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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航区划分与船员分级

时间:2024-03-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子模块一航区划分与船员分级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10年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及我国的实际情况,交通运输部于2011年发布第12号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我国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制度。表8.1海船船员部门分级方法与功能方法对应表

船舶航区划分与船员分级

子模块一 航区划分与船员分级

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公约》)2010年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及我国的实际情况,交通运输部于2011年发布第12号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我国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制度。

一、航区的界定和划分

船长及甲板部和轮机部航区的划分相同,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

(1)无限航区指海上任何通航水域,包括世界各国的开放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及河流。

(2)沿海航区是指我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通航海域。

GMDSS的适用范围按船舶配备的通信设备被划分为4个海区:A1海区、A2海区、A3海区、A4海区。

Al海区指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数字选择呼叫(DSC)报警能力的甚高频(VH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A2海区指除Al海区以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中频(M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A3海区系指Al和A2海区以外,由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静止卫星覆盖的区域。

A4海区指Al、A2和A3海区以外的海区。

资料卡

中国对海区的划分

中国A1海区是以沿海13个VHF DSC岸台为圆心、以25海里为半径的圆所覆盖的海域。

A2海区是以沿海16个MF DSC岸台为圆心,以100海里为半径的圆所覆盖的海域(基本上对我国距岸100海里以内的沿海海域形成链状覆盖)。通常中、日、韩航线、中国南北航线属于A1+A2海区。

A3海区是除A1、A2海区外,INMARSAT静止轨道卫星覆盖区域。A1+A2+A3通常指南北纬70度之间区域,航行欧洲、美洲、大洋洲、非洲均属于该海区。

A4海区是南北纬70度到两极区域,南极考察船航行的区域属于该海区。

二、船员职务和职能划分

(一)船员职务划分

船员职务根据服务部门分为:

(1)船长。

(2)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

(3)轮机部船员: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

(4)无线电(GMDSS)操作人员: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不同等级的GMDSS无线电人员,其适用的海区和作用均不相同。

① 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适用于A1、A2、A3或A4海区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具有维修职能的GMDSS无线电人员。(www.xing528.com)

② 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用于Al、A2或A3海区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具有维修职能的GMDSS无线电人员。

③ GMDSS通用操作员:适用于A1、A2海区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上的GMDSS无线电操作人员;A3、A4海区配备双套GMDSS设备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GMDSS无线电操作人员。

④ GMDSS限用操作员:适用于A1海区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GMDSS无线电操作人员。

(二)船员职能划分

1. 船员职能根据分工划分

(1)航行;

(2)货物操作和积载;

(3)船舶作业和人员管理;

(4)轮机工程;

(5)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

(6)维护和修理;

(7)无线电通信

2. 根据技术要求划分

(1)管理级;

(2)操作级;

(3)支持级。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三、《STCW公约》的功能发证方法

《STCW公约》在传统分级方法的基础上又新增加了称为“功能方法”(Functional Approach)的船员发证方法。所谓“功能”系指由《STCW公约》指明的“船舶操作、海上人命安全或者海洋环境所需的一组任务、义务和职责”。该方法打破了船上的部门界限,而是将船上有关海上人命安全和海上环境保护方面的所有工作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并确定每一功能船员所应达到的适任标准,以此为基础颁发证书。功能方法与部门分级方法只是形式上的不同,其对船员的适任要求是完全一致的。《STCW公约》将船上的所有要求划分成7个功能,它们是:(1)航行;(2)货物装卸和积载;(3)控制船舶操作和管理船上人员;(4)轮机工程;(5)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6)维护和修理(保养和维修);(7)无线电通信。

同时,根据在船上所处位置及职责的不同,又分成三个责任级别:

(1)管理级。管理级系指与保证正规地履行指定责任范围内的所有功能有关的责任级别,它对应于部门分级方法中的船长、大副、轮机长或大管轮。

(2)操作级。操作级系指在管理级人员的指示下服务,按照正规的程序,对履行指定责任范围内的所有功能。保持直接控制的责任级别,它对应于部门分级方法中负责航行或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或被指定为定期无人机舱的值班轮机员或无线电操作员。

(3)支持级。支持级系指与在操作级或管理级人员的指示下服务,在海船上履行指定的任务、职责和责任有关的责任等级,它对应于传统分级方法中的普通船员。

根据船员在船上进行的工作及职责的不同,按照功能方法,可要求其具有不同的功能和责任级别。部门分级方法与功能方法的大致对应关系如表8.1所示。在该表中,部门分级方法中的各等级海员必须具有相对应的各项功能,但功能方法则不局限于此,例如,某管理级船员可具有航行、货物装卸和积载、控制船舶操作与管理船上人员、无线电通信4项功能,即对应于500总吨以上海船的船长(或大管轮)及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

表8.1 海船船员部门分级方法与功能方法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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