实质上代表未付的利息和本金,则被视为具有基本贷款特征。

如果一项工具的合同现金流量根据金融工具信用质量的变化而变化,则该条款被视为基本贷款特征。如果债务工具规定的主体需承担的义务从属于其他义务,则在评估该工具是否具有基本贷款特征时需要特别谨慎。

如果发行人未能进行偿付违反了合同,并且即使在发行人破产的情况下持有人仍享有获得未付本金金额和利息的合同权利,则该工具可能具有基本贷款特征。但是,如果持有人在主体中持有的权益是合同规定的多项次级权益的其中一项(即份额),则为其他部分提供信用担保的份额在任何情况之下均不具有基本贷款特征。在实务中,这意味着只有在发行多个份额的主体中持有的最高级份额才能以摊余成本计量。

对于按照现行IAS 39的规定,其一部分必须作为单独的嵌入衍生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而主债务合同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务工具,基本贷款特征的标准将导致此类债务工具整体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该方法的影响是撤销了针对属于IAS 39范围的金融工具的嵌入衍生工具和主债务合同的概念。

2.以合同收益为基础进行管理

征求意见稿引入了以合同收益为基础进行管理的新概念,该概念源自主体的业务模式,因此很可能是在业务单位(而非个别的金融工具)的层次进行确定。该概念是以关键管理人员是否着重关注金融工具产生的(或应付的)现金流量,而不是出售资产(或用于回购负债)将实现的现金流量为基础。

征求意见稿承认主体可能拥有以不同方式管理的不同业务单位。例如,主体可能拥有以合同收益为基础进行管理的零售银行业务,以及以其他基础进行管理的投资银行业务。在这种情况下,零售银行业务内具有基本贷款特征的金融工具将符合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标准-即使投资银行业务内的类似金融工具并不符合该标准。

现时符合为交易而持有定义的所有金融工具将继续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因为其并非以合同收益为基础进行管理。征求意见稿同时指出,按反映已发生信用损失的折价购入的金融资产不能被视为是以合同收益为基础进行管理。

【权益投资】

持有的所有权益投资均必须以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撤销了现行IAS 39中无标价权益投资在不可充分可靠地计量公允价值时按成本减去减值计量的豁免规定。权益投资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除非主体在初始确认时作出不可撤销的指定将权益投资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如果权益工具是为交易而持有,则不允许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如果权益工具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则所有利得/损失(包括公允价值利得/损失和股利)以及交易费用均应直接计入权益而不重分类至损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取消了现行IAS 39进行减值评估及在处置时对累计公允价值利得/损失进行重分类的要求,因为所有公允价值变动将总是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将对IFRS 7进行修订以要求对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提供广泛披露,包括主体为何选择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衍生工具】

所有衍生工具均必须以公允价值计量,因此与上述有关权益工具的变更类似,征求意见稿撤销了与无标价权益投资挂钩并将导致交付无标价权益投资的衍生工具在不可充分可靠地计量公允价值时按成本计量的要求。

对于混合合同是一项属于IAS 39范围的金融工具的情况,征求意见稿撤销了现行对嵌入衍生工具进行分离的要求;取而代之的是混合金融工具整体应按分类标准进行评估,以确定金融工具整体是以公允价值还是以摊余成本计量。并非与主合同紧密相关的嵌入衍生工具的分离要求继续适用于不属于IAS 39范围的合同(例如保险合同、租赁合同以及购买和销售合同)。

【变更的影响】

征求意见稿导致在某些情况下公允价值计量增多,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公允价值计量则减少。具体的影响取决于主体拥有的金融工具、金融工具之前的分类、以及主体根据修订后的分类模式作出的选择。

其中一项最大的变更是,主体能够以摊余成本计量具有基本贷款特征的政府及公司债券(而根据现行IAS 39,如果存在活跃市场标价,此类债券在许多情况下都是以公允价值计量);而诸如资产担保证券(如某些现金信用违约义务)、服务特许权应收款等按现行规定整体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作为可供出售计量的其他工具,将很可能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包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单独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工具(如综合信用违约义务)很可能整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

目前被归类为持有至到期的资产很可能继续以摊余成本计量,因为其往往仅包含基本贷款特征并且是以合同收益为基础进行管理。但是,现时适用于持有至到期资产的“感染”规则和套期会计的限制将被取消。银行借款、已发行债务、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将很可能仍以摊余成本计量;但是,取决于工具的条款以及主体是否以合同收益为基础进行管理,其分类可能会发生变化。

在撤销可供出售类别以及所有权益工具投资均须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之后,现行IAS 39规定的多项减值方法也将被删除。征求意见稿仅要求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进行减值评估。针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的减值规则保持不变,但是预计在2009年第四季度发布的有关减值的征求意见稿中将重新考虑此类规则。

一旦该征求意见稿被采纳,符合以摊余成本计量标准的工具将被归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这使得根据IAS 39的公允价值选择权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工具在采用新准则时可被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

【生效日期与过渡性规定】

生效日期尚未确定。但是IASB的目标是在2009年第四季度发布新的分类和计量准则,以便财务年度截止于2009年12月31日的主体可以提前采用。新准则至少在2012年1月之前不会强制采用。

如果主体选择提前采用新的分类和计量准则,对IFRS7的相应修订将要求按照金融工具的类别披露新旧准则下有关金融工具分类及其账面金额的比较信息。

征求意见稿要求予以追溯应用。但是,应在首次采用新准则日评估金融工具是否以合同收益为基础进行管理。同时,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指定、或者对之前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工具的取消指定,应以首次采用新准则日存在的事实和情况为基础作出。

