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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如何进行交单结汇?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并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和交单期内,将单据及有关证件提交银行凭以收取外汇,并将所得外汇出售给银行换取人民币的过程即为出口结汇。出口交单结汇的流程如图7-4所示。这些单据经银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根据信用证规定的不同付汇方式,由银行办理结汇。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金,买入跟单汇票后,即成为汇票持有人,可凭票向付款行索取票款。

出口企业如何进行交单结汇?

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并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和交单期内,将单据及有关证件提交银行凭以收取外汇,并将所得外汇出售给银行换取人民币的过程即为出口结汇。结汇在不同的支付方式下,其程序有所差异。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结汇,出口企业只需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证交给议付行,后续工作均由银行负责。出口交单结汇的流程如图7-4所示。

图7-4 出口收汇单据流程

图示说明如下:

①出口商将整套出口结汇单据(包括外销发票海运提单保险单、商检证书、出口货物原产地证等)发送给出口地银行。

②出口地银行将该整套单据发送给进口地银行。

③进口地银行在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情况下,通过出口地银行向出口商付款(在托收方式下,则由进口商付款后,进口地银行才向出口商付款)。

④进口地银行向进口商发送整套单据,并由进口商向其付款。

⑤进口商向进口地银行付款。

⑥出口地银行收到货款后,向出口商发送结汇水单。

一、交单

交单是指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单据。这些单据经银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根据信用证规定的不同付汇方式,由银行办理结汇。

(一)交单注意事项

由于银行的付款、承兑和议付均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为条件,所以交单应严格做到完整、明确、及时。具体而言,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单据的种类和份数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

(2)单据的内容正确,包括所用文字与信用证一致。

(3)交单时间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有效期之内。

(二)交单方式

为了提高单证质量,保证安全及时收汇,我国银贸双方本着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的原则,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采用两种不同的交单方式,即两次交单与一次交单。

1.两次交单

两次交单,也叫预审交单,在运输单据签发前,先将其他已备妥的单据交银行预审,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待货物装运后收到运输单据,可以当天议付并对外寄单。

2.一次交单

一次交单,即在全套单据备齐后一次性送交银行。不过,在一次交单情况下,货物已发运。银行审单后若发现不符点需要退单修改,耗费时日,容易造成逾期而影响收汇安全。

二、结汇的做法

目前,我国的银行采取的出口结汇方式有三种:

1.收妥结汇

收妥结汇又称“先收后付”或“先收后结”,是指出口地银行收到出口公司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拨入出口地银行账户通知书(Credit Note)时,即按当时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出口公司,目前,我国银行一般采用收妥结汇方式,尤其是对可以电讯索汇的信用证业务,因为在电汇索汇时,收汇较快,一般都短于规定的押汇时间。

2.定期结汇

定期结汇是指出口地银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7—14天不等),到期后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拨交出口公司。

3.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也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出口公司)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出口公司。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金,买入跟单汇票后,即成为汇票持有人,可凭票向付款行索取票款。银行同意作出口押汇,是为了对出口公司提供资金融通,有利于出口公司的资金周转

出口押汇方式下,出口地银行买入跟单汇票后,面临开证行自身的原因或单据的挑剔而拒付的风险。因此,目前我国银行只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信用证业务作押汇:

(1)开证行资信良好。

(2)单证相符的单据。

(3)可由议付行执行议付、付款或承兑的信用证。

(4)开证行不属于外汇短缺或有严重政治经济危机的国家和地区。

三、单证事故的处理

单证一旦出问题,信用证的安全性就大大降低。碰到类似的信用证事故如何处理呢?

