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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与侵权行为:详解及防范

时间:2023-12-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许多国家都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构成要件和相应的刑事处罚。我国《刑法》也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刑法只对那些构成犯罪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才适用,在制止侵权行为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应对商业秘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管理机制。

商业秘密保护与侵权行为:详解及防范

浅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保护措施

黄秀琴 吴 楠

(西安工业学院 人文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32)

摘 要: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本文归纳分析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几种具体表现形式,指出我国现有的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主要法律形式以及有效防止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措施。

关键词:商业秘密 侵犯 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实施正式确立了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又进一步详细列举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具体内容: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式、管理诀窍,增加了客户名单、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资源情况等信息。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商业秘密可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很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有以下几种具体表现形式:

1.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采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给付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的方式引诱掌握和了解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向其披露商业秘密,例如以高薪挖走竞争对手的有关知情人员而获取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雇员、合作人及其他知情人本人或亲属的人身、财产和名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商业秘密的知情人交出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三种手段以外,违背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意愿,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其他违法手段。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或者违反保密义务的规定或约定而向他人扩散商业秘密,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行为本身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只要实施了公开的行为即可构成。非法披露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最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不正当获取人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向他人扩散。二是权利人以外的人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或权利人的保密要求。使用是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违反约定将其获取的商业秘密在各种有用的场合加以运用。其可能用于生产,也可能用于经营及其他方面,以图取得经济利益。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这一种侵权行为是以行为人和权利人之间有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的。虽然行为人因合法方式获得和掌握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行为人违反保守秘密义务,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予以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予以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www.xing528.com)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以上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第三人,指直接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第三人有善意第三人与恶意第三人之分。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直接获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人,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恶意第三人是指明知或者应知直接获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违法行为,不仅没有制止或向有关机关举报,反而实施获取、使用、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人,恶意第三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我国现有的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形式主要有:

1.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合同法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传统法律之一,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通过规定合同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而实现的。即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使保护商业秘密成为当事人之间的一项义务。在合同的保密条款中,对于保密的要求、范围、责任等,都可以作出明确的约定,如果违反约定,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通过合同法保护商业秘密有一个严重缺陷,就是合同的效力并不给予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极为有限的。

2.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我国与很多国家一样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里对什么是商业秘密及哪些行为属侵犯商业秘密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具体规定了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克服了合同法保护商业秘密的缺陷,但也存在很大局限性,如果第三人通过正当手段或者方式获得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就不属于非法行为。

3.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由于商业秘密在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就不仅仅是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害,而且往往会对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造成极为严重的危害。因此,许多国家都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构成要件和相应的刑事处罚。我国《刑法》也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刑法只对那些构成犯罪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才适用,在制止侵权行为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三、防止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措施

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和防范是指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避免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使其充分发挥功能,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主要有以下两种方法:

1.确立商业秘密保护

在商业秘密保护中,要将信息认定为机密,必须采取合理的步骤,使其具有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对商业秘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管理机制。

2.订立保密合同

保密合同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基础,保密合同可以使签订合同的当事人认真对待商业秘密,如果泄漏了商业秘密,将依法赔偿损失,如果签订合同的一方将商业秘密泄漏给第三方,第三方也不能合法的使用该秘密信息。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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