如果追溯应用并不可行或者要求事后核查,则应采用其他实用而便利的方法而不予全面追溯应用。

【替代方法】

征求意见稿同时提及一项替代方法,根据该方法,仅当债务工具拥有基本贷款特征且以合同收益为基础进行管理、并符合现行的贷款和应收账款定义时才以摊余成本计量。不符合贷款和应收账款定义的债务工具将以公允价值计量,而以摊余成本为基础确定的价值变动将计入损益,并且该金额与当期公允价值变动之间的任何差额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征求意见稿还进一步提出另一项替代方法-所有金融工具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但具有基本贷款特征的以合同收益为基础进行管理的金融工具除外。此类工具将以公允价值计量,而以摊余成本为基础确定的价值变动将计入损益,并且该金额与当期公允价值变动之间的任何差额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该替代方法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目前正在探讨的方法,虽然FASB的分类标准略有不同。预计FASB将于近期发布有关金额工具分类和计量的类似的征求意见稿(虽然内容并非完全一致)。

IASB就上述替代方法以及征求意见稿中建议的分类模式征求公众意见,分类模式框架亦可见图表17。

图表17 金融工具计量分类框架图

说明:就征求意见稿而言,整项金融工具包括其权益部分已根据IAS 32计入权益的已发行复合金融工具的非衍生负债部分。

IASB发布受费率管制活动的处理建议

——乱收费? IAS不答应

2009年7月23日

【金融眼观点】:

什么是受费率管制?难道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也有类似于发改委的部门,要对会计收费进行调控?

当然不是,受费率管理的活动,指的是企业在经营的同时,可以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率。听起来似乎明白了一些,但还有不解。

来个实际的案例,银行在为储户办理结算业务的同时,收取异地转账的手续费,这些收费动作是受到银行监管部门管制的。这些活动,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今后也将是IAS高度关注的部门。

IAS立意高远,早在2009年,便对受费率管制的活动予以关注,与中国银监会2011年发布的清理银行收费通知遥相呼应,英雄所见略同……

【概要】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9年7月23日发布了一份征求意见稿《受费率管制的活动》,要求确认由特定受费率管制活动产生的资产和负债,并就此类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提供指引。由于费率管制在许多正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司法管辖区非常重要,在不断收到发布指引的请求后,IASB将该项目纳入其日程。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截止期为2009年11月20日,IASB计划于2010年发布准则终稿。

费率管制旨在确保给予主体机会赚取合理投资回报的同时,针对服务或产品向客户收取合理费率。这一般通过政府监管机构在受管制主体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成本的基础上设定价格来实现。一些司法管辖区内已经存在针对该事项的要求。例如,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公告第71①(已编入财务会计准则汇编第980号②)就指导主体费率设定程序的监管机构的行动所产生的管制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提供了指引。

【适用范围】

如果主体的经营活动符合以下两项标准,则必须应用建议的指引:(1)主体必须向其顾客收取的费率由经授权的机构设定,以及(2)该设定的费率应在收回主体提供受管制商品或服务所发生的特定成本基础上,加上不需确定或保证的特定回报。在没有上述两项标准(相关标准将在最初和每个报告期末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主体不能应用建议的指引并且必须终止确认任何之前已确认的管制资产或负债。

征求意见稿强调受管制的费率必须向所有顾客收取(或如果对不同类型的顾客确定了不同的监管费率,则必须向每一类型的所有顾客收取同一费率)。因此,允许主体与特定顾客商定费率且该等费率低于监管机构批准的最高费率的情况似乎不在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的范围内。

【确认和计量】

根据建议,应针对主体“收回之前发生的特定成本和赚取特定回报的权利”确认管制资产,而针对主体“返还之前收取的金额和支付特定回报的义务”确认管制负债。此类资产和负债应在主体“因监管机构的实际或预期行动而在未来期间有权增加或有义务降低费率”时确认。除上文范围部分提及的标准外,建议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没有包括单独的确认标准,但指出如果主体的活动在建议的范围内,则“主体应确认除根据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确认的资产和负债之外的管制资产和管制负债”。

然而,如果“与受管制的经营活动有关的项目已根据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确认为资产或负债”,那么主体就不应采用建议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在某些情况下,监管机构要求将某些根据建议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应确认为管制资产的金额作为自建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或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成本的组成部分予以资本化。如果基于费率设定的目的,“极可能”将这些金额纳入成本,主体应针对财务报告目的将其纳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的成本。否则,此类金额根据建议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作为管制资产核算。结论基础指出,该方法的建议者认为“如果管制资产从属于其他资产并且具有类似的使用寿命时,则无须发生单独核算的成本。”IASB得出结论,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允许存在该建议原则的例外情况。

由受管制的经营活动产生的资产和负债应按其在初始确认时及每一后续报告期间的预计现值进行计量。建议要求使用概率加权的现金流量法,并指出在计量时应考虑以下要素:

(a)对一系列可能的结果将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

(b)对每一结果发生可能性的估计。

(c)按当期市场无风险利率所反映的货币时间价值。

(d)包含管制资产或管制负债中内在不确定性的价格。

主体必须在每个报告期末评估费率管制对现有管制资产和负债的影响。建议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包括管制资产可收回性指引。根据建议,当“主体得出无法合理假定它将能够从顾客取得足够收入以收回成本的结论时”,这将是一项种减值迹象。因此,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①(IAS 36)对管制资产所属的现金产出单元进行减值测试。然后应根据IAS 36将任何减值损失分摊至该现金产出单元所包含的资产。

【列报和披露】

征求意见稿要求管制资产和负债应与其他资产和负债分开列报(如上文所述,允许纳入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或无形资产的成本除外),因为财务状况表中的流动和非流动项目之间不得抵销。但建议指出,“受同一监管机构监管的各类资产或负债可以以净管制资产或净管制负债列报”。