1.“单证不一致”的防范与处理

单证不一致,即单据缮制没有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这是最常见的事故。其结果就是直接导致不符点,甚至导致单据被拒付。在单证交易中,业务员应该树立起“信用证至高无上”的观念,即使信用证中出现错别字或明显的语法错误,只要不导致产生歧义,在无法修改的情况下,也要将错就错地照样搬到所有单证中去。

再者,同一票货物,按照需要可能会制作几套单证,分别交给海关和银行等部门。这几套单证在某些方面有出入,并不影响银行对自己那套单证的审核与付款。因此,其他单证可以略有差池,但给银行的这一份则一定要完全与信用证一致,这是单证不一致事故处理的最高原则。至于其他国家机构,只要不是蓄意欺诈,对操作上的失误,还是允许有一定的灵活性的。

特别对于出口商自己缮制的单据,比如受益人证明,则不必拘泥实际操作情况。当然,客户的要求尽量满足,不能做到的事先讲明,因意外而导致失误的(例如提单传递迟误,导致未能按照客户要求及时寄出提单复印件之类),必要的时候,说明一下请客户谅解即可。但单证则完全按照信用证要求出具。

对于不是自己出具,而是第三方如货运公司出具的提单一类,事先务必与他们仔细核对草稿,并书面确认。拿到正本以后,再检查一次,看是否与确认的草稿一致。出现问题的,在分清责任的同时,火速更换。对于日期时效方面的不符,请货运公司协作,虚打日期以迁就信用证。

对于国家机构比如海关出具的单据,不易灵活处理,因此要慎重一些。信用证条款中对这类单证有特别要求的,先与海关沟通咨询,看是否能满足客户要求。无法完全满足的,坚决要求修改信用证条款。因外贸市场灵活多变,品质要求也参差不齐,对于海关提出异议的产品,可以通过客户确认的保函形式协商解决。

2.“单单不一致”的预防与处理

单单不一致,指同一套单证里不同单据相同栏目的内容不一致。这个问题通常是部门分工协作制单中的疏漏造成的。预防的方法,就是事先编制交易档案,按照栏目分别归类,像一个数据库一样,根据交易编码,各部门或者各单证直接调用。此外,审单证的时候,不但要逐张审核,还可以“横”审,即比对不同单证同一栏目内容。

实务中,也允许有些地方在合理范围内某些栏目单单不一致。比如品名描述栏,在发票中也许细致翔实,按照同类产品不同款式逐一分列,而提单和原产地证中就简单合并了。一般的限度是只有类别一样的产品才能合并。所谓类别一样,以海关商品编码(即所谓H.S.CODE,国际通行的商品分类编码,避免因各国表述不同造成的分类混乱)为依据。这种单单不一致,一般都不予计较。但碰到有风险的交易,存在客户有意挑刺的可能时,尽量避免这样做,以免节外生枝。

3.不符点的处理(www.xing528.com)

单证缮制与信用证规定的差异一概称为不符点(Discrepancies)。轻微的不符点比如某个字母标点符号的错误,不造成歧义,对交易性质无实质影响的,一般开证行也会接受,仅对每一个不符点扣罚几十美元就算了。可较大的错误,特别是数量、金额、交货期方面的错误,问题就严重了。开证行会通知出口商(受益人)不符点的情况,并暂时中止执行信用证支付。待受益人与客户(开证申请人)协商,客户愿意接受不符点并同意付款了,才会支付(同时不符点费用照扣)。可见,不符点有直接导致信用证失效的可能。

一般情况下,在把单证交付国外开证行之前,国内出口商的开户银行(信用证通知行)会应出口商要求预先审核一遍,发现错误及时更改。但此时货物已经出运,很多情况既成事实,不符点无法更改了。此时,在确认客户会接受的前提下,可以“不符点交单”,承担不符点扣款,完成信用证。但这样做的风险很大,万一客户不接受或中途变卦,出口商难免蒙受损失。所以不符点交单要特别慎用。出现此情形的时候,最好先与客户联系,请客户确认接受不符点。必要的话,请客户出具“公司信”(Office Letter,一种抬头落款齐全,内容完整的正式商业信函),届时提供给国外开证行。更稳妥的方法,如果国内银行议付的话,由国内银行通过SWIFT接洽开证行,告知不符点,请开证行与客户(开证申请人)联系,让客户向开证行确认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再向国内银行确认。这种操作方式称为“电提不符点”。

