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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志军事篇的设置与审查,值得关注

时间:2023-12-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设置这四章主要是遵循军事志篇目设置的原则与要求。《规定》《办法》和《细则》下发后,对独立出版的军事志提出了严格要求,市、县志军事篇的审查也应该原则遵守这些规定。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市、县志评审会议进行“军事”篇的专门评审,也可单独对“军事”篇审查。进行“军事”篇终审。未经军队各级审查的“军事”篇,有关部门不能审查出版发行。

市、县志军事篇的设置与审查,值得关注

关于市、县志“军事”篇设置与审查

第一轮地方志编纂在全军没有统一组织的情况下,各市(州、盟)、县(区、旗)级地方志(以下简称“市、县志”)均设置有“军事”篇,有的设置为“军事”编、“军事”志,但篇(编)下章、节、目设置五花八门,大多由各志主编具体确定,其审查也不够严密,致使出现较多问题。目前,第二轮修志已经全部开始,“军事”篇内容仍不可少。鉴于中央军委办公厅已正式颁发《军事志编纂工作规定》《军事志志书质量标准及评审办法》和《军事志编纂细则》(以下分别简称《规定》《办法》和《细则》),除单独出版的省(区、市)、市(州、盟)、县(区、旗)军事志必须严格执行外,各市、县志的军事篇也应遵循和参照执行。鉴于“军事”篇仅为市、县志的一篇,本文重点从篇目设置上谈几点意见,目的是与方志界学者一起探讨如何更好地编写续修志书的军事篇。

一、篇目设置的原则和要求

俗话讲,“无规矩不成方圆”,意思是说任何大的著作都要发凡起例、制定篇目。志书体例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伴随着地方志的形成、发展、变化而逐步完善的。第一轮新方志开始编纂以来,章节体已逐渐趋向主流。章节体按照以概述为纲,以大事记为经,以各分志为纬,把历史和现状进行分门别类的记述,组成一个有机体。其篇、章、节、目层次清晰,大类为篇,小类为节,具体事物为目,层层统辖,逻辑严密,结构严谨,比其他体例更具特色,逐渐得到推广运用。而军事类归为一篇,比较得体。本文主要以章节体的体例,提出篇目设置的意见。因此,市、县志军事篇的章、节、目设置的原则和要求,首先要与该各部志书的体例、凡例相一致,与其他各篇相协调。但“军事”篇毕竟不同于其他篇,其突出的区别就是它的特定内容和严格的保密性。因此,在设置章、节、目的过程中,要遵循中央军委办公厅颁发的《规定》《办法》和《细则》的规定,其篇目设置的原则和要求通常要把握三点。

(一)科学划分,符合志体

按照全志书凡例的总要求进行整体筹划,以军事科学分类进行划分,精心设置章、节、目,做到领属得当、层次清晰,真正体现横不缺要项、纵不断主线。

(二)把握重点,突出特色

设置的章、节、目要以军事活动为主线,突出本地的军事特色,充分反映军事活动发展变化的过程和结果。鉴于地方志的公开出版和军事工作保密性的要求,一般不要把章下的节、目设置过细,内容也不宜太详细。因此,文字表述要言简意赅。

(三)继承创新,与时俱进

“军事”篇的章、节、目设置要与续修的市、县志篇目相协调,与上一部志书相连接,既要考虑到前志篇目的继承,又要注意时代的发展,要与时俱进体现时代特色,准确反映本地当代军事领域的新内容、新成绩。

以上三点是“军事”篇主编(或撰稿人员)应当把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二、篇目设置的基本内容

市、县志军事篇目设置的基本内容要体现全军共同性的军事内容,也要体现地域性的军事特色。《细则》对军事志的篇目设置,主要从单独出版考虑而提出基本内容。军事环境、军事人物分别包含在地理和人物篇之中。作为“军事”篇的第一层次(全志的第二层次),不宜设置过多,亦不宜设置过少。因此,“军事”篇应设置军事组织、军事活动、兵役民兵和国防动员四章为宜。设置这四章主要是遵循军事志篇目设置的原则与要求。“军事”篇作为一部志书的专业志,主要从本地军事特点出发。

第一章,军事组织。军事组织章,主要包括军事机构、当地驻军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其他军事组织情况,是地方志必需的记述内容,可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注意保密的前提下适当加以记述。

第二章,军事活动。军事活动章,主要包括军事训练(战事、演习)、政治工作、后勤保障、抢险救灾、军民共建等内容,是地方志记述的重点内容,可依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加以详细记述,以体现军事特色。

第三章,兵役民兵。兵役民兵章,主要包括新兵征集、兵役登记和民兵预备役活动,是县(区、旗)地方志记述重点内容,可依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加以详细记述,以体现地域性特点。

第四章,国防动员。国防动员章主要包括国防教育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和战备交通经济动员等活动,也是地方志记述的重点内容,可依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加以详细记述,以体现时代特点。自1995年以后,国家及县以上均成立国防动员委员会并开展大量的活动,是地方军事工作的重要内容。过去,人民防空单独立篇,现在应归“国防动员”篇。除此外,一般不要轻易将有关章节升格为篇。(www.xing528.com)

至于章下各节,节下各目,只要主次分明、条理清楚即可,事多则多写,事少则少记,坚持“述而不论”“记述完整”,适当插入图表、照片,“军事”篇也就合乎地方志的要求。

三、关于“军事”篇的审查

在第一轮修志时,市、县志军事篇审查没有明确规定,原则由上级地方志编审委员会审查确定。《规定》《办法》和《细则》下发后,对独立出版的军事志提出了严格要求,市、县志军事篇的审查也应该原则遵守这些规定。但毕竟是市、县志的一篇,大体把握以下四点。

(一)“军事”篇审查的组织实施

设置军事篇目要报上一级主管军事志部门审查。即在撰写前,县志军事篇(编)将章、节、目的标题报军分区(警备区)主管军事志的部门审查,市志的“军事”篇报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主管军事志的部门审查。然后收集整理资料,编写资料长编或初稿,以减少专家评审和终审带来的诸多矛盾和不必要的返工。

在编纂委员会初审、复审的基础上,由上一级参加对“军事”篇的专家评审。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市、县志评审会议进行“军事”篇的专门评审,也可单独对“军事”篇审查。

进行“军事”篇终审。未经军队各级审查的“军事”篇,有关部门不能审查出版发行。

(二)“军事”篇审查的主要内容

凡公开出版的市、县志,其“军事”篇应普遍审查其内容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有无政治观点上的错误、有无重大遗漏事件和重要技术性失误。同时,要重点审查执行政策、民族宗教、涉外事件和保守军事秘密等内容,对个别事件要有评审结论。

(三)坚持对“军事”篇专题保密审查

凡公开出版的市、县志,其“军事”篇均应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前提下,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和《关于军事志编纂和公开出版保密规定》,由编纂单位提交本级保密委员会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本级保密委员会和业务部门不能认定的事项,报上一级保密委员会和业务部门进行审定。

(四)确实搞好对“军事”篇的终审

凡公开出版的市(州、盟)、县(区、旗)志,其“军事”篇(编)要克服第一轮志书审查的缺点,由上级军事志主管部门进行终审,并下达正式书面评审意见,以示对志书负责。

本文意在引起对市、县志军事篇的重视,其中所谈意见仅是一家之言,不当之处还望专家指正。

(作者:孙生玉 潘卫民 刘建军。原文发表在2002年宁夏军区《军事志工作动态》第48期,本文略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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