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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中常见的侵权行为

时间:2023-10-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招聘、面试阶段面临的侵权行为这个阶段,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多次接触的基础上,初步达成就业意向。在明确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应及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协议中约定的报酬、合同期、福利待遇等写入合同,以防落入某些不规范企业设下的侵权陷阱。因此,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就失效。

大学生就业中常见的侵权行为

(一)招聘、面试阶段面临的侵权行为

这个阶段,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多次接触的基础上,初步达成就业意向。一般来说,这个阶段的侵权主要有平等就业权、知情权隐私权和财产权。

案例导读

在上海国际会议新闻中心举行的大型招聘会,200家企业一个上午就迎来了近5000名求职者,其中应届大学毕业生占了绝大部分。汪某是安徽理工大学医学检验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大学里拿过一等奖学金,毕业后工作却始终没有着落。这次来招聘会求职,汪波一个上午已经历了七八次面试,医学检验、医疗器械销售、文员等职位他都去应聘过,但每次招聘单位开始都对他颇感兴趣,但面试时却对他只有一米六的身高提出异议。逛了一个上午,汪某始终没有投出一份简历。他感叹:“个子矮不是我的过错,为什么不能给我平等的就业机会呢?”

思考题:用人单位侵犯了汪某什么权利?汪波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权?

1.侵犯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权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而受到限制;二是在应聘某一职位时,任何公民都需平等地参与竞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也不得对任何人予以歧视;三是平等不等于同等,平等是指对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职位条件的人,应给予他们平等的机会,而不是不论条件如何都同等对待。在招聘、面试阶段,侵犯大学生就业平等权的现象最普遍。

虽然招聘单位有用人自主权,但人才的能力应当是最先考虑的,除了一些特殊行业对从业者有特定要求外,绝大多数岗位对招聘者的性别、年龄、民族、体型、容貌等都不应有不合理的要求。应聘者也应当自信、自爱,调整心态,展示自身长处,增强竞争力。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有招聘歧视现象,严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

2.侵犯知情权

侵犯知情权主要表现为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大学生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的工作信息,或者将工作条件和劳动报酬说得天花乱坠,到实际工作时完全不是那么回事。有的毕业生通过了用人单位的初试、复试,甚至得到了可以签约的口头承诺,可一番苦等之后却好梦成空,得到的回答是“名额有限”或“无可奉告”,这往往使毕业生大失所望,给其职业生涯带来负面影响。

人才交流奉行的原则是“双向选择”,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因掌握了求职者的详细资料能从容决定选择与否,而求职若渴的应聘者却因信息不全而难以作出自己的正确选择。这样,“双向选择”就变成了“单向选择”。既是双向选择,应聘、求职者应该有了解对方的权利,对求职的毕业生来说应该有求职“知情权”。在找工作的过程中,不仅有权了解招聘单位与员工利益相关的信息情况,而且在不被聘用的情况下也应该知道自己的落聘原因。

3.侵犯隐私权

一般来说,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隐私权遭受侵犯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大学生在向用人单位提供书面或者电子简历后,用人单位非法将大学生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发生这种情况致使大学生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二是少数企业会在面试时向女大学生提出“有没有男朋友”“是否有未婚同居行为”等诸如此类过分、无礼的问题。面对这样的问题,学生有权拒绝回答,甚至可向司法部门举报。

4.侵犯财产权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面试过程中出现乱收费的情况,实际上就是对大学生财产权的侵犯。小李去年毕业后,通过网上求职发现一家公司要招人。与这家公司面谈后,人事主管当即决定录用小李,并承诺了相当高的月薪待遇,但要求小李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交纳2000元押金,待他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归还。

刚参加工作,薪酬不高是正常的。如果一家单位给毕业生开出高薪,反而应该引起注意。这是因为,少数不法人员企图利用高待遇的幌子,骗取毕业生的所谓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等,大学生们千万不要相信刚工作就能轻易获得高收入。

(二)大学生到单位报到至上班阶段面临的侵权行为

大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当马上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劳动合同生效,就业协议书失效,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从此时开始由劳动合同进行规范。这样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就有一个比较好的衔接,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也不会出现真空。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大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的时候并不是很顺利,也会碰到很多就业权益被侵犯的事情。

1.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延迟签订劳动合同

一些用工单位不愿被合同上太多的条条框框所束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又不愿承担太多责任,不愿意和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有签订合同的愿望,但用工单位不签,劳动者也是敢怒而不敢言,只能跟着企业游离在合同之外。据某省人才劳动力市场办公室统计,2008年,在此省就业的大中专院校8000余名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者不到50%。就业协议不是证明劳动关系的凭证,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应及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协议中约定的报酬、合同期、福利待遇等写入合同,以防落入某些不规范企业设下的侵权陷阱。

案例导读

小何是某理工科院校应届毕业生,4月份进入一家IT公司,因表现优秀,5月份公司出资派他到省外进行了1个月的新技术培训,然后与他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并在就业协议书的备注栏内约定:经公司出资培训后,要为公司服务3年(服务期)。如违约,承担2万元的违约金。7月份,小何正式到公司上班,双方开始签订劳动合同。在正规的劳动合同里,他发现约定的合同期只有1年,和就业协议书中的3年服务期不同,小何产生了疑惑:“1年合同期满后,我可以离开公司吗?还是必须服务期满才能离开?”