主体提供的信息必须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了解费率管制的性质及其对主体活动的财务影响,并确定和说明财务报表中确认的管制资产和负债的金额以及相关收入和费用。除其他披露事项外,建议还要求提供各类管制资产或负债从期初至期末的调节表,以回应理事会关于主体受费率管制活动的信息应通常分布在财务报表各个不同段落的意见。按照该建议的结论基础,“此类调节表有助于使用者了解费率管制对主体报告的财务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生效日期和过渡性规定】

生效日期将在准则终稿发布时确定,允许提前采用。建议指出,主体在应用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终稿时应将准则应用于“列报的最早比较期初就已经存在的管制资产和管制负债”。应用准则终稿引起的任何调整都应在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中反映。

IASB发布有关年度改进的综合征求意见稿

——广泛征求、审慎推进,会计准则绝非一时兴起

2009年8月26日

【金融眼观点】:

会计准则号称全球最严谨、规范的经济规则,这从其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审慎性可见一斑。每条会计准则的出台或修订,都要经历会议→讨论→建议→征求→试点→评估→反馈→改进→试行→执行的整整10个环节的全过程后,方可正式实施。

而且,这些准则绝非是像其他监管规则那样(比如Basel协议),一揽子和盘托出,而是逐条实施、甚至逐个项目和方法进行测试,这些工作为IASB赢得了人们的尊重和信任,更重要的是,赢得了全球绝大多数的经济主体市场,这才是IAS称霸全球的雄心和资本所在。

似乎,抛开技术性的准则要素,仅仅通过这些流程性细节,IAS的志存高远的形象跃然纸上。

【概要】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9年8月26日发布了一份综合征求意见稿ED/2009/11《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改进(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建议修订)》,以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期为2009年11月24日。

【修订详情】

IASB的年度改进程序旨在处理对准则并不迫切但却是必要的修订,着重关注准则间不一致及需对措辞作出澄清的领域。《征求意见稿》包括15项单独修订建议,此类建议将对十项不同的准则及一项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造成影响,详情见图表。

最为重大的建议涉及:(1)对目前无权按比例享有被购买方净资产份额的非控制性权益的计量;(2)在母公司/投资者/合营企业的单独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共同控制主体的投资的减值;(3)中期报告的披露原则;(4)持有待售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

图表18 IASB关于首次采用IAS的主体的建议

图表19 IASB关于企业合并准则的建议

续表

图表20 IASB关于共同控制准则的建议

图表21 IASB明确金融工具披露度的建议

图表22 IASB关于权益变动列报的建议

图表23 IASB关于会计政策中定性特征术语的建议

图表24 IASB关于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的建议

图表25 IASB关于计量联营时公允价值部分使用的建议

图表26 IASB关于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建议

图表27 IASB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建议

图表28 IASB关于客户忠诚度计划中可能涉及公允价值准则的建议

IASB发布对关联方信息披露的修订

——国有企业,已然成了国际潮流

2009年11月4日

【金融眼观点】:

曾几何时,国企Style是中国特色的企业产权的标志。但在金融危机的最后阶段,在金融体系崩塌的一刹那,政府纷纷成为最后的防火墙,而出资入股金融机构,成了最便捷的救助渠道。2008年金融危机的美国,美国政府入股花期、AIG等濒危倒闭的金融机构,挽救美国金融体系大厦之将倾; 2010年欧债危机中,欧洲各国也纷纷掀起了金融机构国有化的浪潮。

在某种程度上,在两次金融危机的推波助澜下,各国政府都认识到了国家控制金融的必要性,在金融领域,金融机构国有化或国有股份上升的现象已经蔚然成风。

这些暗流涌动,逃不出IAS的锐利眼睛,为了提高关联方披露的有效性,IAS特地将这些国有控股的企业区分出来,赋予关联方披露豁免权,以给投资者提供真实的非政府市场环境下的关联方信息。

【概要】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9年11月4日发布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IAS 24)的修订。修订后的准则简化了受政府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主体(以下简称“与政府相关的主体”)的披露要求并澄清了关联方的定义。

修订后的IAS 24对自2011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修订后的IAS 24应予追溯应用。因此,在首次采用修订后准则的年度,需要重述比较期间的有关披露。

允许提前采用,可以提前采用整项准则,或者仅提前采用针对与政府相关主体的部分豁免。如果主体在自2011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年度期间提前采用整项准则或部分豁免,应披露这一事实。

【针对与政府相关的主体的部分豁免】

修订前的IAS 24没有针对与政府相关主体的特定豁免。许多主体(特别是在政府对主体施加广泛控制的环境下)发现在实务中难以识别所有与政府相关的主体并对涉及此类主体的关联方交易和余额加以量化。

因此,修订后的IAS 24部分豁免了与政府相关的主体的披露要求。特别是,根据新增的第25段,对于报告主体与下述各关联方的交易和未结算余额(包括承诺),报告主体可豁免遵循IAS 24第18段的总体披露要求:对报告主体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政府;以及另一关联方主体,而该主体是因报告主体与其均由同一政府控制、共同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而成为关联方。

IASB发布新的金融工具摊余成本法

——摊余成本法:由静态折现→动态分摊的历史性跨越

2009年11月5日

【金融眼观点】:

IASB提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采用预计损失法,并将其作为IFRS 9号第二修订阶段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IAS 39号原采用的已发生损失模型顺周期效应的缺陷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显现出来,加剧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盈利的波动性,而预计损失模型的思想是来自于西班牙动态准备金制度,其实质是将信用风险在金融资产存续期间内进行分摊。

新方法——预计损失法: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组合)的初始账面金额,应以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基础,并考虑对未来信用损失的预期(下称“预计损失法”)来确定。(www.xing528.com)

