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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集体报复制度的理论探讨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66]上述四种由国际法学者提出的理论从不同角度论证了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设立集体报复制度的必要性。我认为各有其合理内核,但核心思想都是支持在WTO体制内建立集体报复制度,以实现“促使执行”的目的。

建立集体报复制度的理论探讨

由发展中成员提出并得到最不发达成员广泛支持的“集体报复”制度,始终遭到发达成员的强烈反对,因此,到目前为止,是否应该在WTO体制内建立“集体报复”制度在WTO成员内部还没有达成共识,但这一问题一直受到国际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形成了四种支持建立集体报复制度的理论。

(一)集体性执行机制理论

波韦林将报复措施与执行机制中的补偿措施进行比较,提出补偿措施属于集体性或多边性的,报复措施也可以是集体性的。他认为WTO的强制执行机制较弱,只有胜诉方才可以对败诉方实施报复措施,使得经济实力较弱的成员实际上处于无能力实施报复措施的不利地位,而且,由胜诉方单独既承担诉讼成本又承担经济上无效果的执行成本,是不公平的。所以,他提出应该允许实施集体性的报复措施以促使败诉方执行WTO裁决,而且他提出了关于实施集体性报复措施几种不同的制度设计,包括:(1)建议由作为国际经济组织的WTO而不是具体的某些成员来实施集体性报复措施;(2)任何成员都可以得到授权实施与胜诉方所受损害水平相当的报复措施,即使没有提出诉讼的成员也可以参加实施集体性的报复措施;(3)DSB也可以授权成员中止对败诉方有效力的国际条约等。[63]其建议的核心思想是,为了改善WTO软弱的强制执行机制,有必要实施集体性的报复措施。

(二)发展中国家集体报复理论

胡德克认为,在现行的WTO报复制度下,如果败诉方不执行DSB的建议和裁决,则需要由胜诉方独自来实施授权的报复措施。如果DSB的建议和裁决得不到执行,那么“有权利而无救济”的权利等于没有权利。而且根据传统的理论,弱小的发展中国家实施的贸易报复措施根本不会对强大的发达国家造成任何重大的伤害,反而对自己的伤害却远远大于给其所针对的发达国家带来的不利影响。[64]因此,他提出,在弱小的发展中国家独自无能力自己实施报复措施的情况下,应该允许发展中国家集体实施报复措施。

(三)联合行动理论(www.xing528.com)

山合吉拉·劳·达斯提出,如果违规方没有采取修正措施执行DSB的建议和裁决,不应该由胜诉方独自实施报复措施,应该将所有的成员方联合起来,集体实施报复措施……如果在胜诉方是发展中国家,而败诉方是发达国家的情况下,联合所有成员方集体实施报复措施就更有必要了。而且,在GATT 1994第25条中已经提到了联合行动的想法,不应该仅仅在成员方做出“联合决定”时才采用这种联合行动,还可以适用在联合实施报复措施的行动上,要求所有成员方对违规方采取“具体的联合行动”。[65]显然,达斯提出的制度设计主要是为了解决发展中国家报复能力不足的问题,并且为这种制度设计找到了GATT 1994第25条规定作为法律依据

(四)“多边强制转移”理论

“多边强制转移”理论是由乔瓦尼·马吉(Giovanni Maggi)于2005年提出的。他认为,在争端双方经济实力不对等的情况下,集体报复可以使胜诉方能够获得比双边报复更多的“对称均衡收益”。因为,在双边报复情况下,相对经济实力较弱的一方将比经济实力较强的一方作出更多的“减让”(concession),在集体报复的情况下,情况恰恰相反。因为集体报复可以通过“国际转移”(international transfer)使经济实力不对等性发生转变。“国际转移”理论的根据是,在经济实力不对等的双边协议中,双方合作收益的分配是不均等的,往往经济实力较强的一方会获得更多,而经济实力较弱的一方会获得较少,而通过“国际转移”可以使经济实力较弱的一方能够获得支付,从而使情况发生转变。但“国际转移”不能完全取代集体报复,因为“国际转移”只能在“自执行”的情况下才能完全转变经济实力的不对等性,“自执行”限制了“国际转移”的数量,如果“国际转移”的数量太大,那么经济实力较强的一方可能会拒绝进行“国际转移”。[66]

上述四种由国际法学者提出的理论从不同角度论证了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设立集体报复制度的必要性。其共同点是他们都认为经济实力较弱的胜诉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没有充分的能力实施报复措施以实现“促使执行”的目的,而建议通过多个成员或全体成员甚至是由WTO代表全体成员对败诉方实施报复,来弥补败诉方单独实施报复措施的弱势,以此增强WTO的强制执行机制,达到“促使执行”的目的。不同之处在于波韦林将补偿制度的集体性适用在报复制度上,试图通过建立集体报复增强WTO的强制执行性,并将集体报复措施的适用具体化;胡德克从实施报复措施给弱小的发展中国家自身带来更不利影响的角度出发,为了让胜诉方通过报复真正获得救济而提出建立集体报复;达斯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学者,深感胜诉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单独实施报复的困难,而且以GATT 1994第25条规定为依据提出建立集体报复制度理论;马吉将经济学中的“多边强制转移”理论适用在报复制度中,使其理论更有说服力,但这一理论的适用是受到“自执行”和“国际转移”数量的限制的,因此,并不能完全取代集体报复。我认为各有其合理内核,但核心思想都是支持在WTO体制内建立集体报复制度,以实现“促使执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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