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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人民司法需求,理念能力作风

时间:2024-01-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民司法之根本在于不断把握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为此,必须始终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一切司法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必须始终准确把握并正确看待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努力建设服务型司法新模式。公正司法是人类永恒的司法需求,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最基本的要求与期待。对于社会腐败,如果司法不仅未能成为有效的防火墙,反而在中国根深蒂固的“人情”文化熏陶下,为腐败所蔓延与侵蚀,群众必然对此深恶痛绝。

满足人民司法需求,理念能力作风

虞政平[1]

内容摘要]本文分三个部分就此作了阐述:首先,为民司法必须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新形势下我国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主要表现为便民司法、透明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廉洁司法、权威司法、人文司法、能动司法等十个方面。其次,为民司法必须正确看待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此,必须充分认识到: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司法需求,是衡量人民司法工作是否让人民满意的唯一标准;当前,人民司法工作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仍是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主要矛盾;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就必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最后,为民司法必须努力构建“服务型”司法新模式。为此,必须建立健全畅通有序的民意听取与反馈工作机制,必须建立健全科学准确的民意调查与研究工作机制,必须建立健全以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为导向的司法绩效考评工作机制。

为民司法是新时期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体现了新时期政法干警应有的宗旨理念。为民司法之根本在于不断把握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只有真正了解与把握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才能使为民司法有的放矢;只有真正有效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才能将为民司法落到实处。

一部人类文明发展史,就是一部人类不断摆脱自然束缚、不断挣脱人对人的统治、不断走向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面对当今世界格局日益深刻的变化与调整,面对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与崛起,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面对以人与本的科学发展要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展道路,关键是发展人民司法之事业,丰富人民司法之特色。为此,必须始终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一切司法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必须始终准确把握并正确看待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努力建设服务型司法新模式。

一、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是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前提。当前,新时期新形势下我国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是便民司法需求。人民群众希望其诉权表达能够获得及时、方便、快捷的受理,反对任何以法无明文规定、或者司法职能有限、或者名为维护大局实为部门主义干扰、甚至以结案率指标统计等为由将其起诉拒之门外;希望降低或免除诉讼与执行费用,希望诉讼成本更加低廉,希望诉讼程序简便易行,希望裁判文书通俗易懂,反对诉讼成本高代价,反对诉讼程序复杂繁琐,反对裁判文书八股化。

二是透明司法需求。人民群众希望诉讼全过程公开与透明。不仅希望告知办案法官姓名,甚至希望透明办案法官基本信息;不仅希望获悉诉讼结果,甚至希望了解诉讼具体进程;不仅希望阐明一致或多数裁判意见,甚至希望获知少数不同裁判观点;既希望司法解释与文件等及时发布,也希望裁判文书及时上网,希望透明一切可以透明的司法行为与信息,反对司法自我封闭,反对司法神秘化。

三是参与司法需求。人民群众希望无偏见而能代表民意的陪审员真正参与审判,反对陪审员形式化或者职业化倾向;希望自己的辩论意见能够完全充分地被听取,各当事人均能完全平等被相待,反对法官以时间有限等为借口限制辩论发言,反对无视当事人请求与建议的蛮横行为,反对将当事人视为诉讼之配角;希望随意旁听任何公开审判,反对以场地、保安条件等有限为由阻碍人们聆听司法。

四是监督司法需求。人民群众希望法院依法向人民代表报告工作,希望借此有听取法院工作情况的机会,有评价法院工作的权利,任何以西方法院无须如此等等而试图削弱报告的主张均与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性质相违背。人民群众也越来越希望对司法进行科学的绩效考评,以此真正有效地评价司法、监督司法。人民群众更希望人大权力机构拥有完全意义上的任免司法人员的权利,以此保障对司法监督的有力与有效。

五是公正司法需求。公正司法是人类永恒的司法需求,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最基本的要求与期待。人民群众希望司法人员有法必依,反对有法不依;希望法律规定不明或存有歧义时、或无法可依时凭良知公正裁决,反对滥用自由裁量权;希望同类案件同类裁判,反对同案不同判;希望居中无偏私地裁判,反对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痛恨徇私舞弊。

六是高效司法需求。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时间与效率乃至经济利益密切挂钩,任何迟来的正义皆非正义。人民群众希望高效司法,反对案件久拖不决;希望案件数量与司法人员数量相匹配,希望司法办案人员数量与司法辅助人员数量相匹配,既反对案多人少,也反对人浮于事;希望案件获得不间断的审理,希望对案件的拖延给予必要而合理的解释,反对司法官僚作风,反对人为拖延。

七是廉洁司法需求。对于社会腐败,如果司法不仅未能成为有效的防火墙,反而在中国根深蒂固的“人情”文化熏陶下,为腐败所蔓延与侵蚀,群众必然对此深恶痛绝。人民群众希望司法绝对地清廉,坚决反对司法吃、拿、卡、要,甚至是贪赃枉法;希望诉权平等,反对领导或各种关系过问下的隐形司法腐败;希望司法人员有更高的职业道德,也希望给予司法必要的、甚至更高的职业保障,还希望对司法腐败给予更严厉的惩处。

八是权威司法需求。司法人员绝大多数是廉洁的,司法办案绝大多数是高效的,司法裁判绝大多数是公正的,但就是因为极少数人员腐败,极少数办案拖延,极少数裁判不公,使得司法公信力整体下降,司法权威受到相当冲击。人民群众希望司法受尊重,诉讼有终结,裁判获执行,普遍反对藐视司法、对抗司法、无理缠诉以及逃避执行等行径。

