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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玛利拉比的十三条释经规则助力犹太哲学史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外,希勒尔的七条规则虽然在《圣经》诠释中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它们基本上被吸收到以实玛利的十三条规则之中了。以实玛利的第四至第十一条包含了希勒尔的第五条,以实玛利的第十二条等同于希勒尔的第七条,而以实玛利的第十三条则是全新的。

实玛利拉比的十三条释经规则助力犹太哲学史

二、以实玛利拉比的十三条释经规则

塔木德》提及的拉比被称为坦拿和阿莫拉,通称为圣哲。犹太圣哲对于《圣经》的诠释并非随心所欲的主观臆断,而是遵循一定规则的。公元前1世纪,希勒尔在前人的基础上提出了释经七规则。之后,以实玛利发展为十三条规则。再后来,以利泽(R.Eliezer b.Yose ha-Gelili)又提出了三十二条规则。由于以利泽提出的三十二条属于后塔木德时代的产物,而且不完全是阐释律法性文本的,所以本章暂不论列。此外,希勒尔的七条规则虽然在《圣经》诠释中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它们基本上被吸收到以实玛利的十三条规则之中了。具体说来,以实玛利之十三条规则中的前两条与希勒尔的前两条规则完全相同,以实玛利的第三条相当于希勒尔的第三、四条。以实玛利的第四至第十一条包含了希勒尔的第五条,以实玛利的第十二条等同于希勒尔的第七条,而以实玛利的第十三条则是全新的。(9)下面我们所列举和介绍的是以实玛利的十三条规则,实际上,其中包括了希勒尔的七条规则。

第一条,由轻及重(Kal V’Komer)。如果用公式表述,即是:如果A具有X,那么,比A更甚(程度更重或者数量更多)的B一定具有X。例如,有经文说:“义人在世上尚且受报应,何况恶人和罪人呢?”(《箴言》11:31)再如,“如果你与徒步的人同跑,尚且觉得疲倦,怎能跟马赛跑呢?你在平安稳妥之地,尚且跌倒,在约旦河边的丛林怎么办呢?”(《耶利米书》12:5)汉语中有“小巫见大巫”的说法,大巫涵盖小巫,故小巫所有者,大巫必然所有。其意思和这条规则颇为接近。

第二条,近似的表述可类比(G’zerah Shavah)。就是说,如果两段经文包含同样的短语、词或词根,那么,这两段文字所讲之律法可比,可相互解释。例如,《士师记》(13:5)和《撒母耳记》(上1:11)都提及“不用剃刀剃头”,即都表示不剃头的男孩属于上帝。再如,经文说:“以色列人要在指定的时间守逾越节,就是本月十四日,黄昏的时候,你们要在指定的时间守这节。”(《民数记》9:2-3)在另外的地方说:“你们应献给我的供物,就是献给我作馨香的火祭的食物,要按着日期献给我。”(《民数记》28:2)这两处经文相似,都提到“指定的时间”或“按着日期”,意思是说:不论逾越节献祭的公羊羔,还是每天敬献的火祭,都要按照规定的日期献上。

第三条,个别结论的普遍适用(Binyan av mi-katuv ehad and binyan av mi-shenei khetuvim)。就是说,把从个别(一个或两个)明确无误的经文为基础得出的推断运用于所有相似的段落和情况。《出埃及记》(24:8)所说的上帝与摩西洒血立约的仪式也适用于《耶利米书》(31:31 34)所述之立约。又,《利未记》(17:13)说:“有人打猎得了可以吃的禽兽,总要放尽它的血,用土掩盖。”这是一条个别律法。但是,它可以被普遍运用,即在任何情况下以色列人都要“用手掩盖血”,而不能用别的肢体,例如用脚去掩盖。再如,经文说:“你进了你邻居的葡萄园,你可以随意吃饱葡萄,只是不可装在你的器皿里。你进了你邻居的麦田,你可以用手摘麦穗,只是不可在你邻居的麦田里挥动镰刀。”(《申命记》23:24 25)这是一条个别律法。但是,可以使之普遍化:不只是这里提及的“葡萄”或“麦穗”,其他任何“农作物”,都可以随意吃,但不可据为己有。

