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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律例规定巫术犯罪:严打,惩罚加重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嘉庆年间发生的三例“造妖书妖言”犯罪,都受到了严厉的惩罚。与《大明律》相比,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反映了《大清律例》调整巫术犯罪水平的提高。因此,在巫术犯罪的预防方面,更加警惕有人利用巫术进行反清活动。

明清律例规定巫术犯罪:严打,惩罚加重

三、《大清律例》有关巫术犯罪的规定

《大明律》和《大清律》均采用七篇结构,但由于《大清律例》采用的是律例合一的编纂体例,所以,《大清律例》在巫术犯罪的规定方面也有律与例之分别。

1.在“十恶”第五“不道”罪中,有“采生折割,造畜蛊毒、厌魅”之规定。[125]所谓“采生折割”,不是一般地剥夺人的生命,而是出于某种妖术、巫术的目的,摘取活人的耳、目、脏、腑或分割人的肢体。上述规定从用词到内涵和《唐律》、《大明律》的规定无任何差别,可以说是完全照搬,是对唐、宋、明三朝立法成果的直接继承。在司法实践中,也严格区分巫术致人死亡与一般刑事犯罪致人死亡的界限,如嘉庆年间,安徽张良壁采生致使十五名女婴死亡、一人致残案。安徽巡抚钱楷比照“采生折割人”凌迟处死罪,量减,拟斩立决。结果,被皇帝质问,“庇护人妖,是何意见?——著由四百里传谕钱楷,接奉此旨,即先将该犯凌迟正法,示众——所有张良壁家产并著抄没”,“钱楷错拟罪名,著交部察议”[126]。该案中,张良壁被四百里传谕凌迟处死,罪有应得,本无可厚非。安徽巡抚钱楷却因没有以“采生折割人”的罪名,而是以“比照采生折割人”的罪名,被“交部察议”,就有点处罚过重之嫌,但这恰恰说明了清王朝对巫术犯罪的严打态度。

2.在“盗贼”,“造妖书妖言”中规定:“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若私有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127]该条下有四个例,其中有一个是关于巫术犯罪的。“凡妄布邪言,书写张贴,煽惑人心,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皆斩监候。”[128]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例的规定要重于正律,如对“妄布邪言,书写张贴,煽惑人心,为首者,斩立决”[129]。这与正律的量刑一致。“为从者”,正律有监候、流两种处罚,而在例的处罚里,归为单一的“皆斩监候”。在“人命”、“造畜蛊毒杀人”条中规定:“凡造畜蛊毒堪以杀人,及教令者,斩。造畜者,财产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若以蛊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造蛊情者,不在流远之限。若里长知而不举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获者,官给掌银二十两。若造厌魅符书咒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因而致死者,各依本杀法。欲令人疾苦者,减二等,其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于家长者,各不减。”[130]上述规定和《大明律》规定完全一致,没有任何变化。该条后未附条例。在实际司法中,量刑不仅要考虑犯罪后果,还要看是否有犯罪故意。嘉庆年间发生的三例“造妖书妖言”犯罪,都受到了严厉的惩罚。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河南革生杨英辰“妄布邪言”,按律应处斩监候,后“经本部驳令复审,讯明杨英辰实系醉后戏言,并无存心不轨、传播惑人情事”,“将杨英辰依妄布邪言、不及众、拟谴例”,“量减一等,拟杖一百,徒三年”[131]。该判决之所以量刑较轻,就是充分考虑了行为人是“酒后醉言”,没有犯罪故意的实际情况。

3.《大清律例》“礼律”,从两方面对巫术犯罪做了规定:一方面规定“凡私家告天拜斗,焚烧夜香,燃点天灯七灯,亵渎神明者,杖八十,妇女有犯,罪坐家长。若僧道修斋设醮,而拜奏青词表文,及祈禳火灾者,同罪,还俗”,即不允许个人亵渎神明。[132]另一方面规定,只有官方才拥有对特定神明的祭祀权,禁止个人私自祭拜,违者严惩。《礼律·祭祀·禁止师巫邪说》规定:“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异端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击鼓,迎神赛会者,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间春秋义社,不在此限”[133]。该条几乎全部抄自《大明律》,唯增加“其民间春秋义社,不在此限”。实践中,此类民间活动是没法禁止的,于是,统治者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与《大明律》相比,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反映了《大清律例》调整巫术犯罪水平的提高。该条下有例六条,对正律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修正:

一、各处官吏军民僧道人等,来京妄称谙晓扶鸾祷圣,书符咒水,一切左道异端邪术煽惑人民,为从者;及称烧炼丹药出入内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缘作弊,希求进用,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边外为民,若容留潜住,及荐举引用,邻甲知情不举,并皇城各门守卫官军不行关防搜拿者,各参究治罪。

一、凡左道惑众之人,或烧香集徒,夜聚晓散,为从者;及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并军民人等不问来历窝藏接引,或寺观主持容留披剃冠簪,探听境内事情,及被诱军民舍与应禁铁器等项,事发,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边外为民。(www.xing528.com)

一、习天文之人,若妄言祸福煽惑人民者,照律活罪。

一、凡端公道士,作为异端法术,医人民致死者,照斗杀律拟罪。

一、邪教惑众,照律治罪外,如该地方官不行严禁,在京,五城御史;在外督抚,徇私不得纠参,一并交与该部议处。旁人出首者,于各犯名下并追银二十两充赏。如系应捕之人拿获者,追银十两充赏。

一、凡有奸匪之徒,将各种避刑邪术,私相传习者,为首教授之人,拟绞监候;为从学习之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事犯到官,本犯以邪术架刑者,照规避本罪律,递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其犯该绞斩者,仍照本罪料断,至事犯到官,本犯雇人作法架刑者,亦照以邪术架刑例治罪。并究出代为架刑之人,照作教诱人犯法与犯人同罪律,至死减一等。得赃,照枉法从重论。保里邻里知而容隐不首者,照知而不首本律,笞四十。地方官不行查拿者,照例议处。[134]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例重点防范有人利用巫术危害封建统治秩序。在这一点上,它和《大明律》的规定并无不同。但问题是,清王朝以少数民族——满族入主中原所建,除了固有的阶级矛盾外,民族矛盾比以往任何时候,不一定更加突出,但更为重要。因此,在巫术犯罪的预防方面,更加警惕有人利用巫术进行反清活动。[135]由于过分敏感,往往对巫术犯罪作扩大解释,并加重处罚的力度。[136]这样做的结果,使清王朝的民族矛盾更加尖锐。民族矛盾的尖锐反过来又促使满清统治者采取更加严厉的手段打击巫术犯罪,形成了恶性循环。

总之,明清时期,由于阶级矛盾、民族矛盾的尖锐,巫术常常被用来作为反抗王朝统治的秘密手段,并对封建统治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明清统治者一改历朝统治者对巫术的容忍态度,加大了对所谓巫术犯罪的惩罚力度。这反映了封建王朝后期,封建统治者对社会控制的加强;也反映了被统治者对社会现实的不满达到了无法容忍的程度,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和方法反抗封建统治和压迫。而且,清王朝的民族压迫和歧视政策,使得他们对巫术及巫术犯罪采取更加警惕的态度,不仅加大了处罚的力度,而且对巫术犯罪进行扩大解释。所有这一切都使得明清时期的巫术犯罪及处罚不同于历史上的任何时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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