4.不符点拒付的处理

不得已不符点交单,或者开证行自己判断为不符点的,有可能导致单据被拒付。

这样的事故中,首先要区分责任,判断开证行拒付是否有合理依据并符合程序。所谓合理依据,就是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应有站得住脚的理由,或是否出于误会。否则可通过国内银行回复解释申辩。程序上,开证行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单证并一次性提出不符点,否则即使有不符点也无权再提。

确有不符点的,看看是否来得及换单,把修改正确的单证补交上去。只要修改后的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提交到指定银行,且新提交的单据没有新的不符点,则视为单据不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必须付款。但这种情况下必须争分夺秒。此外,尽早安排出货也是预防措施之一,早出货早出单,就有活动的余地。

无法及时更改的,即可与客户联系,说明情况,请客户接受不符点。多数情况下,客户也是通情达理的,毕竟是做生意,一般说来客户也等着收货,以便安排销售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发生单据拒付的时候,要密切关注货物下落。在信用证业务中,相关各方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货物有关的货物及/或服务,之所以如此,最主要的原因是信用证所涉及的单据尤其是作为货权单据的提单,使得信用证的当事人能够控制货权,对单据的买卖,就意味着对货权的买卖,所以UCP600规定,银行拒付后必须要么持单听候指示,要么将单据退还交单者,也即是说开证行拒付后不经受益人或议付行同意,不得擅自向开证申请人放单,否则其必须付款。另外,关注货物下落还可以了解到开证申请人是否已凭开证行的提货担保提取货物,凭保提货虽然构不成开证行拒付后必须付款的责任,但如受益人或议付行要求退单,然后向船公司索要货物,船公司因无法提供货物,必然转而找开证行,要求其履行提货担保项下的责任,则开证行信誉损失不说,还可能承担比货款更多的经济损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一经向其说明已知客户凭其提货担保提货的事实,开证行往往会妥协付款。

5.信用证“软条款”的处理

有一些信用证事故,是一开始就因为信用证的条款不合理而埋下隐患的。信用证操作中,有些条款表面看起来无伤大雅,实则暗藏杀机,需要格外警惕。常见的问题就是所谓的“软条款”。

案例

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

(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

(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正本提单议付。

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

分析提示:

此为信用证“软条款”,不可接受。从上述条款中可以看出,由开证申请人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及指定装船条款,实际上是开证申请人控制了整笔交易,受益人(中国出口公司)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毫不确定和很不可靠的。后来经调查,该开证申请人名称中有“AGENTIES”字样,这是一家代理商公司,开证申请人是一家实际资本仅有3元(新加坡元)的皮包公司。

软条款,是指某些在信用证中出现的可能导致开证行解除付款责任而令受益人在无过错情况下蒙受损失的条款。软条款是外贸行业的俗称,并没有学术上的标准定义。软条款本身并不违背UCP600原则,也不一定会给受益人造成损失。其风险是潜在性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

比如说一个典型的软条款:3份正本提单中,有一份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我们知道,凭借一份正本提单,就可以提货了。这个条款一经执行,就意味着客户可以在银行议付单证以前就径直去提货。假如客户蓄意欺诈,或对货物不满意,此时就有可能有意挑刺拒绝赎单,信用证受益人即出口商将面临财货两空的危险。

例示

1/3 original B/L should be sent to the applicant by DHL within 48 hours after shipment.(3份正本提单中,有一份在装运后48小时内用DHL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

还有一些不大明显的软条款,如上述案例中货物须经开证人检验,出具检验认可报告方可付运,检验报告作为议付单证之一。这个条款的风险在于,假如交货前因市场变化,客户有意毁约,会故意拖延检验,不出具检验报告,导致无法装运并提交单证议付。

例示

Inspection cert issued and signed by applicant(whose signature must b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record in issuing bank)certifying goods are in good condition.[开证申请人(其签名必须与开证行的记录一致)签发的商检证证明货物状况良好]

