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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控制技术及其应用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2-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不管是直接侵权的“直接规避行为”还是帮助性的“直接规避行为”,都可直接使用传统版权法或帮助性侵权规则进行处理,没有必要再重新建立专门禁止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之“直接规避行为”的规定。单纯的使用控制技术措施并不限制用户对其作品的访问。

使用控制技术及其应用的分析介绍

8.2.2 使用控制技术及其应用

使用控制技术措施,是指权利人采取的能有效控制他人未经授权侵犯其受版权法保护的权利(例如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广播和演绎等权利)的行为的技术措施,其实质是防止侵犯权利人的版权,该类技术措施的保护是基于版权法理论所做的法律规定,因而,美国的《数字化千年版权法》(Digital Millenium Copyright Act,简称DMCA)将其称为Copyright Protection Technological Measures而区别于基于非版权理论所规定的Access Control Technological Measures。从所起的作用上看,使用控制技术措施可以分为单纯的控制使用作品行为的技术措施(Use Control Technological Measures)和保证支付报酬的技术措施(Usage Metering Measures)两种,前者旨在控制他人非经授权以各种方式(比如复制、发行、公开表演等)单纯使用作品,“连续性版权管理系统”(SCMS)、电子文档指示软件、电子签名、电子水印等都是常用的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后者并不直接控制他人非经授权访问或使用作品,但可以计算出他人访问或使用作品的次数和频率,从而保证版权人依据计算出的次数和频率收取报酬,一旦发生侵权,则可以保证版权人获得直接的证据,从而也方便法院确定适当的侵权赔偿数额。

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权的范围比控制访问作品技术措施权的范围要狭窄。根据美国DMCA的第120(b)条的规定,禁止的只是制造、提供规避技术措施的装置这一“准备行为”,对于规避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的“直接规避行为”,DMCA并未设置专门的条款进行禁止。原因就在于规避版权人采取的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而直接使用作品或为他人使用作品创造条件的行为本身可能就是侵犯版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已经受到了传统版权法的规制,因此没有必要再设置新的规范加以禁止。例如,版权人采取了某项技术措施,以防止他人未经同意擅自复制其作品,如果有人不仅破解了这项技术措施而且复制了版权人的作品,则此人的行为构成侵犯版权人的复制权。如果此人规避技术措施是为了他人复制提供前提条件,则此人的行为仍将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或帮助性侵权行为。帮助性侵权(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是从美国判例法中发展起来的一个概念,它的基本内容是指,因某人自己的行为而使别人得以实施侵权行为,此人应当为别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帮助性侵权”的规则不仅在美国适用,在德国也有适用的。可见,不管是直接侵权的“直接规避行为”还是帮助性的“直接规避行为”,都可直接使用传统版权法或帮助性侵权规则进行处理,没有必要再重新建立专门禁止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之“直接规避行为”的规定。

但是在我国,帮助性侵权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的正式承认,不仅《著作权法》中找不到关于帮助性侵权的内容,就是《民法通则》中也没有这方面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这一解释基本上是针对《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该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文件提到的“因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共同侵权”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一点与美国判例法中的帮助性侵权是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文件属于司法解释的性质,对我国各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有指导作用。(www.xing528.com)

根据DMCA的第1201(b)条的规定,下列三类规避控制使用的装置将被禁止:①被主要设计、生产出来用于规避可以有效控制使用作品的;②除了规避可以有效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外,只有有限的商业上的重大目的或用途;③明知某种装置是用来规避可以有效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的,而仍然进行销售或者为销售创造条件的。

从以上分析来看,美国DMCA无论对于控制使用的技术措施,还是控制访问的技术措施,其技术措施权的内容,均包括禁止“直接规避行为”之前的“准备行为”的权利,即禁止任何人制造、进口、向公众表示或提供、买卖能够规避技术措施的任何技术、产品、服务、装置、部件或其组成部分的行为。实际上,这不仅偏离了WCT的义务要求,而且其立法的依据也与WCT完全不同,似乎更像一种特别立法,而不是在版权法范畴内。

单纯的使用控制技术措施并不限制用户对其作品的访问。对于文字作品来说,如版权人在其上设置了使用控制技术措施,用户一般还可以浏览,因此,依据法律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而对该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内的引用、翻译仍然可以进行,但有些类型的合理使用如为课堂教学使用需要对该版权作品进行复制就受到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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