老方法——已发生损失法:以基于未来现金流量(不考虑未来信用损失)的现值为基础,且仅在有减值客观证据时,才确认金融工具的减值损失。

从对未来信用风险的考量上,摊余成本法完成了从静态折现→动态分摊的历史性跨越。

【背景】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9年11月5日发布了ED/2009/12《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该征求意见稿是IASB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 39)项目的下一个阶段,提出了针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的有关原则,包括以预计损失为基础的新减值方法。

该征求意见稿是以一项全新的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IFRS 9))取代IAS 39的更大型项目的一部分,预计该新准则的强制采用日期不会早于2013年1月。

【摊余成本:以预计现金流为基础】

该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所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并描述了由基于预计现金流量方法的金融资产新计量原则所支持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目标。

根据建议的计量原则,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组合)的初始账面金额,应以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基础,并考虑对未来信用损失的预期(下称“预计损失法”)来确定。

在初始确认后,主体必须在每个计量日对预计现金流量的估计进行修正。任何由此产生的对金融工具账面金额的调整应计入损益。

与现行IAS 39的“已发生损失法”相比,建议的“预计损失法”旨在通过考虑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在存续期内的预计未来信用损失,来实现损失的提前确认。根据预计损失法,对预计未来损失的初始估算应在金融工具的存续期内逐步确认,因为在确定实际利率时需要考虑这一估计。

征求意见稿同时建议采用全面的列报和披露要求,以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评价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的财务影响、及金融资产的质量(包括信用风险)。

如果得到采用,鉴于预期将令财务体系(尤其是在金融服务业)发生重大变更,预计损失模型将导致重大成本和延长的实施期。

IASB正在设立关于预计损失法的专家咨询小组,以就任何必需的额外指引的性质和范围提供建议,探讨该模型可能的简化方法和便于实务操作的方法,并辅助有关建议的实地测试。取代IAS 39的时间表见图表29。

图表29 取代IAS 39项目的时间表示意图

【修改了摊余成本计量的目标】

征求意见稿建议界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目标,并澄清和/或简化IAS 39中相关的定义。根据建议,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目标是通过在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内分摊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提供关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实际回报的信息。实际回报反映了金融工具费用的分摊、支付或收取的贴息、交易费用和其他溢价和折价、以及对金融资产预计信用损失的最初估计。

【如何计量】

使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摊余成本,是在金融工具剩余存续期内预计现金流量按实际利率折算后的现值。预计现金流量是基于概率加权可能结果的估计值(即,即使最可能的结果是全额偿付,在估计中仍需考虑债务人不能偿付所有合同本金和利息金额的可能性)。征求意见稿进一步阐明自身不履约风险(即主体自身的信用风险)不应包括在金融负债的预计现金流量之中。

预计信用损失可进行单独或合并估计,这取决于哪种方法能够提供最佳估计以及能够确保所选的方法不会导致重复核算信用损失。在某些情况下,估算的基础在金融资产存续期内可能会发生变化。

为就信用损失对预计现金流量的影响进行合并估计,应根据能够显示债务人按原条款偿付所有合同金额的能力的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

对用于评估预计信用损失的影响的有关数据,征求意见稿包含有关数据的可能来源的指引。征求意见稿特别指出,历史数据(如信用损失的经验)应基于当前可观察的数据进行调整,以反映没有影响历史数据的当前情况的影响,并剔除不复存在的在过往期间情况的影响(“时点估计”)。征求意见稿还允许没有特定信用损失经验或经验不足的主体使用同行业主体的经验。

【明确实际利率】

相关的计量原则适用于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的金融工具。对于固定利率金融工具,实际利率被确定为金融工具存续期内的单一不变利率,并且不因市场利率的变化而改变。对于浮动利率金融工具(如,按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加上固定的信用利差支付的金融资产),实际利率并非单一不变的利率,而是通过基准利率(如,LIBOR)的即期曲线和初始实际信用利差结合计算得出。

附录1包含对固定利率贷款应用预计损失法的示例;附录2给出了两种方法的比较差异。

【便于实务操作的方法】

由于建议的方法较为复杂,征求意见稿允许在计算摊余成本时使用便于实务操作的方法,前提是其总体影响并不重大。替代的计算方法应:包含金融工具剩余存续期内的所有预计现金流量;结合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除非该影响并不重大,如对于短期应收款项);以及得出等于金融工具初始计量结果的现值。

征求意见稿提供了使用准备矩阵计算应收款项摊余成本的示例作为指引。主体应使用有关应收款项的历史损失经验(如基于逾期的天数)来估计预计信用损失。因此,在初始确认时,期限很短从而折现影响不重大的无规定利率应收款项,应以其发票金额减去对未折现预计信用损失的初始估计来计量。在确定需确认的收入金额时,对未折现预计信用损失的初始估计应作为对发票金额的抵减进行处理。

【列报和披露】

征求意见稿建议规定全面的列报和披露要求,特别建议在综合收益表中单独列报以下单列项目:(1)总利息收入(在考虑对预计信用损失的初始估计的分摊之前使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得出);(2)初始预计信用损失分摊至当期的部分; (3)净利息收入(以上项目的小计);(4)由现金流量估计的变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5)利息费用(使用实际利率计算)。

该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要求使用备抵账户核算信用损失,对当期变动进行调节,并披露主体的冲销政策。

此外,报表单列项目“估计变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应按照信用损失估计和其他因素(如提前偿付率)的变动的影响进一步分解。

额外的建议披露包括关于假设和任何压力测试结果(如果为了内部风险管理而执行了此类测试)的信息,关于金融资产信用质量的信息(包括对不良金融资产①变动的分析),以及每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最佳信息(表明其产生日和到期日的信息)。

