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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主义与先验论:当代中国人文大系

时间:2023-12-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罗素对归纳合理性的辩护大致也可被归入演绎主义之列。

演绎主义与先验论:当代中国人文大系

二、演绎主义和先验论的辩护

1.演绎主义辩护

对归纳推理的演绎主义辩护是指:暗中承认归纳推理本身不能必然得出结论,然后通过给归纳推理增加一个认为是普遍必然的大前提,把它与归纳前提中所枚举的个别性例证结合在一起,就能保证归纳结论的必然真实性。这种归纳辩护方案的主张者首推密尔,此后著名的有罗素以及中国的金岳霖

密尔在《逻辑体系》(1843)中指出,通过增加一个大前提,每一个归纳都可以变成三段论的形式。此类三段论有两种前提:一种是表示观察证据的例证前提,一种是表示普遍性规律或假设的补充性前提,其结论则是对某种已有事实或对于某种未知事实的预测。增补为三段论形式的归纳,叫做“证明性归纳”。密尔认为,要使归纳法成为证明性的,所需加入的大前提是自然齐一律和普遍因果律。前者的表述是:“自然中存在着相同的情形,曾经发生过的东西,在相似程度足够的情况下将会再发生,并且还不仅如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它还将会永远发生。”这是“归纳法的根本原则和总的原理” (8)。后者的表述是:每一个事件,或每一个现象的开端,必定有某种原因;某些先行现象,由于其存在,恒定地和无条件地要产生某种后果。 (9)普遍因果律亦称“决定论原则”。对于排除式归纳来说,假定这个原则是完全必要的。除非我们假定A有必要条件,我们就不能从大量观察到的事例与某个另外的特征并存这一事实推出任何结论。有人指出,只加入决定论原则也不足以使排除式归纳成为证明性的。因为与给定现象可能具有条件关系的现象可能是无限多的,其中有些相关现象被我们有意或无意忽略了,或者给定现象可能具有多重或复杂的条件,等等。为了对付诸如此类的困难,需要给排除式归纳法加入的另一个前提是选择公设,其内容是:(1)在与给定现象可能有条件关系的性质或现象中,包含着实际有条件关系的性质或现象;(2)一性质或现象究竟是否与给定现象有条件关系,可以通过反面证据的枚举来确定。选择公设的作用是限定排除式归纳法中可供选择的可能性的范围。于是,每一个归纳为了获得证明性的力量,都需要补充上述三个普遍性前提。

罗素对归纳合理性的辩护大致也可被归入演绎主义之列。他通过著名的火鸡比喻揭示了归纳结论的可错性:一只火鸡,在它从小到大的生长过程中,主人总是一打铃就喂食,于是它慢慢形成了习惯:一听到铃声就去主人身边觅食。但有一天,它听到铃声去觅食时,主人却把它捉住,宰杀后摆上了餐桌。不过,罗素认为,尽管归纳结论可错,但我们仍然不得不使用归纳法或依据归纳原则去认识这个世界,由习惯产生预测或期待甚至具有某种生物学的根据。他认为归纳法原则包含两个要点:“(甲)如果发现甲种事物和乙种事物相联的事例次数越多,则甲和乙永远相联的或然性也就越大(假如不知道有不相联的事例的话)。(乙)在同样的情况下,甲和乙相联的事例足够多时,便几乎可以确定甲和乙是永远相联的,并且可以使得这个普遍规律将无限地接近于必然。” (10)他认为,这个归纳法原则不可能仅凭经验来反对,也同样不能仅凭经验来证明。那么,如何为归纳的合理性辩护呢?他提出了如下几条公设:(i)准永久性公设;(ii)可彼此分开的因果线公设;(iii)因果线中时空连续性公设;(iv)围绕一个中心分布的相似结构的共同原因起源的公设;(v)类推公设。 (11)他论述说,这些公设中每一个都肯定某件事情常常发生,但并不是必然总是这样;因此,就个别事例来说,每个公设都为达到必然性的合理预测提供了理由或根据。每个公设都有其客观的方面和主观的方面:从客观方面来说,它肯定某件事情在属于某一种类的大多数情况下发生;从主观方面来说,它肯定在某些外界条件下,一种不能达到必然性的期待在或高或低程度上具有合理的可信度。总体来看,这些公设是用来向我们提供在为归纳法找寻合理根据时所需要的那种先在概然性的。他并且认为,尽管这些公设的所有可证实的后果都是被经验所证实的,但我们关于公设的知识却不可能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之上。

