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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求职,常见侵权行为

时间:2023-09-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四)不履行或部分履行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条款就业协议签订后,违约或不按时接收毕业生;不按就业协议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不能履行协商好的工资福利等;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按劳动合同条款履行合同等行为。毕业生上岗后一般都会有一个月到六个月的试用期。一些用人单位为了使用廉价劳动力,抓住毕业生急于找工作的心理,或者延长试用期,或者试用期期满后蓄意辞退,从而侵犯大学生的就业权益。

大学生求职,常见侵权行为

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大学生求职中难免遇到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

(一)招聘信息虚假

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会上为了招聘优秀人才,会夸大或隐瞒自己的某些情况,或者做出薪酬、职位、工作地点等虚假承诺。主要表现为:在发布招聘信息时,故意扩大用人单位规模和岗位数量,进行虚假宣传;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以优厚的待遇吸引前来求职的毕业生,等到其正式上班时,招聘时的承诺则以种种理由不予兑现,或是针对薪酬中的一些不确定收入,进行虚假或模糊的承诺,最终不能兑现,或者“缩水兑现”;在招聘时按照职位招聘,但毕业生报到后却安排到其他岗位;许诺大城市工作,上岗后被分到其他地区等。

(二)非法传销

传销机构假借一些知名企业的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高薪诱骗毕业生进入非法传销队伍。它们的首选对象常常是急于挣钱的打工者特别是刚刚毕业的学生,通过各种渠道得到欲骗对象的电话,打着同乡、同学、亲戚等幌子,以帮忙找工作为由,以高薪为诱饵,因人而异,投其所好,骗取求职者的信任。求职者一旦进入陷阱,便被限制人身自由,被迫从事传销,要么交入门费,要么花钱购买传销产品。传销组织者还采取扣留身份证、控制通信工具、监视等手段不让受骗者离开,强迫他们联系亲友前来,或者寄钱寄物从中牟利。

(三)不按规定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

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择业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就业协议一经签订,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常见的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过程中遇到的陷阱又分为以下几种:①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②不与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③不将承诺写入合同;④签订“霸王合同”;⑤设置一些模棱两可或带诱惑性的条件;⑥签订就业协议时,对毕业生档案接收单位、户口迁移地址不明确,对工作内容、合同期限、工资福利等协商条款不明确注明。

毕业生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各项条款,慎重签约,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咨询老师或法律专家。

(四)不履行或部分履行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条款

就业协议签订后,违约或不按时接收毕业生;不按就业协议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不能履行协商好的工资福利等;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按劳动合同条款履行合同等行为。(www.xing528.com)

(五)滥用试用期的权限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而选择、约定的考察期,是劳动关系的试验阶段,但绝不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单方“试用”。毕业生上岗后一般都会有一个月到六个月的试用期。

一般来说,试用期的工资一般都不高。一些用人单位为了使用廉价劳动力,抓住毕业生急于找工作的心理,或者延长试用期,或者试用期期满后蓄意辞退,从而侵犯大学生的就业权益。

(六)收取求职者的财物或扣压证件

当前,在就业市场中,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毕业生求职心切,设立各种名目向毕业生收取各种不合理费用,如风险抵押金、违约金、培训费、押金或服装费,或者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档案等。

(七)招聘中有歧视条款

这包括性别、身高、相貌、学历、专业、家庭关系、血型等歧视。工作经验歧视比较多,有的用人单位在招聘中需要大学生有实际工作经验,刚刚毕业的人何来实际工作经验,经验是慢慢积累的,这样的要求分明就是不合理的。

(八)侵犯应聘者隐私

将求职者的姓名、住址和电话号码及身份证号码转让给他人或中介机构,侵犯了求职者的隐私,有的会给求职者的生活带来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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