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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规定手续、步骤和最终裁决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仲裁程序主要是规定进行仲裁的手续、步骤和做法。仲裁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仲裁协议和提交的仲裁事项进行审查。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仲裁裁决是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而作出裁决的,在仲裁庭不能取得多数意见时,则依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仲裁程序:规定手续、步骤和最终裁决

仲裁程序主要是规定进行仲裁的手续、步骤和做法。各国仲裁机构一般都有自己的仲裁程序规则,我国现行的仲裁程序规则是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按照该规定,仲裁的基本程序如下所示。

(一)申请仲裁

申请人应提交仲裁协议和仲裁申请书,并附交有关证明文件和预交仲裁费。

仲裁申请书应该包括的内容有以下方面。

(1)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法人代表等;

(2)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及协议中指定的有关仲裁机构的名称;

(3)请求仲裁的事项,包括争议事项、请求理由和所要求的赔偿等;

(4)申诉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章。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包括合同、仲裁协议、往来函电、检验证书等)的正本或复印件,同时还要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仲裁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仲裁协议和提交的仲裁事项进行审查。如果确认协议有效,所提交的仲裁事项在协议范围之内,并且在时效期限之内,仲裁机构则可以接受申请,向申诉人发出受案通知,并向被诉人发出仲裁通知和申请书及附件。被诉人可以提交答辩书或反请求书。如果仲裁机构审查后认为不能受理,则需要说明理由,并将申诉书及其附件退还给申诉人。

(二)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www.xing528.com)

当事人双方均可在仲裁机构所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机构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如果用独任仲裁员方式,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单独审理案件。

(三)仲裁审理

仲裁审理案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书面审理,也称不开庭审理,只根据有关书面材料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海事仲裁常采用书面仲裁形式。另一种是开庭审理,这是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仲裁庭审是不公开的,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

各国仲裁机构对仲裁的审理过程基本相似,主要是包括开庭、调解、收集证据和调查事实,必要时还需要采取保全措施。

(四)仲裁裁决

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

仲裁裁决是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而作出裁决的,在仲裁庭不能取得多数意见时,则依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仲裁裁决除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的裁决外,应说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承担、裁决的日期和地点以及仲裁决员的署名等。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上访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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