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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的存在理论

时间:2023-12-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种是否定的,即认为“存在”不是谓词。例如,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认为,“存在”虽在表面上与性质相近,实际上却非真正的性质;“本体论证明”的荒谬性是由于引入虚假的前提造成的。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的存在理论

一、存在理论

在印欧语系中,系词“是”可以作为命题的第二要素出现,它前面有一个主词,后面不再跟谓词,例如“God is”以及笛卡尔的名言:“I think,therefore I am”。在这种情况下,系词“to be”(是)就表示“存在”、“有”的意思,因此“God is”通常译为“上帝存在”;而笛卡尔的名言通常译为“我思故我在”。在汉语中,“是”一般不单独用作谓语,但它同样也具有“存在”、“有”的意思,例如“宿舍前面是花园”,“到处是庄稼,遍地是牛羊”,“山坡上都是栗子树”。

正因为在印欧语系中,系词“to be”(是)可以作为命题的第二要素表示存在,于是就出现了一门关于存在之作为存在的学问——ontology(存在论,通译本体论),并派生出一场关于“存在是不是谓词”的古老论战。

1.存在和本体论

西方哲学中的ontology(存在论,本体论)一词,从词源上说,就源自于系词“是”。在希腊文中,“是”的原形是to on,转化为名词ontos(存在,存在物),巴门尼德哲学的关键性概念“存在”即来自这个希腊系词的中性现在分词。任何事物首先必须“是”,然后才能“是”其“所是”,即“是什么”。在亚里士多德那里,ontology就研究“是”之为“是”,或者说“存在之作为存在”,它的内容大致包括:以本体为中心的一切存在形式;存在之作为存在的本质属性;存在之作为存在的原则。亚里士多德认为,这门以“存在之作为存在”为对象的科学区别于其他科学之处就在于它的普遍性,具体表现在:(1)它以全部存在为对象,而其他科学只研究特殊事物;(2)其他科学不关涉存在的本质,只是由各存在物出发去研究它们当作对象的那个种的属性;(3)其他科学不讨论作为它们之对象的那个种是否存在,而所有这些均属于存在论的范围。存在论以整个世界为对象,确立存在性的构成,实在的存在方式、本质属性及其根本原则。存在的各种涵义“都指向一个中心点”,即本体(或实体)。“有些事物被说成是存在,有些由于是实体,有些由于是实体的属性,有些由于是达到实体的途径,有些则由于是实体的消灭、缺失、性质、制造能力、或生成能力;或者由于是对这些东西中某一个或某一对实体的否定。” (1)正因为存在以本体为中心涵义,所以ontology(存在论)亦译“本体论”。 (2)

存在问题也是海德格尔哲学的基本问题,是他毕终身之力要回答的问题。在其主要哲学著作《存在与时间》(1927)中,他通过对这一基本问题的阐述和分析,试图澄清存在的意义和结构。在20世纪30年代之后发表的《真理的本质》(1943)等著作中,他以诗与言、言与诗的复杂关系阐释存在者的无蔽状态。可以说,海德格尔前后期的思想是以两种不同的方式或从两种不同的视野来追问“存在”的意义:前期追问“存在”在时间状态中的意义,后期追问“存在”在无蔽状态(真之状态)中的意义。这两种追问构成海德格尔哲学的双重主题。并且,海德格尔在探讨存在问题时,特别注意从对古希腊哲学的研究中获得启发和灵感,从对古希腊字词的词源学分析中来厘清、辨析关键性哲学概念的涵义及其演变,以达到正本清源的效果。 (3)在评价海德格尔哲学时,当代著名哲学史家施太格缪勒指出:“对于任何严肃的本体论来说,区分‘是’这个词的各种不同的词义,乃是必不可少的准备工作。” (4)

2.存在究竟是不是谓词?

