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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先验演绎:国内理解有待商榷

时间:2024-0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在研究康德的先验想象力的过程中,发现国内关于康德先验演绎的理解尚待商榷。二者构成完整的先验演绎。康德说,“我把对先天概念能够与对象发生关系的方式的解释称为他们的先验演绎”。这两个证明,就是所谓的范畴的客观有效性和客观实在性证明,是阿利森在分析康德的第二版先验演绎时提出来的。在康德的两版先验演绎中,都存在这样两个证明。

康德的先验演绎:国内理解有待商榷

康德的先验演绎

——兼论先验想象力的重要地位

潘卫红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自称“纯粹知性概念的演绎”部分是自己花费精力最多,且是最重要的一部分。然而,鉴于问题之艰深,康德表述之含混,这一部分的内容一开始就成为研究康德哲学热点,同时也是普通读者理解康德哲学的一大障碍。国内对先验演绎的理解,基本上形成了这样一种定势,即先验演绎的任务是阐明先天概念之对于经验的客观有效性。在《纯粹理性批判》文本第一版中,先验演绎由主观演绎和客观演绎组成。主观演绎遵循从下到上的方法,上溯到经验(或知识)所由发生的最高条件——先验的统觉;客观演绎遵循从上到下的方法,阐明纯粹统觉是一切经验的最终根据。或者说,主观演绎探讨知识的构成问题,客观演绎探讨对象的构成问题。在《纯粹理性批判》文本第二版中,康德进一步发挥了客观演绎的内容,使客观演绎更趋形式化、逻辑化,使论证更加严密,而删除了被指责为具有心理学倾向的主观演绎。

笔者在研究康德的先验想象力的过程中,发现国内关于康德先验演绎的理解尚待商榷。本文通过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文本(包括第一版和第二版,以下分别称“第一版”和“第二版”)的分析和国外相关资料的参阅,对先验演绎的任务和两个步骤予以阐明,旨在表明如下观点:康德的先验演绎在阐明先天概念之对于经验的普遍必然性时,需要解决两个相关的问题。第一,阐明先天概念作为经验的形式条件之客观有效性;第二,阐明先天概念构成先天对象之客观实在性。二者构成完整的先验演绎。而主观演绎在阐明知识的种种“主观条件”的同时,还有一个任务,即说明先天概念是如何运用于直观的,这是证明先验演绎第二步之前的一个关键性说明,也是康德引入先验想象力的地方。如是,康德在第二版中删除主观演绎之后,这样一个说明却依然需要予以保留。故而,先验想象力学说才是《纯粹理性批判》文本的两版中真正被改动的地方,但这种改动无论是就先验想象力学说而言,还是就先验演绎而言,其本质上绝对没有改变任何东西。

首先须明确什么是先验演绎。“先验的”(transzendental)一词,可按照中文的字面意义将其理解为先于经验的,这是康德的一个专门术语,“康德是第一个把它同超验的(transzendent)区分开来的人”。“先验的”和“超验的”在中世纪都是同“经验的”相对而言的。康德通过区分“先验的”和“超验的”,分别指示两种不能在经验中得到证明的东西。“超验的”主要用来指称那些不能证明的本体论形而上学的对象;“先验的”用来指称那些可以称为认识论的形而上学的对象,即不能从经验中获得,而是我们经验的先天条件,其作为一种认识能力,是使我们的经验(认识)可能的东西。康德曾说,“先验的”“这一词在我这里从来不是指我们的认识对物的关系说的,而仅仅是指我们的认识对认识能力的关系说的”。“演绎”(deduction),则是康德从法律术语中借用过来的一个概念。它原初是指法学家们在研究诉讼中的某种行为时,将其中阐明权限或阐明合法要求的一种证明称为演绎。康德借用这一概念,就是要为先天概念的使用提供合法性的证明。但这种证明不能通过经验来证明,因为对于一些有其先天应用的概念而言,经验的证明永远只是表明事实如此,即通过对经验的反思,阐明一个概念的经验来源于是,这种经验证明充其量只是提供一些例证,而不能表明事实背后的依据。“对于这样一种应用的合法性来说从经验出发的证明并不充足,但是人们必须知道这些概念如何能够与他们毕竟不是从任何经验得来的客体发生关系”,因此,对于一种在经验中有其普遍必然性的先天概念,只能提供一种先验的证明,这就是所谓的“先验演绎”。康德说,“我把对先天概念能够与对象发生关系的方式的解释称为他们的先验演绎”。换句话说,先验演绎就是阐明先天概念如何作为经验的先天形式,如何参与构成先天知识,从而完成对象符合人们知识的“哥白尼式”的革命。

