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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管理制度:衍生金融工具风险有效控制

时间:2024-01-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衍生金融工具的取得、使用、计量的准确性以及是否公允、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第七条公司参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目的仅限于套期保值,禁止从事任何投机性衍生品交易。第九条公司需求部门提出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的筹划,由公

企业风险管理制度:衍生金融工具风险有效控制

衍生金融工具,又称衍生金融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指建立在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之上,其价格随基础金融产品的价格(或数值)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描述了衍生金融工具的三个特征:①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②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③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由此可以看出,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种具有杠杆性的远期交易事项。

自20世纪90年代起,尤其是2005年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了《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无论是场内还是场外,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从企业的角度,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转移或对冲利率、汇率、原材料价格等波动的风险,甚至可以用于掌握大宗商品的定价权,同时,由于金融衍生工具本身也具备价格发现的功能,也可以为企业生产决策提供价格信息。根据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定义,企业运用金融衍生工具的目标应是锁定企业能够或者愿意承受的成本和利润。围绕这一目标,金融衍生工具恰恰是企业实施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或手段之一。

然而,金融衍生工具作为一种避险措施,其自身也充满了风险特性,包括、交易对手的违约风险,合约变量发生不利变动带来损失的风险,因交易人员操作失误造成损失的风险、合约本身未能遵循法律法规产生的法律风险等等。因此,企业有必要建立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规范并约束衍生金融工具的运作。

一、制度框架

按照金融衍生工具的形态分类,可以分为远期、期货、期权以及互换四大类,按照原生资产又可以分为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这四种,通常情况下,鲜有企业同时运用所有种类的金融衍生工具,因此,在制定金融衍生工具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时,可以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原则和总体目标做出统一规定,而在操作层面,则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出具体规范,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提高制度效率。设计金融衍生工具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时,可以按照金融衍生工具的形态来确定制度框架,也可以按照业务流程来设计,如: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目标和组织内部职责分工

金融衍生工具既可以用做套期保值、锁定风险,也可以用于投机获利,取得风险报酬,也可以是两者相结合,并非刻意简单地一概而论哪一种目标是科学合理的,所以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综合风险承受能力以及风险偏好,确定金融衍生工具的目标,并根据确定的目标,合理进行机构设置以及职责权限。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决策与流程安排

制度的这一章节主要是明确由谁来决策、依据什么来决策、由谁来提供依据、由谁来执行以及由谁来记录的问题。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的实施是建立在企业对未来利率、汇率、商品或股票价格等判断的基础之上的,实务中,这种判断通常带有主观成分,而制度建设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地降低主观性,以客观依据和标准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此外,恰当的流程安排,包括董事会、管理层(专业委员会)、业务部门三个层面各司其职,可以防止权力过于集中,为科学决策提供保障。

(三)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管理以及内部控制

企业可以结合实务,在制度中对企业所开展或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的风险进行逐一排查、识别并罗列出来,并针对这些风险设计必要的控制措施。这些控制措施或者是内部控制程序包括明确哪些是不相容职位、不相容职位的分离,业务的过程监督以及开展事后评估事项等。

(四)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包括企业内部的信息传递和报告以及对外信息披露两个方面,信息的内部传递和报告应保证业务相关信息及时传递给信息需求部门或人员;如果企业是公众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则应遵循法律规定。

二、衍生金融工具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金融工具管理体系,降低经营决策、资产管理风险,提高公司衍生金融工具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金融工具包括基本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

本制度所称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协议:

(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第三条 公司衍生金融工具风险评估机构由财务、证券、稽核部门组成,具体负责对公司衍生工具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但衍生金融工具需求提出部门不参与风险评估。

第四条 上述部门应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动情况,当发生重大变动时,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 财务部门是公司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机构,负责按企业会计准则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会计确认与计量,包括对衍生金融工具定期进行减值测试。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衍生金融工具的取得、使用、计量的准确性以及是否公允、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参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目的仅限于套期保值,禁止从事任何投机性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决策程序及业务流程

