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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恋情的理性思考,网络是虚拟影响下网络主体观念改变的结果

时间:2023-04-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网恋现在成为了一种时髦,网婚也成为一种时尚,种种虚拟的爱情关系在网络中比比皆是。就目前的互联网情形而言,人们基本上是在与一个个由语言构成的存在发生关系和进行交流。人的存在观念发生变化,必然影响人的真实观念发生变化。

网络恋情的理性思考,网络是虚拟影响下网络主体观念改变的结果

互联网创立的虚拟世界,给处处受制于物质世界、灵魂孤独、身心疲惫的现代人带来了“另类生存状态”,而这种另类生存状态对社会和个人有着深刻的影响。虚拟空间、虚拟现实、虚拟实践不仅对人的存在观念、真实观念、世界观产生影响,而且人的交际观念也会随着各种观念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人的存在决定人的交往,决定人的交往观。网络虚拟创造新的交往语境,决定了新的交往语境下新的关系的产生。网络虚拟中的虚拟身份、多重角色、自由平等、即时互通等特征给人的人本化的表达呈现了以前从来没有体验过的空间。在新语境的交流中,人们既有的伦理观念和行为规范必然要受到冲击和重构。诸如虚拟空间日益流行的“网恋”和婚外恋,正在改变着传统的爱情婚姻格局中的许多观念和规则。在保持现实生活中既有婚姻形式的同时,拥有一份或几份别样恋情或柏拉图式的爱情,已经不是稀奇之事。

网恋现在成为了一种时髦,网婚也成为一种时尚,种种虚拟的爱情关系在网络中比比皆是。有人认为它来源于现实而又超越现实。或许正是这样才适当地平衡了生活在物质丰饶年代的人们的空虚和寂寞,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生活与幻想、戏剧与现实的道德冲突。

网上恋情不再是单纯的网络角色模拟,也不是一种排遣寂寞的游戏,它已经被赋予了某种现实意义,但在激情背后往往有着更多的非理性因素,干扰了我们的生活和判断。虚拟婚姻挑战传统婚姻,人们的观点各异。有人说,网婚与道德相悖,网婚是一个新鲜刺激、充满争议的游戏,这种游戏在屏幕上充斥着性语言,超过了一般游戏范围,与我国的伦理道德法律相悖。但也有人认为,网婚让人体验到了婚外情,防止了现实婚外情的发生。

1.网恋是虚拟影响下网络主体观念改变的结果

第一,虚拟影响网络主体的观念。被誉为后现代主义大师的海德格尔提出了“语言是存在之家”的思想。这一思想,当时难以被人理解,被冷落了半个多世纪后,互联网为其存在观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在21世纪,人们正在实践着海德格尔的存在观,因为在虚拟空间里,你的语言构成了你的存在,这已经是一种可以体验到的“存在”。语言不仅是存在之家,而且构成了存在本身。从而使卡西勒说的“人是符号的动物”得到印证、发展。当互联网与人们的生存密不可分的时候,当人们越来越多地通过网络实现交流的时候,当网络虚拟世界成为人们生存空间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的时候,人们就将越来越多地感受和体验到存在与语言之间的一种新关系。就目前的互联网情形而言,人们基本上是在与一个个由语言构成的存在发生关系和进行交流。所以,语言构成存在的观念,很可能将会潜移默化地渗透到网络主体的生存观里,并在某些方面影响人们对人的本质、存在的本质的理解和诠释。这种存在观的渗透和演变需要一个过程,但这是对人类自身本质和自身发展具有深远意义的一种变异。

第二,在虚拟影响下,网络主体真实观念发生变化。人的存在观念发生变化,必然影响人的真实观念发生变化。虚拟正在全方位地改变着人的生活方式,而且也将改变传统的真实观念。人们传统的“眼见为实”的观念,将会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发生改变。当地球上的每一粒沙子都会具有一个IP地址的时候,虚拟事物将会得到虚拟网络的全面支持而构建新的真实观。当网络购物成为人们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时,当人们凭借相关数据而决定是否购买商品时,人们不见实物而不掏钱的决定准则就遭到了否定,人们具有的以知觉判定真实的观念也就遭到了消解。到那时,事物的表象和符号就完全替代了事物本身,事物可以缺席,而不影响人们对事物的判断和理解。虚拟技术的不断发展,正在悄悄地改变着网络时代人的真实观。

第三,虚拟影响下,人的世界观将发生变化。人的存在观发生变化的时候,必然引起人的世界观的改变。虚拟空间的出现,其意义不仅是将地球缩小了,将时空拉近了,而且改变了人们关于世界的各种观念。网络世界每个人都处在世界的中心,时空观念正在被淡化。一旦人们关于物理世界的传统观念被颠覆之后,与之相关的诸如时空观、国家观、民族观等观念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第四,人的交际观念也将发生变化。网络创造新的语境,这种语境冲击着新的道德规范、新的生活伦理。在虚拟世界中,任何个体都可以与虚拟的身份、其他虚拟个体发生关系和进行交流。在新语境中的交往,人们既有的伦理观念和行为必然受到冲击和重构。许多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实,比如“网恋”和婚外恋,正在改变传统的爱情和婚姻格局中的许多观念和规则。