第四条,一般适用于受限的个别(Kelal u-ferat)。假如一条律法是用一般性术语表述的,接着列举的是个别的事例,那么,这条律法只适用于这些事例,而不能推广到更大范围。有经文说:“你要告诉以色列人说:如果你们中间有人把供物献给耶和华,就要从牛群羊群中献家畜为供物。”(《利未记》1:2)尽管“牛群”通常包含非家养的牛,但是,这里所指的那能够用做献祭供物的只是家养的牛,而不包含非家养的牛。

第五条,从个别到可扩展的一般(Perat u-khelal)。如果个别事例的列举在先,其后提出一般性范畴,那么,所列事例以外的情况应当包含其中。例如,经文说:“任何争讼的案件,无论是为了牛、驴、羊或任何畜类……双方的案件就要带到审判官面前。”(《出埃及记》22:9)在这段经文中,先列举个别的畜类,后使用一般的“畜类”范畴,在此情况下,“畜类”是包含了此前所列以外的畜类的(参见Sifra,introd.8)。(10)

第六条,从个别到一般,再到个别(Kelal u-ferat u-khelal i attah dan ella ke-ein ha-perat)。意思是说,你只可以推演出与所列的具体事物相类似的东西。例如,《圣经》说:“你可以用这银子随意买牛羊、清酒和烈酒;你心想要的,都可以买。”(《申命记》14:26)这里没有列举到的东西也可以买,但必须是如所列的食物和饮料之类(参见Sifra,introd.8)。这里所举牛、羊、清酒,都是个别的,但是心中所想的食物和饮料属于一般,实际买时则又回到个别的东西。

第七条,一般与个别相辅相成(Kelal she-hu zarikh li-ferat u-ferat she-hu zarikh li-khela)。即依靠一般和个别一起列举实例,二者互相需要。例如,《申命记》(15:19)说:“你的牛群羊群中所生,是头生雄性的,你都要把他分别为圣,归给耶和华你的神。”在这段经文中,某个头生雄性的(个别)包含在所有头生雄性的(一般)之中,二者结合,互为需要,相辅相成。再如,“在以色列人中,你要把所有头生的都分别为圣归我;无论是人还是牲畜,凡是头生的都是我的”(《出埃及记》13:2)。个别头生的人或畜与“凡是头生的”也属于个别与一般相互需要的情况。(www.xing528.com)

第八条,如果一般规则中的个别事例出于特殊原因而被除外,那么,一般原则所包含的所有个别事例也都可以例外(Davar she-hayah bi-khelal ve-yaza min ha-kelal lelammed lo lelammed al azmo yaza ella lelammed al ha-kelal kullo yaza)。例如,“无论男女,是交鬼的或是行法术的,必要把他们处死,要用石头打他们”(《利未记》20:27)。在犹太教中,禁行巫术、算命是一条一般性戒律,包含了所有利用鬼神行巫术和占卜的事例。犯此禁令的刑法是用石头打死,此项惩罚适用于所有违反这条一般性禁令所涵盖的情况。(11)关于禁止占卜、算命、用法术和邪术、念咒、行巫、问鬼之类,在《申命记》(18:10-14)有更详细的列举。

第九条,在具体对待一般性法则所包含的某些个别情况时,如果已被描述翔实,则宜宽不宜严(Davar she-hayah bi-khelal ve-yaza liton to’an ehad she-hu khe-inyano yaza lehakel ve-lo lehahmir)。例如,《利未记》(13:18 21)列举了人在皮肉生疮之后病情变化的各种情况,指出什么情况为洁净,什么情况为不洁净,以及《利未记》(13:24 28)关于肌肉发炎引发麻风病的情况,都讲述得十分具体、详细,这些情况都隶属于《利未记》(13:1-17)所述关于皮肤病的一般性范畴。因此,关于“第二周”(患病者被隔离七天,等祭司观察后再隔离七天,见《利未记》13:4 6以及13:10)的一般性规则,在这里就不适用了(参见Sifra1:2)。