【过渡性规定和生效日期】

过渡性规定的目标在于,对于在建议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首次采用日之前确认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其采用的实际利率能够近似于若新指引是在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应用的情况下所确定的实际利率。任何过渡性调整应冲抵最早列报期间受影响的权益各组成部分的期初余额,并应重述比较信息。

建议准则的生效日期尚未确定,但IASB表明在准则最终定稿后将给予主体3年时间实施相关变更。

【征求意见截止期】

由于问题比较复杂且专家咨询小组需要时间制定额外指引或简化有关要求,该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截止期已延长至8个月,直至2010年6月30日。

【FASB的暂定方法】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目前正对减值模型的变更进行审议。但是,FASB暂时决定保留已发生损失法。根据FASB的暂定方法,减值标准适用于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建议的模型将纳入FASB预计于2010年第1季度发布的综合征求意见稿中。IASB在FASB发布其建议的同时将就FASB的模型征询公众意见。IASB和FASB将考虑对FASB的模型以及IASB的模型提出的反馈意见。

【附录1】

下表包含针对固定利率金融工具采用预计损失法的计算方法示例。

该示例反映了由每项本金为CU 10000、合同利率为5%的5年期贷款组成的100项贷款的组合。在第2年末,对原预计现金流量进行修正以反映高于初始预计的年度违约金。

因此,在第2年年末,账面金额净值的调整额冲抵损益,以反映修正后的现金流量估计。调整的金额是以下两者之间的差额:(1)修正现金流量估计之前第2年年末的账面金额净值;以及(2)按原预计实际利率折现的第3年至第5年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修正估计后)的现值。

由于对估计不存在进一步的修正,在第3年至第5年不再作进一步的调整。

例:固定利率贷款下按两种方法的计算情况见图表30。

图表30 固定利率贷款计算方法比较表

原预计现金流量见图表31。

图表31 原预计现金流量表

更新的预计现金流量见图表32。

图表32 更新的预计现金流量表

修正估计后的摊余成本、利息收入净额和利得/损失见图表。

图表33 修正后的摊余成本、利息收入及利得/损失计算表

计算说明:(a)在预计损失法下,期初摊余成本乘以原实际利率;

(b)期初摊余成本针对实际现金流量和利息收入净额之间的差额进行调整;

(c)在重新估计之前和之后预计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差额;

(d)(b)减去(c)。

注明:合同实际利率按一系列合同现金流量的内含报酬率计算,而按预计损失调整的实际利率按一系列预计现金流量的内含报酬率计算。各期间的利息收入净额按产品的期初摊余成本乘以按预计损失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各期间末的摊余成本等于期初摊余成本加上该期间的利息收入净额,减去该期间收到的实际现金流量,然后再减去该期间确认的减值损失。第20X2年的减值损失是摊余成本基础和使用按预计损失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已更新估计的现值之间的差额。

【附录2】

图表列示了IAS 39的已发生损失法与建议的预计损失法之间的详细比较。

图表34 IAS已发生损失法与建议的预计损失法比较分析表

IASB发布IFRS 9的金融工具全面修订框架

——IFRS 9:金融工具的革命

2009年11月12日

【金融眼观点】:

IASB发布的IFRS 9号金融工具的计量准则,将IAS 39框架下的金融资产四分类调整为两分法,即所有的金融资产都应根据主题管理金融资产的经营模式和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特征区分为“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两大类。

与IAS 39相比,无论是对金融资产的分类还是计量要求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于我国金融机构而言,主要会影响金融资产的计量和损益的确定,集中体现在权益工具计量和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我国金融机构大多数资产均为以摊余成本法计量的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较少。但是,随着金融监管的逐渐放松,预计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占比将越来越大,相关影响也将被进一步放大。

金融工具的革命,IFRS 9全面接班IAS 39?

【概要】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9年11月12日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IFRS 9引入了有关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的新要求,并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有关IFRS 9的征求意见稿的范围包括金融资产以及金融负债,但是由于对金融负债的有关建议存有疑虑,IFRS 9的范围仅限于金融资产。

预计IFRS 9将于2010年增加有关金融负债分类和计量、金融工具终止确认、减值和套期会计的新要求(参见下页的时间表)。因此,IFRS 9最终将完全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 39)。

对于IFRS 9未涵盖的属于IAS 39范围的金融工具,提前采用IFRS 9的主体将继续采用IAS 39的其他会计要求(如金融负债的分类和计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减值、套期会计等)。

【建议汇总】

属于IAS 39范围的所有已确认金融资产将以摊余成本计量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IFRS 9的规定金融资产分类见图表35。

图表35 IFRS 9框架下的金融资产分类模式示意图

1.摊余成本法计量的范围包括:

(1)在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下持有;

(2)其合同现金流量仅仅是本金和未付本金的利息的付款额的债务工具(如应收贷款)。

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范围:

所有其他债务工具必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

3.特例:

准则提供了公允价值选择权作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替代方法(须满足某些特定的条件)。

上述三种情况的计量范围详见图表36。

1.权益工具:所有属于IFRS 9范围的权益投资在财务状况表中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在没有做出特别选择的情况下利得和损失均计入损益。仅当权益投资并非为交易而持有时,主体才能在初始确认时作出不可撤消的选择,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只有股利收入是计入损益)。尽管IFRS 9要求所有权益投资均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仍包含有关何时成本可能是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以及何时成本可能并不代表公允价值的指引。

图表36 IFRS框架下的金融资产分类

2.衍生工具:属于IFRS 9范围的所有衍生工具均须以公允价值计量,包括通过交付无标价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但是在限定情况下,成本可以作为对公允价值的适当估计。