这是一个古老的哲学争论,最初起源于欧洲中世纪哲学家安瑟伦提出的“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这个证明大致是这样的:我们心中有一个上帝的观念,并且确信它是最伟大的实体,要设想任何比它更伟大的实体是不可能的。“而且确定无疑的是,一件东西,既然无法设想有任何东西比它更伟大,就绝不可能仅仅存在于理智中。因为,假定它仅仅存在于理智中,我们就能够设想:存在于现实中是更伟大的。”……我们既然确信没有任何东西比上帝更伟大,“因此毫无疑问……它既存在于理智中,也存在于现实中” (5)。后来,17世纪的法国哲学家笛卡尔几乎完全照搬了这个证明。稍加整理,上述证明可归结为这样的形式:

(1)上帝是无限完满的,即上帝具有一切性质;

(2)存在是性质之一种;

(3)所以,上帝具有存在性,即上帝存在。

这个证明是明显荒谬的,甚至在经院哲学家内部,也遇到了反对意见。人们大都把批判的矛头指向前提(2),认为存在并不是性质(谓词),于是就产生了“‘存在’究竟是不是谓词”的争论。甚至中世纪阿拉伯哲学家也曾讨论过这一问题。在现代西方分析哲学中,这一争论又成为热门话题,许多当代著名的哲学家和逻辑学家,例如摩尔、罗素、蒯因、斯特劳森、达米特等人都曾著文讨论这一问题。

在考察“‘存在’是不是谓词”这个问题的各种答案或试图回答它们之前,有必要弄清楚这一问题的真实意义。毫无疑问,“存在”是一个语法谓词,像“上帝存在”之类的句子是一个合乎语法的意义完整的句子,几乎没有任何人会否认这一点。争论在于“存在”是不是一个逻辑谓词,即是说,说“某物存在”是否像说“某物是圆的”一样,给某物增添了一些主词本身所未包括的新内容,是否对主词作出了主词尚未隐含地作出的新说明;或者换句话说,在一阶逻辑中我们能否将任何一个包含“存在”一词的语句,改述为一个不包含“存在”一词但可以起同样作用的语句。如果能改述,则“存在”不是谓词;若不能改述,“存在”就是真正的谓词。明确了这一点之后,我们现在可以考虑对上述问题的两种主要回答。

一种是否定的,即认为“存在”不是谓词。这种观点以康德、弗雷格、罗素、摩尔、斯特劳森、W.涅尔等人为代表。例如,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认为,“存在”虽在表面上与性质相近,实际上却非真正的性质;“本体论证明”的荒谬性是由于引入虚假的前提(2)造成的。他还以想象中的一百元与口袋中实实在在的一百元的区别说明不能从观念推出存在。受康德影响,罗素在其所发展的摹状词理论中,也否认“本体论证明”的前提(2),认为存在非个体的性质,“存在”不能作为谓词修饰个体,只能作为谓词修饰命题函项,“存在实际上是命题函项的一种性质”,“存在本质上是命题函项的一个谓词” (6)。这里所谓的“命题函项”是指一个带空位的表达式,其一般形式是F(…),相当于一个简单谓词或复合谓词,而空位处(…)则可以填上一个或多个个体词,如“苏格拉底”。罗素认为,在“金山存在”这样的句子中,“存在”所表明的只是有个体满足“……金山”这个复合谓词(或命题函项),即(www.xing528.com)

img51x)(x是金子做成的山)

而对“金山不存在”这样的句子,则有两种不同的诠释:

img52img53x)(x是金子做成的山)

img54x)(x不是金子做成的山)

因此,与其说“存在”代表个体的性质,毋宁说它表示命题函项的可满足性,即是否有适当的个体使得该命题函项为真或为假。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存在”是命题函项的一个性质,它实际上起量词的作用,可以化归为存在量词(img55…)。弗雷格持有类似的观点。

与康德不同的是,罗素还否定前提(1)。因为在他看来,如果仅否定(2)而保留(1),“本体论证明”仍能够在现代逻辑的土壤上复活。假使我们以F1,F2,…,Fn表示上帝的各种性质,由于存在非性质,故F1,F2,…,Fn中不包括“存在”。但是,

F1(a)∧…∧Fn(a)→(img56x)(F1(x)∧…∧Fn(x))

是一阶逻辑的定理,故仍可证明上帝存在,即存在一个个体,它具有上帝所具有的性质F1,F2,…,Fn。这被称作是“由存在概括导致的怪论”。

但是,弗雷格、罗素的理论不尽如人意之处甚多,主要是其处理办法过于人为,不大自然,如不把名称看作独立的意义单元,而作为伪装的摹状词消除掉;并且不符合人们的日常语言直觉,因为在自然语言中,“存在”完全可以作为谓词修饰个体。于是,有人出来修正罗素的理论,提出了另外一些看法。例如,皮尔斯在《存在是谓词吗?》 (7)一文中就提出一种颇有意思的看法,值得详加考察。