第十条,在具体对待一般性法则的个别情况时,如果已被描述翔实但与一般性法则所涵盖的具体事例不同,那么,则可以既宽又严(Davar she-hayah bi-khelal ve-yaza liton to’an aher she-lo khe-in-yano yaza lehakel-lehahmir)。例如,关于人的毛发和胡须受到感染的律法,在《利未记》(13:29 37)得到了详述,但是不同于关于皮肤病的一般性律法所包含的情况,那么,对于一般性律法所提及的白毛患者要宽,即可以宣布为洁净(13:4);对于个别事例中提及的黄毛患者要严,即认定为不洁净(13:30)。前者为宽,后者为严。宽严皆可适用(参见Sifra1:3)。

第十一条,在一般性规则所含个别事例被作为特殊情况对待时,除非经文有明确规定,否则,一般性规则所述之细节也适用于此个别事例(Davar she-hayah bi-khelal ve-yaza lidon ba-davar he-hadash i attah yakhol lehahaziro li-khelalo ad she-yahazirennu ha-katuv li-khelalo be-ferush)。例如,《利未记》(14:14)规定:麻风病人献赎愆祭时要把血涂在右耳垂、右手的大拇指和右脚的大拇指上。这样,关于赎愆祭一般性律法所规定的赎愆祭的“血要泼在祭坛的四周”(《利未记》7:1 2),就不适用了。

第十二条,根据语境或从同一段经文中包含的推理中推演经文的含义(Davar ha-lamed me-inyano ve-davar ha-lamed mi-sofo)。从语境推断经文意思的例子如下:摩西十诫有“不可偷盗”一条(《出埃及记》20:15),犯此罪者当受死刑,因为在同一段经文中也规定了“不可杀人,不可奸淫”,犯者皆要被处死(参见《塔木德》之Mekh.,Ba-Hodesh,8,5)。从经文推理再推演出意思的例子是:“我让麻风病传染到了赐给你们作产业的迦南地的房屋。”(《利未记》14:34,译文与《圣经》略有差异)这里的房屋只指用石头、木头、灰泥建造的房屋,因为这些材料之后的经文(14:45)中提到了(参见Sifra,introd.1:6)。

第十三条,两条经文矛盾时,依第三条经文为依据做决断(Shenei khetuvim ha-makhhishim zeh et zeh ad she-yavo ha-katuv ha-shelishi ve-yakhri’a beineihe)。例如:有一处经文说,上帝降临在西奈山顶(《出埃及记》19:20),另外的经文则说从天上听到上帝的声音(《申命记》4:36)。两处经文相左。在此情况下,可取第三处经文即《出埃及记》(20:19)的意思:上帝携诸天降临西奈山说话(参见Sifra1:7)。

除了上述以实玛利的十三条释经规则外,著名圣哲阿奇瓦(R.Akiva)的学派还提出了另外的释经方法。例如包含与排除法,其前提是:《圣经》中的每一个词都是有意义的。例如,阿奇瓦拉比认为,《申命记》(10:20)所说“你要敬畏耶和华你的神”这段话可以引申,其中包含着对于学者的敬畏。阿奇瓦还认为,如果某条经文重复地使用动词,就表示有扩充的含义。但是,以实玛利不同意阿奇瓦的方法,认为《圣经》“以人的语言说话,重复使用动词并不具有附加的含义”。(12)此外,还有第一位犹太哲学家斐洛和中世纪哲学家迈蒙尼德的寓意释经法,即认为圣经文本具有表面的字义和隐含的本义,可以运用理性的阐释发掘出经文隐含的意义。对于这些烦琐复杂的释经法,这里就不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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