九是人文司法需求。人民群众希望司法讲文明、讲礼仪、讲情理,希望对普遍民愿或民愤予以尊重,反对高高在上、甚至专横跋扈,反对生硬司法、粗暴司法、冷漠司法;希望救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官司,救助陷入生活困境的刑事案件受害人,救助虽然胜诉但因执行不能而处境艰难的当事人,希望充分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www.xing528.com)

十是能动司法需求。执行难、申诉难、息诉难等,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的司法难题,人民群众希望司法更加能动地获得党委、政府的支持与配合,更加能动地与社会资源衔接协调,更加能动地用调解、协调、疏导等方法,努力化解诉讼难题,尽力做到案结事了,全力防止社会矛盾,最大限度促进和谐

二、正确看待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既有与人类乃至司法工作特性相伴随的共同性,如公正司法、权威司法、廉洁司法的需求;亦有与不同法律文化传统相伴随的地域性,如人文司法的需求;还有与社会以及国家性质相伴随的政治性,如监督司法的需求;更有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伴随的时代性,如便民司法、能动司法的需求。它伴随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发展而始终处于变化发展之中。

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是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司法需求。尽管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多寓于当事人的司法需求之中,但决不能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简单等同于当事人的司法需求。当事人的司法需求是个案的,代表的是个案利益的诉求,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是整体的,代表的是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诉求与表达;当事人的司法需求可能是正当的,也可能是不正当的,因而不能无原则地一律予以满足,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是正当的,必须予以认真对待。

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是否得到满足是衡量人民司法工作是否让人民满意的唯一标准。人民司法,“人民”二字已经深深融入到我国司法制度的血液之中,成为我国司法最为鲜明的特色,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正是人民司法的特性,决定了我们的司法必须始终对人民负责,必须始终让人民满意,必须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人民司法工作的根本价值追求。人民司法只有时刻把握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始终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中心,改进工作,完善制度,提升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才能最大限度地让人民满意。

人民司法工作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仍是当前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主要矛盾。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提出了便民、透明、参与、监督、公正、高效、廉洁、权威、人文、能动等一系列的新要求与新期待,司法需求更多、更新、更高。目前,人民司法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尤其是司法队伍整体素质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值还有相当的差距,这已经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和认可度,成为制约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主要矛盾。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必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由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由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短期内难以根本解决,人民内部各种具体利益矛盾难以避免地会经常地大量地表现出来,而其中提起诉讼已经成为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最为主要的方式,司法已经成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最为重要的渠道与方式。面对大量人民内部矛盾以司法方式进行处理的现状,如何从源头上减少矛盾,如何依法维护群众权益,如何切实做好群众工作,如何加强和创新司法服务群众方式,以此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是当前人民司法工作的重大课题。

三、努力构建服务型司法新模式

要牢固树立司法服务的全新理念。人类司法发展至今,走过了神权司法、君权司法、国家司法的发展历程,由此神权理念、君权理念、国家理念相互替代成为人类司法的主宰理念。伴随近现代人类民主观念的进步与发展,真正意义的人民当家作主,即人民民主成为人类民主的最高追求,人民民主下的人民司法自然成为司法的最佳选择。人民司法,必然要求以人民理念为主宰,必然要求以人为本,必然要求服务为本,必然要求将司法作为统治工具中心的理念转换到以人为本的服务中心理念上来。人民司法,为了服务好人民,就必须放下统治身段,放下管理姿态,放下主导意识,虚心倾听、认真研究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要不断增强司法服务的工作职能。长期以来,司法服务的功能,不仅时有缺位,甚至个别也让人难以接受。司法从来被视为单纯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的过程,司法之职责只在于依法裁决纠纷,在单纯法律适用观念下,司法既无服务之理念,更无服务之职责;司法从来就是被动的,任何主动的介入皆有司法暴政之嫌疑,在所谓被动司法规律下,司法服务之功能无从谈起;司法从来就是一切当事人的中心所在,只能当事人围绕司法转,只应司法主导诉讼之进程,在司法中心主义下,司法服务当事人的职责决难被接受。令人欣慰的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立案窗口建设、上门立案、诉讼指南与风险提示、调解优先、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救助、判后答疑等等,正以司法为民的要求被落到实处。尽管仍有人认为司法为民并非司法分内之事,但实际却是所有这些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下的为民举措,均是司法服务功能之有益尝试,均代表着司法服务功能之勃兴。

要建立健全司法服务的工作机制。服务的对象是需求,为了有效把握与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必须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以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为中心的司法服务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畅通有序的民意听取与反馈工作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及时被听取、及时获反馈。二是建立健全科学准确的民意调查与研究工作机制,确保司法决策真正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如人民群众希望裁判文书格式如何、城乡居民是否应当同命不同价、举证时限制度是否可行、行贿司法是否应当重处、案件请示及审判委员会定案人民群众能否认同等等,诸如此类,司法应有计划地调查民意,防止单纯法律原理演义下的决策,更不允许盲目崇拜西方司法“拿来主义”的运用。三是建立健全司法绩效考评工作机制,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重要考评指标,甚至是最终决定性考评指标,去设计司法绩效的考评指标体系。如是否及时立案与裁判、是否完成合理办案指标、是否诉讼透明与公开、是否方便群众诉讼、是否文明礼貌、是否司法不廉、甚至是否尊重民意等等,均可科学设计后纳入司法绩效计分考评指标体系,真正形成以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为导向的司法绩效考评工作机制,以此确保人民群众以直观的方式衡量司法、监督司法,确保人民司法永远忠实于人民群众之需求,忠实于人民大众之利益。

【注释】

[1]虞政平,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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