皮尔斯认为,以往关于“存在是不是谓词”的各种观点,都由于太不精确而无法被赞成或反对。他则力图从各种主张“存在不是谓词”的观点中抽象出一个“最低程度表述”(the minimal formulation)。他首先考察单称存在陈述,并定义了“指称重言式”和“指称矛盾式”两个概念。他说,“这个房间存在着”这个句子看起来很奇怪,因为其主词“这个房间”通过指称这个房间就暗示着这个房间的存在,动词“存在”再一次肯定它的存在就显得多余,这就使得该陈述成为指称重言式(同语反复)。一般而言,当一个语句涉及一个它所叙说的事物,并且它本身暗示该事物的存在,以至动词“存在”并未给该事物增添什么新内容时,该语句就是一个指称重言式。相反,“这个房间不存在”则是一个指称矛盾式,因为该陈述的主词通过其指称就暗示着“这个房间”存在,而动词“不存在”却反过来否认它的存在,这就造成了指称上的矛盾。一般而言,如果一个语句的动词“不存在”附加给该语句的主词暗示其存在的东西,则该语句就是指称矛盾式。凭借“指称重言式”和“指称矛盾式”的概念,皮尔斯定义了一个关于“存在不是谓词”的最低程度的表述:“存在不是谓词”至少意味着:动词“to exist”(存在)以上述方式产生指称重言式和指称矛盾式。

不过,皮尔斯认为,这个最低限度表述至少在下述三种情形下不成立,因而需要进一步限定:(1)假如单称存在语句的主词指称某个虚构世界中的个体,它只蕴涵该个体在虚构世界中的存在,并不蕴涵它在现实世界中的存在。假如这时我断定该个体在现实世界中存在,我无疑给该语句增添了新的内容,于是它就不再是一指称重言式。这是显然的,因为该语句连接了两个不同的世界:它蕴涵着该个体在虚构世界中的存在,但断定了该个体在现实世界中的存在。同样的道理,当我否定该个体在现实世界中存在时,也不会造成指称矛盾式。(2)假如我说“阿房宫不复存在”或“阿房宫存在”时,既不会造成指称矛盾式,也不会造成指称重言式。因为尽管“阿房宫”蕴涵着它在真实世界中的存在,而该语句的谓词又否定或肯定它在这个世界中的存在,但由于现实世界中的存在还有时间的不同,彼时存在不一定此时存在,反之亦然,因此当我们说出上一类语句时,我们是在对该语句主词所指称的个体作出新的说明。(3)假如我看见一把匕首,并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是一个幻觉,假如这时我说“那把匕首并不存在”,我并没有说出一个指称矛盾式。因为可以区分被认为存在的那把匕首的两个不同方面,一是它在视觉经验层次上的存在,一是它在空间上的存在,我所作出的陈述只蕴涵着匕首在视觉经验层次上的存在,所否定的是它在现实空间中的存在,这里并没有指称上的矛盾。皮尔斯又进而将上述观点推广到普遍存在语句。他的最后结论是:“存在”不是一个一般的谓词,而是一个特殊的谓词。

