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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1110工作机制助力提升司法质量与公信力

时间:2024-01-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今年在绩效考评机制的引导与促进下松溪法院干警忠实履行审判职责,着力提高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今后更应牢固树立将“1110”工作机制及其考评办法作为当前法院工作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1110工作机制助力提升司法质量与公信力

潘虹

公正和效率则是司法审判工作的永恒主题,为践行这一主题并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2012年以来市中院党组提出了“典型引领,重在特色,创字为先、赶超一流”的工作思路和“一升一降一亮点零违纪零事故”的“1110”工作机制,并制定《南平市基层法院“1110”工作目标绩效考评办法》。2012年至今,在这一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的推进下,松溪法院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首先,“1110”工作机制及其考评办法极大程度的提高了松溪法院法官工作的积极性。传统的法院工作考评方式是自上而下的,各基层法院的法官作为被考评者处于相当被动的地位,无法参与到评价体系的规则当中,更无法干预或者对上级领导做出的评价提出异议,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主观色彩,不利于调动法官工作的积极性,更不利于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绩效考评办法的提出,很大程度上排除了考核的主观性,该指标使审判执行工作、队伍管理水平及法院亮点工作的评价避免人为的干扰,通过对评价方法的制度化,标准化使得法官不仅仅作为被评价者,而且在独立审判的前提下,以审判质效的提高为起点和核心,展开各项工作共同参与到评价体系当中。在“1110”工作机制绩效考评办法的指导下,细化和明确工作目标,有效防止了法官工作懈怠、草率等情况,彻底改变以往的不良工作作风,有效促进松溪法院良好的工作氛围的形成。

其次,“1110”工作机制及其考评办法的提出为松溪法院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审判质效方面,通过月度、季度“31率”指标运行态势分析,为审判执行工作查找出审理流程中的薄弱环节,以及案件审理本身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发出预警信息,以便院领导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及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催办、督办案件,对案件流程中的送达、开庭审理、报结、归档等各个环节予以监督;在队伍管理方面,明确队伍管理工作的考评由队伍建设、执行工作、人民法庭、装备建设、学术调研、信息宣传和法警工作等7个指标组成,并下发具体评分标准,为院领导找准问题提供了方便,为其制定下一步的工作计划,明确整改方向提供了完整的依据。

第三,松溪法院在“1110”工作机制的推动下,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效地预防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降低涉诉信访案件总量。

一方面,司法效率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严重的案件超审限、久拖不决的状况会使得当事人承受讼累,添加当事人的精神和经济负担,也会有损法律的威严以及社会对司法的信心,导致涉诉信访案件频发。松溪法院针对个别法官形成拖案、积案,多次延长审限,想方设法扣除审限等工作懈怠问题,严格扣除审限及延长审限案件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杜绝隐性超审限现象,严防清旧案、积新案,亦防止将案件拖延到审限临界点才审结,尽快给当事人一个公平裁判的结果,有效地将法院收案结案工作纳入一个良性循环的轨道,提高了法律效力,降低了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另一方面,裁判文书是法官审判工作的最终成果,是当事人对司法工作信服与认同的最直接途径,其重要性跃然纸上。但是有部分法官责任意识薄弱,法律文书中错误百出,证据分析不透彻,说理不清,没有逻辑性,重字、错字频出,语句不通,表意不明,甚至出现原、被告身份证同一号码,2013年的案件,其结案时间为2012年等令人无法解释的低级错误,使得当事人从根本上质疑法官的办案能力,质疑司法公正的可能性;在信访工作中更是授人以柄,有些法官在接待过程中面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质疑处于无言以对的尴尬境地。针对这一情况松溪法院狠抓法律文书质量问题,一份法律文书经分管院长、庭长、审判员、内勤书记员层层把关,审监工作人员加大对裁判文书评查、通报力度,借此激励审判员的责任心,预防透支当事人对司法工作的信心,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预防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www.xing528.com)

“1110”工作机制绩效考评办法在理论和实践上仍处于摸索阶段,其中部分指标有待补充完善。笔者认为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地区差异考虑不够。“1110”绩效考评办法是在我市基层法院统一适用的考评办法,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的地方法院受案数量远多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对落后的地区法院,案件性质上也有很大的不同。考核标准一刀切可能不同程度地导致考核结果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如能尽可能考虑存在地区差异的情况下的实质公平问题,在扣分计算惩罚性标准为主的考核办法中适当增加加分为特征的激励性评估指标,借此不但能推动相关重点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同时也能兼顾到不同地区审判工作中的个性特征及区域性差异,使整个考评办法更加公平合理。

二是考核体系还不够全面。从“1110”工作机制绩效考评办法各项指标看,仍为我们法院内部管理的一种模式,缺少社会监督部分,难以反映出法院工作的社会效果,无法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客观评价,案件的审理结果是否能妥善化解社会矛盾难以考察。如能做好案件回访工作,从中了解当事人对法院审结或执结的案件的认识及总体评价,当事人对相关办案人员的满意程度以及案件的演变情况等,建立起社会公众评价体系,并将社会公众评价体系作为一项考核指标列入绩效考评办法中,将更有助于“1110”工作机制的实现。

三是要明确“1110”工作机制和绩效考评的价值基础和前提条件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各基层法院及法院干警不能因急于求成而忽视了该目标提出的根本前提和基础。不能以忽视甚至是牺牲公平正义的价值为代价,盲目的追求高分,追求短期、明显的“业绩”。有些法院部分干警为求高分采用一些背离审判规律,甚至是违反审判纪律的做法有可能使“1110”工作目标绩效考评办法偏离正轨,并损害司法公正。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司法公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各项制度的有力实施中的重要地位,始终将公正和效率作为“1110”工作考评机制的理论基础和价值目标。

中院欧岩峰院长指出:“2013年是‘1110’工作机制或体制最重要、最关键、最要见成效的一年……”。今年在绩效考评机制的引导与促进下松溪法院干警忠实履行审判职责,着力提高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今后更应牢固树立将“1110”工作机制及其考评办法作为当前法院工作的指导依据这一意识,积极响应党的十八大的重要号召,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快社会管理创新,拓宽司法为民的途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推进审判质效,使司法公信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

(作者单位:松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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