在康德看来,时间和空间概念是对象得以显现的先天条件,惟有凭借这样一些感性的纯粹形式,一个对象才能够向人们显现,才能够成为经验性直观的客体。因此,时间和空间就是先天地作为显现的对象之可能性的纯粹直观,而关于纯粹直观的一种综合知识(数学先天综合判断)对一切经验对象而言就先天地具有客观有效性。然而,知性范畴根本不包含对象显现的直观条件,而且,对象也无须与知性的功能发生必然联系才能够向我们显现。于是,这里就出现了一个在人们的感性领域中不曾遇到的困难,即“思维的主观条件如何应当具有客观有效性,也就是说,提供对象的所有知识之可能性的条件”。这个困难,就是如何证明人们的思维形式是伴随着直观的给予而一起出现的,从而形成一种先天地与经验对象相关的先天综合知识,这种知识正是对象的“所有知识之可能性的条件”。

可见,康德的先验演绎要解决的就是自然科学之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的问题,即两种纯粹认识形式如何先天地“综合”以构成一切经验对象显现的条件(先天知识)的问题。这一任务,通常被理解为范畴的客观有效性证明。然而,要完成这个证明,康德实际上是采取了两个相关的证明。第一,证明一切知识都离不开一种先天地联结形式(即范畴,自我意识),这种先天形式是经验的必要条件;第二,证明这种纯粹的联结与对象显现的条件相关,即范畴必须能够应用于纯粹直观。这两个证明,就是所谓的范畴的客观有效性和客观实在性证明,是阿利森在分析康德的第二版先验演绎时提出来的。在康德的两版先验演绎中,都存在这样两个证明。

正如在先验感性论中,康德的先验阐明需要首先说明感性直观形式是经验直观的先天条件,其次要说明数学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一样,在先验分析论中,康德需要首先阐明知性范畴是经验的先天条件,其次再阐明知性范畴与直观的先天结合构成自然科学的先天综合判断。这样两个步骤,在修改后的第二版中可以清楚地获知。在第二版的16节到21节,康德论述了知性的联结是构成先天知识的两个必要条件之一,自我意识的先验统一性是一切联结的最高依据,先验范畴则是联结的具体形式。这样一个证明,只是涉及知识的一种思维条件,而没有涉及先天综合判断。按照吉本斯的说法,康德在这里要做的工作就是“努力严谨地把思想的种种条件从直观的种种条件中分离出来”。所以,第二版的15节到21节就构成范畴的客观有效性证明,22节到26节则可以看作范畴的客观实在性证明。在题为“注释”的21节,康德十分清楚地指出了这样两个任务,“在上面的命题中,就开始了纯粹知性概念的一种演绎,在这种演绎中,既然范畴不依赖于感性而仅仅在知性中产生,我就还必须抽掉杂多被给予一个经验性直观的方式,以便仅仅着眼于由知性凭借范畴加到直观中的统一……通过范畴就我们感官的一切对象而言的先天有效性得到解释,才完全达到演绎的目的”。这就是说,前面的内容是已然开始的一种演绎,后面(主要是24节)则主要考虑“知性凭借范畴加到直观中的统一”,这是另一种演绎,而26节考虑的是范畴加到“经验性直观”中的统一,这是对客观实在性证明的一个补充,由此才完成了整个先验演绎。(www.xing528.com)

然而,这两个步骤在第一版中受主观演绎和客观演绎之划分的影响,是不容易看出来的。但是,研究者关于范畴的客观有效性证明和客观实在性证明的划分,实际上正是根据康德在第一版中的提法提炼出来的,只不过康德那时还没有严格地区分二者。

在题为“向范畴的先验演绎的过渡”的14节中,关于范畴的客观有效性问题,康德写道:“范畴作为先天概念的客观有效性的依据是:惟有通过它们,经验(就思维的形式而言)才是可能的”。括号中的内容表明,所谓范畴的客观有效性,就是要证明使经验可能的思维形式的普遍必然性。稍后康德又说道:“一切先天概念的先验演绎有一个全部研究都必须遵循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它们必须被当做经验的可能性(无论是在其中遇到的直观的可能性,还是思维的可能性)的先天条件来认识。”同样是括号中的内容,揭示了康德在先验演绎中所要完成的任务之一。因为康德把经验的两种先天条件同时列出,指明了范畴的先验演绎就是要说明思维的可能性,正如时间和空间概念的演绎是要说明直观的可能性一样。二者的区分,说明要证明的思维的可能性只是一种纯粹的思维规则。在所谓“事先的提醒”的第四个说明中,康德也表达了同样的内容:“因此,范畴也是思维显像的一般客体的基本概念,因而具有先天的客观有效性;这就是我们真正说来所要知道的东西。”然而,康德随后明确地谈到了演绎的另一任务,即在正式开始先验演绎的第二章“论经验之可能的先天根据”开端,康德说:“说一个概念尽管既不本身属于可能经验的概念,又不由一个可能经验的要素构成,却被完全先天地产生,并应当与一个对象相关,这是完全自相矛盾的和不可能的”。这就是说,要证明纯粹概念是“经验之可能性”的先天根据,还必须说明概念是如何先天地与可能经验的要素相结合的。显然,这问题应该属于康德要证明的范畴的客观实在性问题。康德对此是有明确表述的:“如果有先天的纯粹概念,则这些概念固然不能包含任何经验性的东西,但尽管如此,它们却必须全然是一个可能经验的先天条件,它们的客观实在性只能以此为依据。”

