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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剖析融资租赁行业及相关政策规定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便于理解,我们结合工程机械的融资租赁交易解读一下以上条款。这就是说,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才能够享受这种差额交纳营业税的待遇,而没有经过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则不能享受此待遇。也就是说,目前,在我国从事融资租赁经营业务有一个进入门槛的问题,只有经过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企业才能够从事融资租赁交易,其交易的性质才能被

深入剖析融资租赁行业及相关政策规定

1.合同法的角度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角度理解融资租赁,该法在第一篇第一章第一节中已经对融资租赁作了分析,在此不再赘述。

2.会计准则的角度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的第二章第五条指出:“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由此我们知道,判定是否为融资租赁交易的另外一个依据是观察资产(租赁物)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如果转移,则可以理解为融资租赁,如果没有转移则不是融资租赁。

仔细揣摩上面的解释,从概念上是清楚的,但从执行的角度来说,我们还是无法判定租赁物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了,这是需要有具体的量化指标才能搞清楚的问题。那么,我们如何获得量化指标呢?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的第二章第六条就明确地给出了基本具体的量化指标,阐述如下:

“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为了便于理解,我们结合工程机械的融资租赁交易解读一下以上条款。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交易一般是以承租人在租赁期结束时拥有租赁物所有权为前提的条件下进行的,也就是说,如果承租人一开始就不想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的话,出租人可能就不会与其达成融资租赁交易,因此,这显然是满足第一条的。

在第二条中表达的概念是,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的开始前,就能确定自己不会放弃选择权,因为他早就知道,事先选择租赁物的价款比到融资租赁交易时再选择价款要便宜很多,这种选择是市场因素确定的,并没有受到出租人的引导和影响。

第三条要解决的问题是,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既然允许承租人在租赁期结束时,不要求转移租赁物所有权,那么,这种租赁交易,还是不是融资租赁交易呢?答案是即便承租人在租赁期结束时不选择留购租赁物,但如果其占有租赁物的时间达到了租赁物寿命的大部分时,仍然被认定为是融资租赁交易,这个“寿命的大部分”一般被认为是租赁物寿命的75%。(www.xing528.com)

第四条是要表达这样一个概念:如果将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租金的总和折现到租赁开始日的话,租赁物的价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物价格的公允值;而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确定的购置成本扣除规定的已发生费用外,其最低收款额现值也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即,要求出租人的租赁收益应该在一个合理的范围,既不能太高,让承租人受到不公平待遇,也不能太低,让出租人做亏本买卖。

第五条是要表达这样一个概念,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的租赁物可能不具有通用性,除了承租人能够使用这个租赁物以外,很少有其他承租人能够使用。因此,如果承租人不选择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的话,出租人将很难处理租赁物,当租赁物留有残值时,就会给出租人造成极大的损失。

通过对以上五条的解读,我们能够更清楚地界定什么是融资租赁交易了。

3.税收的角度

从税收的角度判定一宗交易是否是融资租赁交易,主要标志是从事融资租赁交易的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差额交纳营业税,而不交纳增值税

根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文中的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文中,在答复一些地方来函询问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在征税时能否予以扣除的问题时,进一步明确融资租赁企业户交纳营业税税基时说:“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依此征收营业税。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上文虽然解决了从事融资租赁经营业务的租赁公司纳税税种和纳税税基的问题,但并没有回答哪些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享受,而哪些不能享受的问题。这个问题后来在国税函[2000]5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下达后就解决了,文中规定如下:“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这就是说,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才能够享受这种差额交纳营业税的待遇,而没有经过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则不能享受此待遇。由于国家机构改革和组并,文中所提到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改为“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同时还包括2004年12月30日以来商务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

关于融资租赁企业营业税税率的问题,2001年3月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中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融资租赁所属的行业为金融业,因此,融资租赁企业营业税的税率也为5%。

4.监管的角度

融资租赁公司所从事的交易是不是融资租赁交易,还可以简单地从监管的角度出发来考量。也就是说,目前,在我国从事融资租赁经营业务有一个进入门槛的问题,只有经过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企业才能够从事融资租赁交易,其交易的性质才能被认定为融资租赁。

目前,国家授权的批准部门如上所述,一个是中国银监会,另外一个是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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