3.债务工具:将以摊余成本计量,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现行IAS 39中可供出售及持有至到期的类别(包括相关的“感染”规则)已从IFRS 9中删除。如果一项债务工具同时满足“业务模式测试”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则通常必须以摊余成本计量。两种测试方法包括:(1)业务模式测试:主体业务模式的目标是持有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而并非在合同到期前出售该工具以实现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2)现金流量特征测试: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导致在特定日期产生仅仅支付本金以及未付本金利息的现金流量。满足上述两项标准的债务工具仍可以在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前提是该指定将消除或显著减少以摊余成本计量该工具时所产生的会计不匹配(等同于现行IAS 39针对会计不匹配的公允价值选择权)。

如果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务工具在到期之前被终止确认,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IAS 1)将要求在综合收益表中单独列报处置产生的利得/损失,而修订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IFRS 7)将要求对该利得/损失及出售原因进行分析。如果一项债务工具不满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标准,则必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

【债务工具】

如果一项债务工具同时满足“业务模式测试”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则通常必须以摊余成本计量。两种测试方法包括:

1.业务模式测试

IFRS 9引入了业务模式测试,要求主体评估其针对债务工具的业务目标是否收取工具的合同现金流量而不是在合同到期之前通过出售来实现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这是在比个别金融工具层次更高的层次上(例如资产组合或业务单位层次)进行确定,而非根据管理层对个别金融工具的意图来确定。

IFRS 9承认主体可能拥有以不同方式管理的多个业务单位。例如,主体可能拥有零售银行业务(其目标是收取贷款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和投资银行业务(其目标是通过在贷款资产到期前出售来实现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在这种情况下,假设金融工具产生的现金流量是本金和利息的付款额(参见下文的现金流量特征测试),则零售银行业务内的此类金融工具可能符合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标准-即使投资银行业务内的类似金融工具并不符合该标准。符合现行IAS 39中“为交易而持有”定义的金融工具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因为此类金融工具并非为了收取金融工具的合同现金流量而持有。

尽管主体业务模式的目标可能是持有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但主体无需将所有此类金融资产都持有至到期。因此,即使发生了金融资产的出售,主体的业务模式仍可能是持有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例如,即使主体会出售投资以为资本支出提供资金,主体持有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评估结果仍然有效。但是,如果多次出售资产组合中的金融资产,主体必须评估此类出售是否及如何与其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目标相一致。

征求意见稿最初建议按反映已发生信用损失的折价购入的资产(“不良债权”)不得以摊余成本计量,因为此类资产未能通过业务模式测试;但IFRS 9采纳了另一种方法,据此如果不良债权的持有人的业务模式是收取该债权的合同现金流量,则允许不良债权有可能通过业务模式测试。

2.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

IFRS 9中有关评估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要求是根据IASB近期发布的《中小型企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采用的类似方法修订而成。该概念是只有那些合同现金流量为产生本金和本金利息(以下简称“本金和利息”)的金融工具才可符合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标准。IFRS 9将利息描述为货币的时间价值以及特定期间内未付本金的相关信用风险的对价。因此,对可转换贷款票据的投资并不符合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标准,因为此类投资包含的转换选择权不被视为代表本金和利息的支付。

如果贷款的现金流量在整体上是固定的(例如固定利率贷款或零息债券)、或者利息采用浮动利率(例如根据合同规定利息与英镑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挂钩的英镑贷款)、或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相结合(例如利息为LIBOR加上固定差幅),则允许以摊余成本计量。

IFRS 9中提供的满足上述标准的其他金融工具示例包括:具有明确到期日,并允许借款人选择对期限为三个月的工具按三个月的LIBOR进行支付、或对期限为一个月的工具按一个月的LIBOR进行支付的浮动利率金融工具;设有浮动利率上限的固定期限浮动市场利率债券;以及本金和利息付款额与金融工具的发行货币的非杠杆通货膨胀指数挂钩的固定期限债券。

不满足上述标准的金融工具示例包括:可转换为发行人权益工具的债券;以及以反浮动利率支付的贷款(例如8%减去LIBOR)。

【嵌入衍生工具】

对于主合同是一项属于IFRS 9范围的金融资产的情况,IFRS 9没有保留IAS 39中混合合同的嵌入衍生工具的概念。因此,由于并非与金融资产主合同紧密相关而按照IAS 39应单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嵌入衍生工具,将不再进行分离。取而代之的是,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应作为整体进行评估,并且如果金融资产的任何现金流量不代表IFRS 9所述的本金和利息付款额,则该资产整体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

由于IFRS 9仅适用于属于IAS 39范围的金融资产,因此评估并非与主合同紧密相关的嵌入衍生工具合同安排的要求,仍适用于包含金融负债主合同以及不属于IAS 39范围的非金融负债主合同的所有混合合同。

【无追索权的贷款】

当债务工具没有追索权(即出借人的索赔仅限于借款人的特定资产)时,有必要考虑贷款是否仅代表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IFRS 9要求主体审核基础资产或现金流量以作出该决定。如果贷款条款产生任何其他现金流量、或其限制现金流量的方式导致现金流量并不代表本金和利息付款额,则该贷款不得以摊余成本计量。

例如,开发投资性房地产的主体可能发行固定利率债券,该债券的条款规定仅仅从开发房地产的销售收入中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并且对发行主体没有追索权。此类债券无法通过“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因为根据合同规定与债券挂钩的基础资产没有本金和利息的现金流量特征。

【与合同挂钩的工具】

对于金融资产产生的收入是由发行人以优先于其他多项与合同挂钩工具的顺序进行支付的情形,IFRS 9规定此类工具的现金流量必须满足特定条件才能被视为本金和利息的付款额。其中一个例子是,特殊目的主体发行份额票据从而为债务义务提供抵押,而对各份额的支付具有不同的优先级别,导致某些份额相对优于或次于其他份额。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标准,份额才被视为包含本金和利息的付款额(并因此可能符合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标准):