我国逻辑学家金岳霖对他所谓的“归纳原则”本身给予了先验的论证(下一节将予以讨论),但对归纳推理的合理性却给予了演绎主义的辩护,即把归纳原则作为大前提,把个别性例证作为小前提,把归纳概括得到的命题作为结论,由此构成如下形式的演绎推理:

如果φ(at1,bt1)∧φ(at2,bt2)∧φ(at3,bt3)…∧φ(atn,btn),则(大概)(a,b)φ(a,b)。

φ(at1,bt1)∧φ(at2,bt2)∧φ(at3,bt3)…∧φ(atn,btn),所以,(大概)(a,b)φ(a,b)。

他论证说,如果结论是假的,推论又没有错,则一般说来,或者两前提都是假的,或者两前提之一是假的。但他认为,当这种情况发生时,需要改变的不是作为第一前提的归纳原则,而是作为例证的第二前提。

我认为,对于归纳合理性的演绎主义辩护是不成立的,它只证明了如果某个或某些一般性原则或公设是真的,并且个别性例证命题是真的,则归纳结论必然为真。但问题在于,作为演绎推理大前提的一般性原则或公设的真实性如何保证?在我看来只能有这样几条出路:第一,诉诸更普遍、更一般的原则或公设,说前者是从后者推出来的,但后者的正确性又源自何处?这将导致无穷倒退。第二,诉诸归纳推理,说它们是从人们的成功实践中归纳总结出来的,但这是循环论证休谟的质疑对它们仍然有效。这两条出路在逻辑上都是走不通的,于是演绎主义者要说明普遍性原则或一般性前提的真实性,只能求助于另外两条出路:先验论和约定论,前者说一般性原则是人的认识中先天固有的,并且具有普遍必然性;后者则说它们是科学家共同体或社会共同体的约定。历史上确有人这样去做,下面就将考察这两种方案。不过,我可以预先指出,冯·赖特的下述看法是正确的:“演绎主义研究提供了对归纳的语言方面的辩护。不过,这种辩护显然只具有纯粹相对的价值,它使得归纳结论的真依赖于某些另外命题的真。” (12)

2.先验论和约定论辩护

先验论辩护的始作俑者是康德,他坦率地承认,休谟的论证把他从独断论的迷梦中惊醒,但他只同意休谟的前提,却不同意休谟的结论。他试图把英国经验论和大陆唯理论结合起来,认为尽管我们所有的知识都开始于经验,但并不产生于经验;任何知识都包含两种必不可少的成分:由感官提供的感觉材料或经验内容,以及认识主体先天具有的整合、统摄这些材料或内容的形式。例如,在感性认识阶段,感官提供关于认识对象的印象或表象,认知主体则将这些表象纳入时间和空间这样的先天感觉形式中,从而得到时空化的经验知识。在知性阶段,知性把经过时空整理过的感觉材料作进一步综合,其综合的形式就是他从当时的形式逻辑体系中抽象出来的一个判断表和范畴表,其中包括实体、因果、必然等十二个知性范畴;而进行这种综合的则是“我思”即“先验统觉”。康德认为,所谓认识,就是认知主体运用先天具有的各种认识形式,去整理、统摄各种感觉材料的过程;先天形式和后天内容对于知识的形成和获得缺一不可:“思想无内容则空,直观无概念则盲。” (13)并且,先天形式使感觉材料带上了普遍性、必然性,从而提供了严格意义上的科学知识。在他看来,科学知识是一个体系,由无数的主谓式判断构成,这种判断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谓词包含在主词之中,未对主词构成扩展,因而具有先天必然性的分析判断;一是谓词在主词之外,给主词增添了新内容,因而是来自于经验、不具有必然性的综合判断。近代哲学中的经验论和唯理论两派都在这两种判断之间作非此即彼的选择,因而两派都不能说明经验科学知识的普遍必然性。康德则认为,真正的科学知识是由他所谓的“先验综合判断”构成的,这种判断同时兼备上述两种判断的优点:既增添新的知识内容,又具有普遍必然性。他认为,先验综合判断的存在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例如从欧几里德几何的公理到牛顿力学的一系列定理,以及普遍因果律,都是这种判断的例子。因此,康德认为,“先验综合判断是否可能”根本不成为问题,无需解答和证明。需要证明的是这种判断“如何可能”,也就是说,要使这种判断成为可能,需要哪些条件和根据。“先验综合判断如何可能”于是成为康德先验哲学的总问题。这样,康德就对休谟问题提供了先验的解决,普遍必然的知识是用先天的认知形式整合、统摄后天的感觉经验内容的结果,实际上他用此办法把休谟问题消解或排斥掉了。