思考题:你认为公司与小何在就业协议书上约定的服务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签订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不一致

工作初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的问题很多毕业生都会遇到,也容易因此与单位产生纠纷。就业协议书主要是作为转递毕业生人事关系的依据,同时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在毕业生正式到单位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书的效力就终止了。因此,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就失效。但是,当在就业协议书上约定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时,如约定了关于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等内容的,即使后来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效力仍然存在,毕业生必须遵循约定,否则需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因此,公司与小何在就业协议书上约定的服务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不过将该服务期约定放在了就业协议书这一载体上,以后的工作中小何需继续履行,除非公司不再要求其履行。(www.xing528.com)

3.劳动合同不符合规范

劳动合同不符合规范属于无效劳动合同,部分符合规范部分有效。大学生对于不利于自己的利益并且不符合规范的合同部分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常见的侵权行为的陷阱

案例导读

小刘很顺利地通过了一家公司的面试,并参观了公司,觉得很正规。很快公司通知其到公司参加培训,并要缴纳250元的培训费。小刘觉得机会难得,交了钱并参加了培训。培训后公司又组织进行体检,体检费100元,但却因为视力较低公司拒绝录用。后来小刘发现,差不多每次招聘会这个公司都在招人,才知道受骗。

思考题:对于小刘的情况,你有什么看法?在找工作过程中,我们应注意哪些陷阱?

1.非法收费陷阱

违规收取诸如“服装费”“培训费”等行为,尤其是部分传销组织,利用大学生寻找工作的契机骗取大学生加入其组织,并以此牟利。

2.试用期陷阱

部分用人单位会以转正后补发试用期工资为条款,但在试用期结束后以各种理由将毕业生辞退,并搬出之前的条款来拖欠,克扣毕业生试用期工资。

3.口头承诺不可靠

部分用人单位以口头承诺为毕业生提供较高待遇和福利,但实际在签订合同时就以其他理由来规避,毕业生也不能轻信对方的口头承诺。

4.慎用身份证和其他重要证件

部分用人单位会在试用期收取毕业证或其他证件作为所谓的担保,但是在试用期结束后,一方面不提及转正事宜,或者是以其他理由拖延,另一方面继续扣留毕业生相关证件,这也侵犯了毕业生的相关权益。

案例导读

刘安王平在招聘单位的招聘广告上看到招聘职位是“市场总监”和“保险事业部经理”,就都去应聘并成功,结果到了岗位,刘安和王平分别被安排去做“业务员”和“保险代理员”。而单位给出“到基层先锻炼锻炼”的理由,刘安和王平兢兢业业地工作了一段时间,发现单位并没有将他们调整到原来应聘的职位,于是他们向单位反映,结果单位给出的答复是:继续现在的工作或者按合同行事赔偿违约金。刘安和王平这才发觉自己被欺骗。此时,刘安毅然决然地辞职,而王平由于种种原因,选择安于现状,继续这份工作。

思考题:对于刘安和王平的选择,你怎么看待?如果你遇到这种情况,你会怎么做?

5.粉饰岗位陷阱诱惑大学生

一些用人单位的招聘人员在大学生加入其单位前以各种华丽的描述来证明其工作的福利高、待遇好、工作环境良好等,等到正式签订用工合同后大学生们则会发现之前的描述只是借口,而此时因为合同已经签订,违约需要支付高昂的违约金而不得不继续工作。

6.肆意约定违约金

当前用人单位出于对防止人才流失、避免招聘成本损耗等因素的考量,往往会在三方协议或附加条款中规定几千到上万元不等的违约金。为此,如若毕业生想要解除协议只能以缴纳高额违约金为代价换取一纸解约书,为自己的一时冲动埋单。另外,有些用人单位为避免毕业生肆意违约且拒不缴纳违约金,会以签约为名,向毕业生收取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并约定于一定期限或求职者达到某些先决条件后退还。

7.违规扣押就业协议书

部分用人单位在雇佣双方达成初步签约意向后,就要求毕业生递交空白三方协议,否则当即不予录用求职者。毕业生认为递交三方办理签约流程,已然是工作落定,并未额外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双方协议约定违约责任。后期用人单位单方面告知毕业生无法签订就业协议,退还空白的三方协议,导致毕业生不仅错过黄金求职期,陷入求职困境,亦难以举证维权获得赔偿。另外,也存在有些毕业生因在后期找到更加理想的单位,申请要回空白三方协议,但前一用人单位拒不退还的情况。

8.以试用为名招而不聘

部分单位出于节约用人成本的考量,在单位工作量繁重期间恶意以实习试用为名获取廉价劳动力,后以无法解决户口编制为名,变相劝退求职者。更有甚者,将涉及项目设计、技术研发的内容作为试用考核。求职者为成功竞聘往往会毫无保留地呈递自己最为满意的作品,贡献自己的科研成果。用人单位而后通过整合求职者作品,汲取求职者观点以完结项目。由于其本身并不需要吸纳新的人才,往往在获取成果后找寻借口拒绝招录求职者,进而造成求职者精力、成果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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