2.网恋是自我与本我在虚拟环境下的真实表达

在虚拟世界,人把潜意识,把个性中的自我、本我都可以放在里面。人可以用匿名、虚拟身份、多重角色等特征来隐藏自我进行交往,因为虚拟空间是一个与现实相对应的存在,一个没有现实种种约束的存在。在现实社会,人们由于各种各样的顾虑,总是无法真实地呈现自我,总是自觉不自觉地按照社会的各种规范和习惯,按照现实生活中的利害关系来呈现、塑造甚至压抑、扭曲内心深处的潜意识欲望、真实自我、本我。人们对于情爱都有某种渴望,这是一种本能的存在,但由于身份、地位、家庭、舆论等种种细而密的现实之网的裹缠,很难抒发或宣泄情爱和渴望。

现实对于各种潜意识心理需求,更是自觉地按照既有的伦理道德规范加以压制。而虚拟世界能够提供一个与现实社会不同的空间,在这里没有了现实规则,也没有了现实中的潜规则,没有了现实中的活生生的利害关系、上下级关系。人们可以更加开放地呈现真实的自我进行虚拟而真实的交往,甚至是本能的流露,包括难于在现实中启齿的性的需求、性的语言等。在自我呈现、真我流露的同时,建构和塑造着现实中无法实现的真正的网络主体的“我”,并且在与他人的交流中确认各种被现实视为另类的自我。这种自我的确认绝不同于因现实生活局限而进行的想象、梦或者心理空间,而是在与他人的真实的、实时的交流过程中的逼真体验。所以,“网络是人类拥有的继宗教艺术之后第三个表现自我和宣泄潜意识进行人的交往的具有人性化的空间”。[4]

3.网恋的现实基础及其真实

现在,未婚同居、婚外性行为、一夜情等使得性、爱情与婚姻由原来的统一日益变为分离,越来越具有独立性。社会经济、多元文化、网络正在冲击、改变着现实的情感结合方式。

第一,网恋是新的社会互动方式。

社会互动一般来说是指社会上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通过信息的传播而发生的相互依赖性的社会交往活动。在实际相互依赖性的活动过程中,人们普遍追求的是“利润”或“报酬”的最大化。所谓“利润”、“报酬”指的是情感的交流,新鲜刺激的感觉,孤独、快乐的分享以及精神和情感的寄托。当然在追求利润或报酬的过程中,人们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或交换代价。现实中的恋爱成本包括双方各自的情感、时间、物质财富、精力、责任、名誉、社会规范的遵守等,而在网络中所需要的是时间、内心情感的感受,显然成本较低。一方面,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现实中属于真实一方的对方也会对网恋有许多的宽容和理解;另一方面,由于网恋的隐蔽性,同时由于人们价值观的多元化,网恋受到社会舆论压力实际上很小。而且网恋中的男女只要没有发生肉体关系,就不会有太重的负罪感。由此可见,网恋中的男女在新的互动中,付出的成本都较低。(www.xing528.com)

第二,网恋具有社会现实基础。

社会的发展为人的发展提供了条件。计划经济时代,人的活动范围受到很大的束缚和限制,在社会交往活动中的男女都会受到集体内部一系列义务和责任的约束。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社会交往才获得了充分的发展,形成了以全人类互相依赖为基础的广泛交往。在这样的交往活动中,男女容易找到符合自身要求的情感依托。这种情况大大改变了人们的情感寻求的心态。

一方面,社会的快速发展,使人类信息交通工具也得到快速改善,通信手段逐步升级,更扩大了人们的交往范围,延长了人们交往的时空。随着社会全方位快速的变化,人们心里对时间的感受性也在提高。原来是度日如年、一日三秋,现在是等待一秒都恍若一个世纪。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网络的推广和应用,造成了人类信息交通工具的革命性变化。进入互联网的虚拟空间,没有时空限制,没有道德约束,网络的快速、隐蔽等特征进一步降低了人们恋爱的成本,增加了恋爱的“利润”。互联网上的虚拟身份,是一种由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个性、社会态度等构成的身份期待系统。情感交流是网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动机。“互联网正日益变成婚外恋的好场所,即使是待在家中没有机会接触工作伙伴的家庭主妇,也有可能通过网络被人引诱”。[5]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认知的多元化以及价值观的多样化,人们对爱情、婚姻的认识,有了多方位的变化,有了多方面的理解和宽容。面对种种网恋的故事,人们不是急于谴责,而更多的是试图理解和接受。

第三,网恋具有真实的动机。

市场经济的发展,把人推向了一个以人为本的时代,一个追求个性自由和张扬的时代。现实中的种种情感枷锁使人们具有种种的难言之隐。人们交往范围的扩大和交往关系的变迁以及交往越来越趋向表面化和功利主义,很多人常常生活在孤独、寂寞、无聊之中,他们缺乏心灵的沟通、情感的交流,很多已婚男女也不例外

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每个人都有归属和爱的需要,爱与被爱都是一种归属感。因此渴望爱情、渴望得到别人的理解和信任,是人的较高层次的需要。这种高层次的需要具有可分离性和可转移性,而且现实生活中,人们都有着一种求新求异的心理倾向,网络正在以其特有的功能满足着这种极为复杂的精神、心理需求。

【注释】

[1]赵水忠:《谁偷窥了你的网络隐私》,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175页。

[2]转引自赵水忠:《数字化侵害——中国青少年网络问题报告》,中国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8页。

[3]罗大华:《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8页。

[4]张震:《网络时代伦理》,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1页。

[5]饶志华:《论婚外恋产生的社会基础》,《学术论坛》2004年第1期,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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