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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审查的适用条件和实现途径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诉讼不是合宪性审查,但与合宪性审查具有关联性。因此,只有穷尽适用了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法院做出的判决仍然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才能提出合宪性审查,主张宪法保护的权利。

合宪性审查的适用条件和实现途径

一、合宪性审查的方式现状

目前通行的合宪性审查的方式主要有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从事前审查看,主要是对备案的法律规范进行审查,预防违宪行为发生。从事后审查看,主要是对违宪行为和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进行研究,强调宪法的贯彻实施和纠正违宪行为。

在现阶段,我国合宪性审查的主体有负责监督宪法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机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以及辅助机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其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1)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行政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进行研究,必要时,报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2)对除了上述国家机关外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内容进行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上述国家机关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从上述审查情况看,我国当前的合宪性审查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面提出的对行政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审查要求,是以事前审查为主。对除了上述国家机关外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内容以及违宪行为进行的审查,是以事后审查为主。

二、合宪性审查方式存在的不足

从上述审查方式现状看,除了上述总结的事前审查方式、事后审查方式外,还可以总结出备案审查方式、主动审查方式、被动审查方式等比较直观性的方法,但是,没有一套完整的关于合宪性审查方式的规定。

三、合宪性审查方式的完善

(一)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

1.主动审查。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主动对备案的法律法规草案、涉及宪法的重大决策、重大制度安排等文件交付各专门委员会进行的合宪性审查。一是对照宪法规定,对特定法律规范或国家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判断;二是采取积极的合宪性控制,保障宪法最大程度的贯彻实施;三是重在事前审查,预防违宪行为发生,强调将违宪“消灭在萌芽状态”;四是对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进行研究处理。(www.xing528.com)

2.被动审查。一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有权提出审查要求的主体以及有权提出审查建议的主体提交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使宪法赋予的法律职权的行为进行的合宪性审查。二是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二)合宪性审查的回避原则

合宪性审查的回避原则是指在合宪性审查过程中,以处理法律问题、解决法律纠纷为主,一般回避审查政治问题,特别是对外交、军事、国防等领域的政治问题不宜引入合宪性审查程序。从国外一些国家的经验看,大多数国家将政治问题排除出违宪审查和合宪性审查范围。例如,在西方世界最负盛名的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确立了“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如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而从我国的实践看,行政诉讼中,已将某些政治问题排除出诉讼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法院不受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这说明政治问题不审查。行政诉讼不是合宪性审查,但与合宪性审查具有关联性

(三)违宪审查的穷尽原则

违宪审查的穷尽原则,通俗地讲就是法律、法规能解决的不适用宪法;法律法规无法解决的,穷尽后法律法规再适用宪法。因为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文本、宪法精神、宪法原则的具体化,适用了法律也就是宪法权利得到了一定保障。因此,只有穷尽适用了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法院做出的判决仍然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才能提出合宪性审查,主张宪法保护的权利。

(四)合宪性推定原则

合宪性推定原则最早来源于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所谓合宪性推定,并不是对立法机关所做出的判断推定为合宪,而是对立法机关做出判断所基于的事实以及合理性推定为合宪。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其基本的职能是对法律行为产生的事实依据的存在是否足以产生某种法律行为的事实进行审查判断,那么,相应的法律行为也就是无效的。在对立法事实是否合理进行判断时,一般把事实是否清楚明白,属于社会常识的范围作为审查标准。法院在进行违宪审查时,对于不符合这种社会常设标准的立法事实就可以排除合宪性推定。换言之,法律是依照宪法和法定程序制定的,处于合宪与违宪的不确定状态。但是,为了保证既定的法律权利、公共利益等的实现需要,应推定其符合宪法。在姜峰的《立宪主义与政治民主:宪法前沿十二讲》第六讲“当代违宪审查制度概观”中指出:“合宪性推定原则”的含义是:确认法律违宪必须是肯定的,任何法律在法院对其未做出违宪判决之前应推定为合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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