首先,份额必须只有仅仅支付本金以及未付本金利息的现金流量特征(如利率不与商品指数挂钩);

其次,发行份额的主体持有的基础工具组合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合同现金流量仅仅是本金和利息付款额的金融资产。基础工具组合可以包含其他工具(如衍生工具),但是此类工具必须只是降低持有的(其现金流量仅仅是本金和利息付款额的)基础工具组合现金流量的波动性,或者调节利率的固定性或浮动性、外币风险、或份额现金流量与基础工具组合现金流量的时间差异。如果衍生工具是用于降低工具组合中工具的现金流量波动性,则工具组合的合并现金流量必须产生本金和利息付款额,才能满足该条件;

最后,份额中固有的、基础金融工具组合中的信用风险敞口等于或低于基础金融工具组合的信用风险敞口。

为了进行该评估,主体必须审核金融资产,直至其可以识别出产生而非转移现金流量的工具组合。在基础工具组合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作为该评估的一部分,必须对所有可能被允许的工具进行考虑。例如,在份额初始确认时基础工具组合并不包括签出信用衍生工具,但基础工具组合在将来可能包括签出信用衍生工具,则份额将不符合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标准。如果对基础工具组合的评估并不切实可行,应视为未能通过测试,从而份额必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

【金融资产重分类】

对于未采用公允价值选择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债务工具,如果主体有关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目标发生改变从而之前的模式不再适用,则应当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类别与以摊余成本计量类别之间进行重分类。例如,如果某金融服务公司决定关闭其零售按揭业务并且不再承接新业务,同时积极寻求其按揭贷款组合的出售,则此类贷款可能需要从以摊余成本计量类别重分类至以公允价值计量类别。

在需要进行重分类时,重分类应自业务模式改变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日起应用。IFRS 9预计重分类只会在极少情况下发生。IFRS 9框架下的金融资产重分类情况见图表37。

图表37 IFRS 9框架下的金融资产重分类示意图

【公允价值选择权】

主体可以在初始确认时作出不可撤消的选择,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前提是该指定将消除或显著减少以摊余成本计量该金融资产时产生的会计不匹配。

【案例分享】:

主体可能持有一项固定利率的应收贷款,以该贷款对一项具有与其相匹配条款的将固定利率换成浮动利率的利率互换进行套期。假设满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条件,如果贷款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而利率互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这将造成计量的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可对该应收贷款运用公允价值选择权,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以减少贷款以摊余成本计量时产生的计量不一致。

【权益投资】

根据IFRS 9,持有的所有权益投资均必须以公允价值计量。现行IAS 39中无标价权益投资在不可充分可靠地计量公允价值时按成本减去减值计量的豁免规定在IFRS 9中将不再适用。但是,对于无标价权益投资的公允价值因及时或相关信息较少或缺乏而难以估计的情况,IFRS 9包含何时成本可能是公允价值最佳估计的指引。IFRS 9同时举例说明了成本可能并不代表公允价值的情况,例如,当被投资者的业绩相对于预算、计划或里程碑发生重大变化时。

权益投资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将计入损益(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除非主体在初始确认时作出不可撤销的指定,将此类利得和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即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如果权益投资是为交易而持有,则不允许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如果权益投资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则所有利得或损失(股利收入除外)均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得随后重分类至损益(虽然累计利得在权益中的转移是允许的)。股利收入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IAS 18)计入损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指定意味着现行IAS 39中进行减值评估以及在处置时将累计公允价值利得或损失进行重分类的要求不再适用,因为所有公允价值变动(股利收入除外)将永久保留在权益中。

作为相应修订,对IFRS 7做了修改以要求对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提供广泛披露,包括主体为何选择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前后分类法差异分析见图表38。

图表38 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前后分类法差异分析

【衍生工具】

根据IFRS 9,所有属于IFRS 9范围的衍生工具均必须以公允价值计量;因此,与上述有关权益投资的变更类似,IFRS 9撤销了与无标价权益投资挂钩并将导致交付无标价权益投资的衍生工具在不可充分可靠地计量公允价值时按成本计量的要求。但是IFRS 9指出,在限定情况下,可以接受成本作为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

【IFRS 9影响分析】

IFRS 9将导致在某些情况下更多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而在其他情况下则更少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具体影响取决于主体持有的金融资产的类别、之前对金融资产的分类、以及主体在新分类模式下作出的选择。IFRS 9影响分析矩阵见图表39。

图表39 IFRS 9影响分析矩阵示意图

其中一项最大的变更是,主体能够以摊余成本计量某些债务工具(如政府和公司债券),而根据IAS 39,如果存在活跃市场标价,此类债务工具在许多情况下都是以公允价值计量;而诸如资产担保证券(如某些现金担保的债务义务)、服务特许权应收款等根据IAS 39整体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作为可供出售计量的其他工具,将很可能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

相反,包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单独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金融资产(如合成债务抵押证券)将整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

目前被归类为持有至到期的资产将很可能继续以摊余成本计量,因为持有此类资产是为了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并且通常仅仅产生本金和利息的付款额。但是,现时适用于持有至到期资产的“感染”规则以及针对利率风险或提前偿付风险应用套期会计的限制将被取消。

在取消了可供出售类别并且要求所有权益投资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后,现行IAS 39规定的多项减值方法也将被删除。IFRS 9仅要求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进行减值评估。现阶段针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的减值规定保持不变,但是,根据IASB于2009年11月发布的建议采用“预计损失”法计量减值的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有关规定可能将发生变更。

【生效日期、比较信息和过渡性规定】

IFRS 9对自2013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IFRS 9应予追溯应用。但业务模式的评估应在首次采用日(即主体首次采用IFRS 9的日期)进行。此外,应基于首次采用日存在的事实和情况,将金融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解除之前“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指定。