第八条 公司在开展衍生金融工具相关业务时,应当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衍生交易的风险限额和相关交易参数,并就衍生品交易的总额度、目标、策略、执行、报告及风险控制等内容年初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文件。交易的成交金额,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已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的成交金额,不再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需求部门提出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的筹划,由公司证券与资金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分析,由公司财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根据衍生金融工具涉及品种的不同,由相关部门分别制定操作细则、指定专业人员办理衍生工具交易,并配备相应的交易监督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办理衍生交易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即业务人员根据公司内控程序和操作细则规定的权限,按照部门负责人下达的交易指令在权限范围内进行操作,不得越权审批或未经授权操作。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业务人员应及时做好交易记录,经交易监督人员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确认后,上报公司总经理。当交易出现异常变化时应立即逐级报告,以决定是否继续或中止交易。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收到交易对账单后,必须认真核查交易的品种、数量及资金出入情况,对交易变动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总经理和董事会,并定期对衍生工具资金运作整体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每季度将关于衍生工具业务开展情况的书面报告,报证券与投资管理部备案。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涉及的主要风险如下:

(一)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未经适当审核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二)衍生金融工具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导致公司资金损失。

(三)衍生金融工具未按规定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导致敞口风险增加甚至发生损失。

(四)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未能准确、及时、有序地记录和传递交易指令,导致丧失交易机会或发生交易损失。

(五)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过程中的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导致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

(六)衍生金融工具套期保值业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www.xing528.com)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建立评估衍生金融工具业务风险的程序,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风险进行评估。在评估风险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选用相关评估方法予以定性或定量:

(一)衍生金融工具及其交易活动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

(二)数据收集系统的能力;

(三)评估方法、局限性以及企业理解其结果的能力。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确定衍生金融工具业务风险可接受水平。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当结合对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评估,制定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从事衍生金融工具业务交易前,应当制定业务计划,包括交易头寸建立后,面对不同情况的应对措施,以及设置止损点等;

(二)从事交易记录的人员,应当及时从衍生交易代理商处取得业务交易的原始单据并做好原始记录;

(三)对开设在衍生交易代理商的账户应当严格管理,每个交易日后由业务人员对持有的头寸进行分析,并对资金往来进行核对;

(四)明确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和风险限额,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操作方案中的止盈、止损制度;

(五)明确交易的具体程序,包括交易的授权、交易的执行、交易的确认和复核、交易的记录和交割等。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设置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具体如下:

(一)衍生金融工具可行性方案的编制与审批分离;

(二)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的操作与审批分离;

(三)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的办理与款项支付分离;

(四)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的操作与核算分离;

(五)衍生金融工具的文档保管与具体业务人员分离;

(六)从事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的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超限额交易和保证金给付的监控,一旦发现未按事先计划进行的交易,应当及时反馈给上级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建立与交易系统衔接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提供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交易和其他数据,对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对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日常办理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对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相关业务记录进行审查,重点是审查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是否依照公司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财务部门对日常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向总经理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衍生金融工具相关业务记录和风险控制制度的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审查。主要包括针对公司衍生工具业务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行专项检查。并定期对衍生金融工具风险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进行审查,重点是审查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是否依照公司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以及存在的内控缺陷并提出改进意见,制定年度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出具相关结论和意见,要求业务部门分析原因及时改进,并跟踪检查相关建议的落实情况,同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情况的开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管理部门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对现行的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公司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秘密,不得泄漏给与衍生业务无关的公司人员及公司之外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当按照公司信息披露及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交易情况,并同时提供相关书面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汇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分析判断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应及时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上报交易所公开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违反本制度,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的责任;如果因未能及时、准确报告重大信息而造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制度要点解读

从衍生金融工具的特性看,他的杠杠性可以成倍放大盈利或亏损金额,以期货交易为例,其保证金通常为合约的5%,也就意味着可以撬动20倍的合约资产,这样一种交易行为,如果不实施恰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在整个交易的任意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引发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以下从风险控制角度,对制度解读如下: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目标和组织内部职责分工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决策和流程安排

(续表)

(三)金融衍生工具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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