康德在稍后也对这两个任务作了清楚的表述:“我们在范畴中发现了先天地包含着做出任何经验时的纯思维的这些概念;而且如果我们能够证明,惟有凭借范畴才能思维一个对象,那么,这就已经是范畴的一种充分的演绎和它们的客观有效性的辩解了。但是,由于在这样一种思想中活动的不单是一种思维能力亦即知性,而且知性本身作为一种应当与客体相关的认识能力同样由于这种关系的可能性而需要予以说明,所以我们必须事先考虑构成经验之可能性的先天基础的种种主观来源,不是根据其经验性的性状,而是根据其先验的性状。”这就是说,要完成范畴的先验演绎,仅仅依靠“客观有效性的辩解”是不够的,而另外一个“辩解”,显然就是对范畴应用于直观的一个说明,这就是康德的主观演绎,而这个演绎事实上是服务于范畴的客观实在性证明的。可见,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文本的两版中都采用了两个相关的证明来完成先验演绎,二者构成先验演绎的两个必要步骤。

第一版中一般的读者很难了解到先验演绎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或先验演绎的两个相关的证明。这要归咎于康德在第一版中把先验演绎区分为主观演绎和客观演绎两个部分,以及人们对主观演绎真实任务的不甚明了。在第一版的前言中,康德明确指出:“这一颇具深度的考察具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与纯粹知性的对象下,应当阐明和解释知性的先天概念的客观有效性……另一个方面则旨在考察纯粹知性本身,探讨它的可能性和它本身所依据的种种认识能力,因而是在主观的关系中考察它。”根据康德的说法,主观演绎要解决在“主观的关系中”探讨知性的“可能性和所依据的种种认识能力”的问题。这似乎是从一个给予的结果中去寻找原因,这种探讨本身类似一种假说,因而不足为信,但演绎的全部说服力可以通过客观演绎来获得。

显然,人们都是根据康德在第一版前言中的这一说明来理解康德的主观演绎的。主观演绎的内容就是从经验出发,从下到上,一方面说明知识形成所需要的“综合”,另一方面也是逐步上溯至知识所需要的条件,直至先验的统觉。正如康蒲·斯密所言:“主观演绎是要确定使知识有其可能所需要的主观种种条件,以不这么含糊的话语来说,是要确定人们知识所由发生的诸过程。”这些主观条件不外就是先验想象力的综合作用,知性范畴和先验的统觉、先验想象力的三重综合则是“知识所由发生的过程”。当然,康德的叙述方式很容易让人误解为这里描述了一个经验的过程,也即构成知识的问题。这种理解无疑是片面的,因为康德在这里侧重的是从“主观的关系中”去探讨知性的可能性(条件)。所以,先验想象力的三重综合与其说是一个经验的过程,毋宁说是一个完成了的先验过程。正因如此,康蒲·斯密才指出:“三种综合能在经验的层次上得到其实证,但是没有什么证据说有与之适应的先验活动。”这也就是康德哲学被指责为带有某种心理学色彩的原因。

然而,当我们在康德的提示下去理解其主观演绎时,却忽视了其赋予主观演绎的另一个任务,即在寻求知性所依据的种种可能性的同时,主观演绎还要解决范畴应用于直观的问题,也即说明“知性本身作为一种应当与客体相关的认识能力”的可能性。“先验演绎中的范畴的合法性必须证明,他们能运用于对象,所以必须考虑人类认知者是如何把这些概念运用到时空直观上去的。”这正是康德提出先验想象力(三重综合是其作用的一种展开)之处。这个问题似乎才是康德考虑主观演绎的真正目的,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先天概念才能先天地与对象相关,才具有客观实在性。因此,在此意义上可以说,主观演绎名为演绎,但实际上并不是演绎,其最终目的是要服务于范畴的客观实在性证明。因此,当康蒲·斯密根据主观演绎的目的之一认为客观演绎要放在主观演绎的开头和结尾之间时,我们也可以根据主观演绎的另一目的认为,主观演绎要放在先验演绎的两步之间。这一结论,可以通过康德修改后的第二版看得更加清楚。鉴于此种理解可以得出,第一版的先验演绎的划分只是形式上的,两版的先验演绎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在第二版中,康德虽然删去了主观演绎,但并没有删除范畴应用于直观问题的解决。康德删掉的只是作为演绎之一的主观演绎,并没有删掉服务于先验演绎的那个关键性问题。而主观演绎要解决的这个问题,正是通过先验想象力学说来解决的。康德赋予先验想象力一种盲目的却又遵循知性规则的能力,因此其恰好能够在直观和范畴之间进行沟通。当然,在很多地方,康德是通过类比一种经验想象力来阐述先验想象力的,因而人们很难理解以致误解。究其实质,先验想象力不过是说明知性之可能性的逻辑条件而已。这种沟通对于范畴之具有客观实在性的说明是至关重要的,由此可见先验想象力学说在《纯粹理性批判》中的地位。

(原载于《广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被《人大复印资料·外国哲学》2008年第3期全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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