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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价体系法规及政策概述:收费标准、资产核算与调价方案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水资源费的收取标准应由深圳市物价部门依据上款计算公式每年核定一次。市物价主管部门应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制定净资产核算办法。居民生活用水超过基价水费部分的水费,应全额列入“水费调节基金”。调价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向社会公众公布。成本指社会平均成本,包括各项应计入价格的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收益率水平由价格部门会同监管部门依据社会平均利润水平、银行利率和物价指数等因素提出方案,报市政府确定。

深圳市水价体系法规及政策概述:收费标准、资产核算与调价方案

1994年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 号令《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或持证人应按本条例规定向市水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缴纳水资源费(第34 条)。业主自用其蓄水的,应按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资源费,但用于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和家庭生活的,可免交水资源费。总库容不足10 万m3 的,免交水资源费(第35 条)。转让蓄水的业主应按实际的供水量或调水量缴纳水资源费,但供(调)水中有从外购入的,不再缴纳购入部分的水资源费。持证人按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但本条例第18 条规定的除外情形以及部队、学校生活用水可以免交(第36 条)。水资源费的收取标准应按不同类别(地表水、地下矿泉水、地下热水、其他地下水)、不同用途和不同水质确定(第37 条)。水资源费应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原居民的补偿费用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及相关的科学研究和奖励,其年度使用计划由市水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由市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第38 条)。

2005年《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规定,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实行分级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单位用户用水超计划的,超基本水价加价部分,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节约用水技术、设施、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节约用水的工程建设、节约用水的宣传、培训、奖励以及市政府决定的与节约用水相关的其他工作(第22 条)。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标准以内的部分,按照基本水价交费,超过定额标准的,加价收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按月进行考核,单位用户用水超过计划在10%(含10%)以内的,由水务主管部门予以警示;超过10%的,加价收费。加价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制定(第23条)。供水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自用水的回收利用、供水管网的维护和管理,避免水资源浪费。供水企业管网供水漏失率、供水产销差率以及水厂生产自用水比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超过标准部分的用水不得计入水价成本(第30 条)。

1996年《深圳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规定,水资源费收取标准按下列公式计算:

每立方米水资源费=深圳市自来水公司前一年每立方米自来水综合平均销售价×规定的百分比。具体百分比如下:

(1)地表水:蓄水3%,江河水1.5%。

(2)地下水:矿泉水400%,地热水300%,其他地下水10%。水资源费的收取标准应由深圳市物价部门依据上款计算公式每年核定一次。

1995年《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城市供水应按供水成本加税费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水费标准,居民生活用水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定价,实行分级加价收费,消防、环卫和绿化用水按成本价收费,其他用水合理计价。居民生活用水收费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第53 条)。供水企业的供水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8%。供水净资产利润率为年水费总额减税减供水成本与年供水净资产总额之比(第54 条)。

市物价主管部门应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制定净资产核算办法。供水净资产利润率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每年核算一次(第55 条)。

市物价主管部门应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供水净资产利润率确定水价基价。水价基价经市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众公布(第56 条)。

供水企业应设立“水费调节基金”,“水费调节基金”应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专项用于稳定水价,不得挪作他用。供水企业应每年向市物价主管部门和市水务主管部门报告“水费调节基金”的收入情况,并接受市物价部门、审计部门和水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57 条)。

居民生活用水超过基价水费部分的水费,应全额列入“水费调节基金”。供水企业的供水利润率高于8%的净资产利润率的,超出部分应全额列入“水费调节基金”(第58 条)。

供水企业的供水利润率低于6%的净资产利润率的,经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水费调节基金”补贴供水企业。经“水费调节基金”全额补贴水费仍低于6%的净资产利润率的,供水企业可以申请调整水价(第59 条)。(www.xing528.com)

调整水价应经市水务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调价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调价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向社会公众公布。水价一年内至多只能调整一次(第60 条)。

供水企业经营城市供水应按市政府公布的水价标准收取水费,并按用户的实际用水量计收水费。用户应按实际用水性质和实际用水量交纳水费。供水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除水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61 条)。

供水企业可以委托水压加压设施的管理机构或其他物业管理机构代收水费。受委托机构不得分摊水损耗、自行调高水价或以代收水费为由向用户收取除水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高层建筑用水经加压的,水压加压设施的管理机构可以向用户收取加压费。加压费的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第62 条)。

1999年《深圳经济特区市政排水管理办法》规定,市政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凡直接或间接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费率缴纳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专款专用,用于补助市政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第18 条)。

在水服务价格监管上,2003年《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规定,市政府价格部门会同监管部门负责公用事业价格制定或调整(第29 条)。

制定公用事业价格应遵循的原则是:补偿成本、依法纳税、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促进发展及社会承受力(第30 条)。

公用事业价格由成本、税款和利润构成。成本指社会平均成本,包括各项应计入价格的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利润指特许经营者的合理收益。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分别采取净资产或固定资产净值收益率方式核定(第31 条)。

价格部门应建立定期审价制度,设立成本资料数据库,形成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必要时,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成本应经有资格的审计组织审计,确保价格成本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33 条)。

收益率水平由价格部门会同监管部门依据社会平均利润水平、银行利率物价指数等因素提出方案,报市政府确定。价格部门会同监管部门每年对收益率水平进行考核,必要时予以调整(第34 条)。

为确保公用事业价格相对稳定,可根据不同公用事业行业的特点设立价格调节准备金,专项用于公用事业价格和利润的调控等(第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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