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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学案例:生效要件欠缺民事行为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唐某要求退房、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乙将甲打成重伤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因为撤销权人要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三)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行为是指民事行为的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若权利人追认,则该行为有效;若权利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

民法教学案例:生效要件欠缺民事行为

(一)无效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行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规范的民事行为。

3.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4.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案例1-6-21

秦某,昆明一机关公务员。2008年,他到昆明郊区农村以20万元从农户唐某手中买得农房一栋。两年后,唐某要求其退房,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无效。我国农村宅基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民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而该使用权只能在农民集体内部流转,不可以向外流转,否则会侵害农民集体的利益。对此,我国已经三令五申禁止买卖农房,因为地随房转,买卖农房也就附带着买卖农村宅基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第2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办发〔2004〕28号)第10条规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第2条规定:“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本案中,秦某与唐某之间的农房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精神、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而无效。唐某要求退房、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 例1-6-22

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售价为50万元。为了少缴税款,甲乙又拟定了另一份房屋售价为30万元的协议,并持此份协议到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其后,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在法庭上,甲出示了两份售价不同的协议。

两份协议的效力如何?

售价50万元的合同有效,30万元的合同无效。因为售价30万元的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拟定此份合同的目的在于偷逃税款,因而无效;相反,售价50万元的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产物,虽然没有携此份合同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但房屋买卖合同本身是不以办理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要件,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

案例1-6-23

甲与妻子结婚多年,因妻子不能生育,遂与发廊女乙达成协议;由乙为甲生孩子,如生儿子,甲给付乙20万元;如生女儿,甲给付乙18万元。后乙怀孕,生下一对双胞胎儿子。乙认为甲应给付40万元,甲则只愿意给付20万元。双方协商不成,诉诸法院。

该协议效力如何?

无效。我国法律对于代孕行为并没有明确禁止,只有卫生部2003年发布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员行为准则》规定“禁止实施代孕技术”,但该规定只是部门规章,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目前代孕合同的有效性尚处于探讨阶段,但从法律角度来说,代孕合同是代孕方将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婴儿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这违反了人的身体不能作为权利客体的法理;代孕方将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亲权通过交易行为转移给求孕方,这也违反了亲权专属于父母、不得让与他人的原则;代孕合同虽然出于无奈,但其中的确存在婚外性行为、婚外生子的行为,存在金钱与肉体的交易,从而导致违反公序良俗。也就是说,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该协议也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案例1-6-24

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

1.甲乙之间的协议是否有效?

2.甲是否违约?甲是否应当退回5万元医药费?

1.该协议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因为乙将甲打成重伤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甲不得告发乙”属于对犯罪的包庇,此约定因违法而无效。甲被乙打成重伤,乙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完全合法,此约定有效。

2.甲没有违约,也不需要退回医药费。既然“甲不得告发乙”是无效的,甲向公安机关报案就谈不上违约,这是完全合法的行为;既然“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是有效的,甲亦不需要向乙返还这笔医药费。

(二)可撤销法律行为

可撤销行为有三种法律后果:

1.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则该法律行为无效。

2.撤销权人行使变更权后,则该法律行为继续有效,但行为内容被变更。

3.撤销权人期满未行使撤销权,则该法律行为有效。(www.xing528.com)

案例1-6-25

甲和乙订立一份合同,合同尚未履行。

1.甲以自己受欺诈为由,通知乙撤销合同。则该合同是否被撤销?

2.甲以自己受欺诈为由,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法院认定欺诈成立,判决撤销该合同。则该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1.没有。因为撤销权必须通过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不能以通知对方当事人的方式来行使。

2.不合法。因为撤销权人要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也就是说,法院不能轻易地宣告一份合同无效,应尽可能地维持合同的有效性,否则是对缔约成本的浪费,也违背了《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原则。

案例1-6-26

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经鉴定,果然如此。甲遂与首饰店交涉,要求撤销该买卖关系,历时1年零8个月,未果。现甲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

甲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不能。因为撤销权必须在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本案中,甲是在知道欺诈行为之日起1年零8个月之后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合同,已经超过了1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限,合同已经生效。

(三)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行为是指民事行为的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若权利人追认,则该行为有效;若权利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其包括: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无权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

案例1-6-27

小刘,15岁。一天,小刘携带家中的1万元现金到某电脑城,向销售员张某购买了手提电脑一部。小刘携电脑回家,被其父亲发现。

1.若其父亲打电话给张某,称承认其子购买电脑的行为,则该合同效力如何?

2.若小刘要求其父亲追认,被拒绝。则该合同效力如何?

1.有效。小刘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1万元电脑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该合同行为的效力待定。后其父追认了该行为,则此合同行为转为有效。

2.无效。其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对小刘订立合同的行为拒绝追认,则此合同行为由效力待定转归于无效。

案例1-6-28

甲、乙为朋友。因甲出差,遂将自己的一台液晶电视交给乙保管。乙在保管期间,因急需用钱,未经甲同意,即以自己的名义与丙订立合同,将彩电卖给了丙。

1.若甲回来后,告知丙:“我同意乙的行为”。则该合同效力如何?

2.若甲回来后,对乙说:“那台彩电送给你了。”则该合同效力如何?

1.有效。乙未经甲同意,将代为保管的液晶电视卖给他人,该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待定。后权利人甲对此行为予以追认,因此该合同自始有效。

2.有效。乙的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后甲将彩电送给了乙,即乙事后取得了对该彩电的处分权,因此该合同自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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