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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会计确认时的或有事项?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8年12月,乙公司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赔偿450万元。2018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按或有事项准则对该诉讼事项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税法规定该项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在预计时税前抵扣,只有在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抵扣。2019年2月10日,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400万元。

如何处理会计确认时的或有事项?

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次年,报告年度的有关账目已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科目在结账后已无余额。因此,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完成后,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首先确定应调整的“实账户(资产负债表账户)”,是快速、准确答题的关键。例如:漏提折旧涉及的实账户调整是“累计折旧”,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了摊销涉及的实账户调整是“累计摊销”,诉讼事项期后结案涉及的实账户调整是“预计负债”,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错误涉及的实账户调整是“投资性房地产”。

(2)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3)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直接调整相关科目。

(4)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下面几项:

①2018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期末数、2018年利润表相关项目本年数;

②相应地,2019年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利润表相关项目上年数。

经过上述调整后,如果涉及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当调整报表附注相关项目的数字。

【例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合同中注明甲公司应在2018年8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材料。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2018年12月,乙公司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赔偿450万元。2018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按或有事项准则对该诉讼事项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

税法规定该项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在预计时税前抵扣,只有在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抵扣。

2019年2月10日,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400万元。甲、乙双方均服从判决。判决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赔偿款400万元。假设甲、乙两公司201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019年3月20日完成,所得税税率25%,财务报表在2019年4月1日批准报出。

【解析】1.甲公司2019年2月10日的账务处理如下:

(1)记录支付的赔款,并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

借:预计负债 300

贷:其他应付款 300

【名师点睛】400万元赔款已为确定性负债,应将预计负债转出至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 400

贷:银行存款 400

【名师点睛】因现金流的发生时点在2019年,该分录不影响2018年报表项目,所以2018年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期末数应调增400万元,而不是银行存款调减40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0

(400×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100

【名师点睛】按税法规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该事项(实际发生损失400万元),可抵减2018年应纳所得税额,税法此规定是为了减少纳税差异。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5

【名师点睛】因汇算清缴前实际发生的损失可抵减2018年应纳所得税额,2018年年末因预计负债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75万元也应冲销。

(2)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

【名师点睛】该事项对2018年净利润的影响额=2018年未入账的100万元赔款×(1-25%)=75(万元)。

(3)因净利润调减75万元,相应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 7.5

(75×1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

或:

借:盈余公积 7.5

(75×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

(4)调整2018年度报表相关项目具体如表18-1和表18-2所示:

①2018年资产负债表“年末数”相关项目的调整:

调减递延所得税资产75万元;调增其他应付款400万元,调减应交税费100万元,调减预计负债300万元;调减盈余公积7.5万元,调减未分配利润67.5万元。

②2018年利润表“本年数”相关项目的调整:

调增营业外支出100万元,调减所得税费用25万元,调减净利润75万元,调减综合收益75万元。

③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的调整:

调减净利润75万元,提取盈余公积项目中盈余公积一栏调减7.5万元,未分配利润一栏调减67.5万元。2.乙公司2019年2月10日的账务处理如下:

表18-1 2018年利润表调整

表18-2 2018年资产负债表调整

(1)记录收到的赔款,并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 4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外收入 400

借:银行存款 400

贷:其他应收款 400

【名师点睛】根据或有事项准则规定,该事项不满足或有事项确认为资产条件,2018年乙公司未做会计处理。为便于对2018年报表项目进行调整,以上两个分录不可以合并编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0

(400×25%)

【名师点睛】根据税法规定,乙公司2018年应交所得税应调增100万元。

(2)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www.xing528.com)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0

(3)因净利润增加,补提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

贷:盈余公积 30

(4)调整乙公司报告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①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年末数调整:

调增其他应收款400万元,调增应交税费用100万元,调增盈余公积30万元,调增未分配利润270万元。

②利润表项目的调整:

调增营业外收入400万元,调增所得税费用100万元,调增综合收益总额300万元。

③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的调整:

调增净利润300万元,提取盈余公积项目中盈余公积一栏调增30万元,未分配利润一栏调增270万元。

【例4】甲公司2018年11月8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取得收入80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税率16%),甲公司发出商品后,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800万元,并结转成本500万元。甲公司年末未对该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2019年1月12日,该笔货款尚未收到,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本批货物被退回,甲公司同时开具了红字发票。甲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完成201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

【解析】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19年1月12日,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收入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8

贷:应收账款 928

(2)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成本 500

(3)调整应交所得税:因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生以前年度销售退回,应调减应交所得税=(800-500)×25%=75(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75

(4)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25

(5)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 22.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2.5

(6)调整2018财务报表相关项目:

①2018年资产负债表“年末数”相关项目的调整:

调减应收账款928万元,调增库存商品500万元,调减应交税费203万元,调减盈余公积22.5万元,调减未分配利润202.5万元。

②2018年利润表“本年数”相关项目的调整:

调减营业收入800万元,增减营业成本500万元,调减所得税费用75万元,调减净利润225万元,调减综合收益225万元。

【辨析】若甲公司2018年年末对该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100万元,则: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19年1月12日,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收入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8

贷:应收账款 928

(2)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成本 500

(3)调减坏账准备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坏账准备 1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信用减值损失 1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4)调整应交所得税:因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生以前年度销售退回,应调减应交所得税(800-500)×25%=75(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75

(5)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因销售退回对2018年净利润的影响额为-225万元,因转销坏账准备及递延所得税对2018年净利润的影响额为+75万元,合计影响额为-150万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

(6)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 1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

【名师点睛】不少同学会纠结借方何时是 “应交税费”,何时是“递延所得税资产”等类似的问题,其实,这样的问题应被拒绝回答。因为这个问题本身就是有问题的,或者说二者并不是并列关系。

发生于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若涉及损益的增减变动,按税法规定应调增应交所得税或调减应交所得税。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若导致产生可抵扣纳税差异的资产减值准备、预计负债等因调整而转销,那么递延所得税资产也需同步转销;反之若因调整需增加资产减值准备、预计负债等,也自然需要同步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例如:发现报告年度未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账面调整,假设期末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100万元,对于该会计差错,应调增交易性金融资产,同时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5万元,此调整事项不涉及应交税费;再如若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生销售退回,因损益调减应同步调减应交所得税,此调整事项不涉及递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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