软条款的表现形式虽然五花八门,但其中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让信用证在不同程度上丧失执行的独立性和不可撤销性。也就是说,有了软条款的信用证,客户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单方面对其予以废止。

因此,外贸业务员应该炼就火眼金睛,学会识别软条款。这其中有诀窍,就是牢记两个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的原则:

(1)不能让客户有可能在付款赎单前自行提货。

(2)开证以后,所有单证你可以单方收集办理,不需要依赖客户。

凡是违背了这两条原则的,基本上就是软条款了。再举两个例子来强化概念。比如:

信用证中规定提单使用的不是B/L(Bill of Lading),而是FCR,一种法律上不能作为物权凭证的提货证明。这种条款下客户可能通过与货运代理公司勾结,先行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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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R是什么

FCR的英文全称为: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即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

我们都知道,海运提单(OBL:Ocean Bill of Lading)有三大属性或功能:

(1)承运人(船公司或NVOCC)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货物收据。

(2)委托人与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运输单据。

(3)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凭证——物权凭证。

而FCR仅仅是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也就是说FCR只具备海运提单三大属性当中的第一个属性(货物收据),而不具备运输合同以及物权凭证的功能。从字面含义看,FCR仅是货运代理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收据,而不是运输单证。所以FCR和海运提单有本质区别。

信用证规定在FOB条件下,由信用证申请人在出货前通知所订的运输航线航次,并出具申请人开出的订舱通知。这种条款下,客户可以通过不订舱或不及时订舱的方式导致无法装运或无法及时装运取得提单,造成交单时的重大不符点。

类似条款,都可以用上面提及的两个原则加以识别。

软条款的弊病还不止于此。本来信用证是一个很好的结算工具和融资手段。很多时候,企业可以凭借一份可靠的信用证去银行贷款,或者在交单银行尚未拿到货款前预先贴现(银行收取一定的利息,预先将总金额的部分或全部垫支给受益人),这样能极大缓解出口商的资金压力。但只要出现了软条款,信用证就不“可靠”了,银行多半不愿意再进行贷款或贴现。

那么,是否出现了软条款一概拒绝?也不尽然。软条款并不是死条款,完全可以磋商。排除蓄意诈骗的情况外,客户申请开证的时候加上软条款也只是出于方便操作和节省费用的考虑,并非恶意。比如一份正本单证径寄开证申请人条款,常见于日韩及东南亚地区的客户交易。因为这些地区离中国很近,海运几日可抵,如果正常操作单证银行议付,那么等到单证到客户手中时,货物已经堆放在目的港码头多日,将造成高额费用。再者,有些软条款是客户出于需要多年来形成的贸易习惯,不接受这些条款往往意味着不得不放弃交易,这对双方都是损失。

因此,在确定是软条款,提高警惕慎重处理的前提下,可酌情考虑接受,或附加其他条款来加以制约,争取既满足了客户的需要,又最大限度降低风险。比如,对方是信誉良好的老牌商号,开证行也知名可靠,可以考虑接受。又如“正本提单径交开证人”的条款,可以在接受的同时,附加条款,限定提单的收货人为“凭开证行指定”,这样即使客户得到正本提单,也须由银行背书(在提单背面签字盖章,表明执此提单者已经获得银行许可),避免了客户绕开银行私自提货的风险。或修改为“副本提单径交开证申请人”,这样客户可以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凭副本提单提货,而所提供的担保也同时保障了受益人出口商的权益。

即便如此,凡是出现了软条款的信用证,都需要格外仔细,认真考量开证申请人、开证行的信誉,注意货物质量,细致缮制单证,严格把关,即使标点符号也尽量不要出错,尽可能剔除一切可能导致单证不符点的因素。

外贸始终是存在风险的,再谨慎也不能担保100%的安全。不过,只要我们透彻了解各种结算方式,特别是信用证的原理与运作,就能把风险降至最低。再次强调,外贸是单证交易,缮制一套干净无误的单证,外贸交易就成功了一大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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