根据现行IAS 39为减少会计不匹配而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仅在会计不匹配于首次采用日继续存在的情况下该指定才应予保留。如果于首次采用日不存在会计不匹配,则必须撤销之前的公允价值选择权指定。如果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之前因会计不匹配而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主体也可以选择撤销之前的指定。

如果追溯应用不可行或需要依据事后发生的情况来决定,则无需全面追溯应用而要求采用其他方便实务操作的办法。于2012年1月1日之前的日期首次采用IFRS 9的主体将被豁免重述前期财务信息。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1)的相应修订也包含类似的豁免规定,为首次采用者提供相同的豁免。

IASB于2009年10月暂时同意,在生效日期之前采用IAS 39取代项目任何阶段的提前采用者也必须采用该项目的较早阶段,但对于该项目较后的阶段,则无需在该较后阶段的生效日期之前采用。根据该临时决议,提前对金融资产采用该经修订的分类和计量准则的主体无需提前采用IFRS 9随后新增的关于金融负债分类和计量、金融工具终止确认、减值或套期会计的内容。

【金融负债怎么办?】

有关IFRS 9的原征求意见稿的范围包括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就有关下列金融负债的要求存有疑虑:具有现金流量特征且不仅仅代表本金和利息付款额的金融负债必须整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导致因其自身信用风险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要在损益中确认,而相比之下,根据现行的IAS 39,在许多情况下此类金融工具只是部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嵌入衍生工具),而金融负债主合同则以摊余成本计量。因此,现阶段金融负债不属于IFRS 9的范围,以允许进一步考虑对此类金融工具的处理。提前采用现行IFRS 9的主体将继续应用IAS 39中现有的有关金融负债分类和计量的要求。有关金融负债会计处理的新要求预计将于2010年发布。

IFRIC澄清对负债权益互换的会计处理

——卖身求生:高负债下的金融机构避险防火墙

2009年11月26日

【金融眼观点】:

金融危机中,由于金融产品天量减值计提,以及坏账的大量发生,金融机构的金融负债大幅上升,并很快从一个金融机构蔓延至整个金融体系,加剧了金融危机的破坏性和深远性。

IASB根据金融负债的蔓延性特征,由IFRIC澄清对负债权益互换的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在高负债的困境下,可以通过定向发行权益工具,将风险锁定在自身与债权方两个金融机构之间,从而避免了向更深远的金融体系的无限度蔓延。

从某种程度上看,IFRIC这条澄清,相当于给予金融体系一个避免系统性风险的防火墙,以及给各家金融机构开辟一条危机中“卖身求生”的逃生通道。

时间如能倒流,雷曼便多了一条生路!

【概要】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于2009年11月26日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9号——以权益工具消除金融负债》(IFRIC 19)(以下简称“解释公告”)。该解释公告解决了发行权益工具以消除全部或部分金融负债(通常称为“负债权益互换”)的各主体的不同会计处理。

【背景和范围】

借款人可能与出借人签署协议,向出借人发行权益工具以消除欠出借人的金融负债。这种情况在借款人身陷财务困境时尤其普遍。IFRIC指出,实务中对此类交易的会计处理存在差异。有些主体以终止确认的金融负债的账面金额计量所发行的权益工具,而不将消除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损益。另一些主体则以所消除的负债或发行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并将该金额与负债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损益。该解释公告消除了这一会计处理差异。

该解释公告仅针对发行权益工具以消除全部或部分金融负债的主体的会计处理,而不涉及出借人的会计处理。此外,该解释公告并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出借人也是直接或间接股东并且正在以直接或间接股东的身份行事;

(2)出借人和主体在交易前后受同一方或相同的若干方控制并且交易实质包括来自主体的权益分配或向主体的权益分配;

(3)通过发行股份消除金融负债是遵循金融负债的原始条款。

【主要规定】

IAS39.41规定,消除的或转让给另一方的金融负债(或金融负债的一部分)的账面金额和所支付对价之间的差额,包括转让的所有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所有负债,应当计入损益。该解释公告阐明了下列事项:权益工具的发行是否符合IAS 39.41中“所支付对价”的定义;主体应如何初始计量为了消除此类金融负债而发行的权益工具;以及主体应如何核算所消除的金融负债的账面金额与所发行权益工具的初始计量金额之间的差额。

【IFRIC结论】

IFRIC得出结论,为了消除全部或部分金融负债而发行的权益工具构成IAS 39.41中规定的所支付对价的一部分。IFRIC认为,为了消除金融负债而发行的权益工具可被视为由两项交易构成:第一,发行权益工具以取得现金;第二,债权人接受该笔现金用于消除负债。

主体应以其在负债消除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为消除金融负债而发行的权益工具,除非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在这种情况下,权益工具应以所消除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如果仅通过发行权益工具消除部分金融负债,主体应评估所支付的部分对价是否对未结算的负债部分构成了调整。如果确定所支付的部分对价与未结算负债的调整相关,主体应将对价在已消除负债部分和未结算负债部分之间进行分摊。

所消除的负债(或部分负债)的账面金额与发行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损益。当部分对价被分摊至未结算负债部分时,主体应评估分摊至未结算负债的对价是否导致这部分负债的消除或修改。如果剩余负债发生重大调整,主体应按照IAS 39.40的要求将其作为原负债的消除和一项新负债的确认进行核算。

通过发行权益工具消除负债所产生并计入损益的利得或损失应在损益中或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为单列项目列报。

【生效日期和过渡性规定】

该解释公告对自2010年7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如果采用该解释公告导致会计政策变更,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IAS 8),应自采用年度列报的最早可比期间期初开始应用该会计政策变更。主体无须重述对最早可比期间期初前发生的负债权益互换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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