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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解析

时间:2023-07-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确认了商业秘密的财产属性,并规定侵权人负有赔偿责任。故意毁损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对权利的商业秘密以及载体予以毁坏、毁灭的行为。损毁商业秘密并非常见现象,因而未引起足够关注。1996年美国《反经济间谍法》率先将损毁商业秘密列为经济间谍行为,表明损毁商业秘密的危害已日趋严重。2)辅助侵犯商业秘密。美国《反经济间谍法》将传送、交付、邮寄、运送商业秘密列为盗窃商业秘密的行为。

常见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解析

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权利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确认了商业秘密的财产属性,并规定侵权人负有赔偿责任。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以下几种:

(1)以非法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表现为以秘密盗窃的手段获取;以利益引诱的手段获取,如向企业或单位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优厚条件,诱使其非法提供商业秘密;以威胁、逼迫的手段使企业或单位掌握商业秘密的人非法向其提供秘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常见的有“业务洽谈”“技术合作开发”和“参与技术鉴定会”等方法套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以非法手段处置了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表现为向他人或社会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非法获得权利人商业秘密后,自己使用而从中获利;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包括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实施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或商业秘密权利人单位的职员,违反了权利人守密约定或违反了公司、企业的保密章程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向外界泄露、自己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4)恶意第三人获取、使用、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表现为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商业秘密的侵权形式在传统的“盗窃、利诱、欺诈、胁迫”基础上,又有新的侵权形式出现,应引起企业经营者的关注。(www.xing528.com)

1)故意毁损他人商业秘密。故意毁损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对权利的商业秘密以及载体予以毁坏、毁灭的行为。损毁商业秘密并非常见现象,因而未引起足够关注。1996年美国《反经济间谍法》率先将损毁商业秘密列为经济间谍行为,表明损毁商业秘密的危害已日趋严重。我国实际上也存在损毁商业秘密的现象。实际上,损毁商业秘密不会导致商业秘密的彻底消灭。商业秘密一般是权利人通过自身劳动获得的,在商业秘密损毁的情况下,权利人经过重复劳动仍能恢复,因此损毁的危害可以弥补。但如将损毁商业秘密与申请专利、商标、注册名称、域名知识产权结合起来,则其危害就非同一般了。以申请专利为例,申请专利的条件之一是要求专利具有新颖性,即要求目前还没有同样的技术或者外观对外界公开,因此专利申请之前的技术秘密是公认的商业秘密。如果两个企业都在争取申请专利,侵权人为了抢占先机,将竞争对手的技术秘密予以损毁,阻滞其提出申请,按照专利申请在先原则,侵权人获得专利的可能性就大大提高。

2)辅助侵犯商业秘密。辅助侵权是指行为人明知或应知他人正实施不正当窃取、披露、使用和损毁商业秘密行为,仍为其提供保管、运输、邮寄、解译、分析等帮助行为,这也是法定侵权形式之外的新情况。

辅助侵权不是独立行为,即行为人不直接对商业秘密实施窃取、披露、使用或损毁,但在他人实施前述行为时提供帮助。比如盗取竞争对手新研发的样机,通过特定渠道运送出境进行拆解。再如盗取竞争对手的数据库,委托专家破译等。这些运送人、破译专家在明知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然提供帮助,使侵权人得以顺利获得商业秘密。

美国《反经济间谍法》将传送、交付、邮寄、运送商业秘密列为盗窃商业秘密的行为。之所以将此类行为归为侵权,是因为如果没有这些帮助行为,他人的侵权行为不会顺利进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因侵权形式不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也有所不同。对于不正当获取、不正当披露、不正当使用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明确的规定,当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企业可以直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高效、便捷的行政保护。但是对于故意损毁及辅助侵权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特别说明,商业秘密受到此种侵犯,则只能依据民法刑法的有关规定寻求司法保护。因此,企业对故意损毁及辅助侵权行为的防范更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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