不过,康德对休谟问题的先验解决至少存在这样几个主要的困难。首先,“先验综合判断”这个概念受到了严厉批评,特别是受到具有实证主义倾向的哲学家的批评。例如,逻辑经验主义者就根本排斥先验综合判断的存在。冯·赖特还提出了这样一个论证,证明先验综合判断不存在:假定“所有的A是B”是先验综合的,并假定有人坚持认为有A不是B。拒斥“有A不是B”这一判断有两种方式,一是认为“有A不是B”这一说法与我们赋予词项A、B的用法相矛盾,二是说该断言因某些另外的理由为假,例如观察不仔细,记录有错误,故意说谎,等等。在后一方式下,为了保证这样的理由总能被提出,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只要有人坚持认为有A不是B,我们总能提出不承认存在不是B的A的理由,这种理由就只能来自于词项A、B的定义。因此,在这两种方式下,判断“所有A都是B”的真都是源自于词项A、B的定义或用法。如此一来,该判断就不是综合的,而是分析的。因此,先验综合判断不存在。 (14)其次,当把先验综合判断如普遍因果律,用于确立具体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并不能单独证实这个特殊的归纳的合理性,尚需加上许多其他的原则,如自然齐一律,有限独立变化等。康德本人并不把后面这些原则看作是先验可证的,而仅仅看作是“主观的”假定。最后,把某些一般原则说成是人的认识中先天固有的,并且具有普遍必然性。但这需要论证清楚:究竟什么样的原则可以是先验的,什么样的原则是后验的?作出如此区分的根据或标准是什么?我们总不能把说不清其正确性之来源的一切东西都简单地归于“先验的”名下了事,以逃避理智探讨和说明的责任。这样,对归纳的辩护就不可能完全是先天的。

先验论辩护行不通,有些哲学家和科学家则干脆诉诸主观的或社会的约定,例如庞卡莱就认为,有些基本原理已得到经验的初步证明,但还不能被完全证实,于是科学家们共同约定,同意把这些原理看作是已被证明为真,然后据此推演出各个学科中更具体的定律和原理。约定以后,仍要继续寻找经验的证明,如一直无反证,此约定可继续维持下去。但这里的问题是:从这种本身的正确性就有待证明的约定不能推出归纳结论的必然真实性,并且我们应该约定什么,不约定什么,如何避免随便的、任意的约定?作出某种约定的理由或根据是什么?诸如此类的一大堆问题等待我们去回答。所有这些问题并不比归纳问题更简单,假如不是更复杂的话。

