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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介绍

时间:2023-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性要件而当然无效,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未被撤销时是有效的。

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介绍

二、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案例7:2000年3月6日,A钟表百货公司与B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贸易公司向钟表百货公司提供一批电子表,单价50元一只,总价款50万元。A钟表百货公司担心电子表来路不明,B贸易公司遂向其提供了厂家生产许可证、合格证等有效证件并出示了样品。双方约定,B贸易公司交货后,A钟表百货公司验货合格后即支付全部款项。2000年3月12日,B贸易公司将货物全部发到,A钟表百货公司发现部分表与样品不符,遂提出异议。此时,正赶上工商局大检查,该批电子表被查明系走私表,B贸易公司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合格证等都是伪造的。工商局遂没收了全部手表。

案例8: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

案例9:某大学三年级学生甲(21岁)将其电脑借给同学乙(20岁)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

以上三个案例涉及民事行为的效力。民事行为只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是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虽然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自始、确定、当然、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了7种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5种无效合同,其他民事法律也作了相应规定。综合我国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行为无效的原因,无效民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7)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有全部和部分无效之分。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民事行为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但因无效民事行为的实施会影响国家、社会或者他人的利益,因此无效的民事行为会发生以下法律后果:第一,无效民事行为不具有履行效力,当事人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应当停止履行;第二,当事人已经履行的,应将依该行为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第三,因无效民事行为的实施或履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当事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有或者返还给集体或第三人。

(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又称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生效,但因欠缺意思表示真实要件,可以因行为人行使撤销权,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于被撤销前已经生效;

(2)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

(3)是否使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思,撤销权人以外的人不得主张撤销该行为;

(4)撤销权人可行使其撤销权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也可以放弃撤销权,此时,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转化为有效的民事行为;

(5)撤销权一旦行使,撤销的效力溯及该民事行为成立之时,即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类:

(1)行为成立时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www.xing528.com)

(2)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实施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可以变更或撤销的,当事人享有的行使可撤销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即为撤销权。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享有撤销权;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受损害一方享有撤销权。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依《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后,当事人不得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民事行为有效。

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经当事人请求被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经请求后被撤销的,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发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地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中对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未做规定,而《合同法》中做了规定。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于成立时是否有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某种非实质性要件,于成立时不能确定有效,但其又不是当然无效的,可以通过其他的行为使之有效。因此,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也不同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性要件而当然无效,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未被撤销时是有效的。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成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但它不同于可撤销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于成立时是有效的,只是因意思表示有瑕疵,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而使之自始无效,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于行为成立时并不能确定有效,也不能确定无效,其是有效或无效决定于他人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或者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行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该行为有效;若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

所谓法定代理人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成立后表示同意该行为。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意思表示既可以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也可以向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行为的相对人做出。

(2)无权代理行为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内为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在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而经被代理人追认,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因此,无权代理行为也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处分他人的财产,应有处分权。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实施行为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所以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于行为成立后,权利人予以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该行为有效;权利人未予以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未取得处分权,该行为则无效。

(4)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移转行为

债务移转,是指债务人将其债务转移给第三人负担。《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欠缺债权人同意时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移转债务的民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经债权人事后同意的,为有效,可发生债务移转的后果;若债权人事后不同意,则为无效,不能发生债务移转的后果。

上述案例7中,B贸易公司伪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文件,以走私电子表冒充合法途径生产的电子表,使A钟表百货公司陷入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了合同,构成欺诈行为,且其欺诈行为破坏了国家的海关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该合同无效。

案例8中,丁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但是,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案例9中,乙将电脑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实施行为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权利人未予以追认并且无处分权的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该行为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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