另一种回答是直接肯定的,新近发展的自由逻辑就直截了当地承认“存在是谓词”。我本人也持有类似的意见,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各点:(1)“存在”是在话语跨越不同的可能世界时所使用的一个谓词,但“存在”所表示的是个体存在于某个特定的可能世界之中,因此“存在”是在跨越世界的情形下所使用的一个限界谓词。(2)自然语言中以“存在”作语法谓词的语句实际上是一个命题函项。这两个观点是以下述观点为基础的,即(3)任何词项或者名称都有涵义和所指。在正常情况下,当某个人自己使用某一词项时,他一定是用来命名、指称他以为存在的某个对象;当他认为根本没有这样一个对象时,他一般不会创造、使用某一个词,这里把转述、引述和否定他人的话语的情形除外。这就是说,每一个词项都自动地命名、指称它假定存在的对象。但是由于引入了可能世界的概念,这个对象既可能存在于现实世界中,也可能存在于某一可能世界中。于是,尽管词项都有所指,其所指却是相对于不同的可能世界(现实世界是其中之一)而言的。我们的日常话语常常涉及多个不同的世界,并在这些世界之间变换来变换去。例如,我们有时谈论历史和现实中的世界,如“毛泽东”,“蒋介石”;有时谈论科学理论世界,如“光量子”,“中微子”;有时谈论神话世界,如“维纳斯”,“精卫填海”;有时谈论小说世界,如“摩非斯特”,“贾宝玉”,“孙悟空”;等等。我们还常常在同一次谈话中同时涉及多个世界。于是就会产生话语的真实性和对象的实在性问题,会出现“某某对象存在吗?”或“你的说法是真的吗?”等疑问。在这种情况下,当我们说“a存在”时,我们无疑对那个a有所叙说,即给它增添了新内容,对它作出了它本身尚未隐含作出的新说明,因为我们断定的是它存在于某个具体世界中,如现实世界或某个非现实的可能世界中。当我们说“a不存在”时,其情形也是一样:这时我们并不是说词项a没有所指,而是说它的所指不存在于某个特定的世界中,这里丝毫没有指称上的矛盾,而且对于a有新的叙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存在(以及相应的不存在)是一个谓词。但是,由于自然语言中的存在语句常常只断定了“a存在”,并未明确断定a究竟是存在于现实世界中,还是存在于某个非现实的可能世界中,因而自然语言中的存在语句大都相当于一个命题函项:a存在于w,这里a是个体常项,w是世界变元(或场所变元),它的值域是由所有的可能世界组成的集合。当对这个函项中的不确定成分(世界变元)代入不同的元素时,相应的存在语句就获得不同的真值:在变项的一种赋值下为真,在另一种赋值下为假。例如,如果我把“贾宝玉存在”理解为“贾宝玉存在于现实世界之中”,则该语句为假;若把它理解为“贾宝玉存在于《红楼梦》所描绘的那个可能世界中”,则该语句为真。这种理解几乎可以推广到自然语言中的一切存在语句。也许关于自相矛盾的词项如“圆的方”的存在语句是一个例外,因为任何可能世界都不容许逻辑矛盾,因此该类词项在任何可能世界中都没有所指,它们是绝对意义上的空词项。说这种绝对意义上的空词项所代表的东西存在的语句,如“圆的方存在”,在任何可能世界都假,是恒假语句;说它们所代表的东西不存在的语句,如“洁白无瑕的黑色物体不存在”,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真,是恒真语句。

也许有人会反驳说:如果按你的这种说法,那场旷日持久的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的争论以及由此派生的“存在是不是一个谓词”的争论也许根本就不会发生。如果安瑟伦所证明的“上帝存在”只是说“上帝存在于《圣经》所描绘的世界中”,或者“上帝存在于有些人所想象的某个可能世界中”,还会有谁去反驳这个结论,还会去进行如此纠缠不清的争论呢?我承认,这个反诘很有道理。这是因为自然语言中“存在”一词常常(并不总是)意味着在现实世界中存在,安瑟伦所要证明的正是“上帝存在于现实的时空中”。这个结论当然是荒谬的,于是有人要推翻这个结论,而有人却要维护这个结论,争论发生了。在我看来,安瑟伦和笛卡尔的“本体论证明”的错误不在于前提(2),而在于(1),一个个体哪怕它是上帝,也不可能具有一切性质,即不可能是万能的,假如逻辑上应该不自相矛盾的要求对它有效的话。那个著名的关于“上帝能不能创造一块他自己举不起来的石头”的二难推理早已证明了这一点:如果上帝能够创造这样一块石头,那么他不是万能的,因为有一块石头他举不起来;如果上帝不能创造这样一块石头,那么他不是万能的,因为有一块石头他不能创造;上帝或者能创造这样一块石头,或者不能创造这样一块石头,总之,上帝不是万能的。这样,我既能驳倒“本体论证明”,又能一致地坚持我的上述三个观点,与日常语言直觉保持一致,并且具有逻辑处理的异常简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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