我国著名逻辑学家和哲学家金岳霖在《论道》、《知识论》等论著中对归纳问题也提供了一个先验的解决。他把归纳原则称为接受总则,认为它是经验构成的必要条件。只要时间不停留,大化总在流行,所与也必然源源而来,而在化所与为事实、以得自所与之道还治所与之身的过程中,总要引用归纳原则。他把这个原则表述为“如果……,则……”的条件句形式,“它的前件列举例子,它的后件是一结论式的普遍命题” (15)。其中一种表述考虑到了时间因素,转述如下:

用另一种方式表述,这个条件句的前件是:(www.xing528.com)

(1)φ(at1,bt1)∧φ(at2,bt2)∧φ(at3,bt3)…∧φ(atn,btn

它的后件是

(2)(大概)(a,b)φ(a,b)

(2)是一全称命题,它在逻辑上等值于下述合取命题:

(3)φ(at1,bt1)∧φ(at2,bt2)∧φ(at3,bt3)…∧φ(atn,btn)…∧φ(at,bt

金岳霖赞同休谟的观点,认为归纳问题既不能演绎地论证,也不能归纳地证明。但他却认为,他所表述的归纳原则“是先验的永真的原则,只要经验继续着,归纳原则总是真的” (16)。他给出的论证是:

第一,以往的经验不能否证归纳原则。假如在tn时发现一个反例img431φ(atn-1,btn-1),则前件为

(4)φ(at1,bt1)∧φ(at2,bt2)∧φ(at3,bt3)…∧img432φ(atn-1,btn-1)∧φ(atn,btn

而(4)又蕴涵着

(5)img433(大概)(a,b)φ(a,b)

该反例所推翻的只是归纳原则的结论,该归纳原则本身仍毫发无损,因为用条件句形式表述的归纳原则只有在前件真后件假的情况下才是假的,当有反例出现时,后件固然为假,但前件也一定为假,因此前件真后件假的情况根本不会出现。

第二,未来的经验也不能否证归纳原则,理由有二:一是只要时间在流逝,当img434φ(atn+1,btn+1)成为例证而与以往的φ(at1,bt1)∧φ(at2,bt2)∧φ(at3,bt3)…∧φ(atn,btn)相反时,它就不是一个将来的反例,因此也就不是将来与以往发生冲突;二是“将来”的所谓反例所否证的也只是以往根据归纳原则得出的全称结论,而不是以往的正例,更不是归纳原则本身。于是,既然过去、现在和未来的经验都不能否证归纳原则,因此它是分析的和永真的。

我只能说,金岳霖的论证是机智的,但很难说是正确的。原因有三:首先,休谟所质疑的归纳推理是从一些个别性例证得出一个全称概括命题,而金岳霖所谓的“归纳原则”是从一些个别性例证得出一个语气不确定的概括命题“(大概)所有A都是B”,因此把休谟质疑的对象改变了,金岳霖的论证也就不是针对休谟的,更不能反驳休谟,于是休谟原来对归纳的质疑就仍然有效。其次,即使就像金岳霖那样表述归纳原则,也仍需要论证为什么从一些个别性例证可以得出概括命题“(大概)所有A都是B”,但金岳霖并没有从正面论证这一点,而是采用了反证法:当否证归纳原则的结论时,也必然否证该原则的前提,因此前件真后件假的情况不会出现,因此归纳原则恒成立。这就是他所谓的否证归纳原则结论的反例并不是该原则本身的反例,而是该原则的正例。但这个论证成立的前提条件就是归纳原则成立,因此它是一个典型的循环论证。并且,这里隐藏着一个时间点的偷换,在逻辑上是不合法的。最后,归纳原则是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它说的是:如果前件为真,则后件一定真。但实际情况是,它的前件真不能保证后件真,即使像金岳霖那样给后件加上“大概”的限制语。后面在论证归纳概率逻辑不能解决归纳问题时,将证明这一点。

顺便说一下,我看了几篇评介金岳霖关于归纳问题的研究的文章,对其评价很高,我觉得有明显的过誉之嫌。学术研究是很严肃的事情,应该实事求是,不能因为金岳霖是我国老一辈有建树的逻辑学家和哲学家,就对其学术成就作夸张性评价。这样的事情今后应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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