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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惯例及术语解释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贸易术语不仅仅确定了交货条件,既说明了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时各自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还表明了商品的价格构成,这是贸易术语的两重性。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解决各国对贸易术语理解上的分歧,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商业团体纷纷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被广泛采用,形成了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及术语解释

(一)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英文字母的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明确货物交接过程中买卖双方的有关责任、风险、费用划分的专门用语。

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实践的产物。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分处不同的国家,运输距离长,交易环节多,货物受到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受到损害的可能性也大一些,买卖双方必须明确规定各自的责任、义务,分清各自应承担的风险,这就需要在交易磋商中涉及以下诸多问题:

(1)卖方在什么地点交货?以什么方式交货?

(2)谁负责将货物运至目的地或目的港并承担运费?

(3)谁负责为货物投保货运保险并承担保险费?

(4)谁办理货物在出口国的出口手续并付必要的出口税、费?

(5)谁办理货物在进口国的进口手续并付必要的进口税、费?

(6)货物在运输途中遇上风险,出了问题由谁负责?

上述问题是每笔交易都必须明确的,但如果在每笔交易中,买卖双方都要对上述问题进行详细的磋商,不免有些烦琐。为了简化交易程序,节省交易时间,促成交易的达成,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用贸易术语来代表具体交货条件和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费用划分的做法。

贸易术语不仅仅确定了交货条件,既说明了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时各自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还表明了商品的价格构成,这是贸易术语的两重性。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术语被用来说明交货方式和货物的价格构成,其前提条件是不同国家的交易者对同一术语有一致的理解。早在1812年,国际贸易中就出现了装运港交货的术语即FOB,到19世纪中叶,以CIF为代表的单据买卖方式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做法。到现在,贸易术语无论数量、名称还是内涵都有了很大的发展,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专门用语,被称为“对外贸易的语言”。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解决各国对贸易术语理解上的分歧,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商业团体纷纷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被广泛采用,形成了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19世纪中叶,CIF贸易术语已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广泛应用,然而对使用这一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具体义务,并没有统一的解释。1928年,国际法协会在波兰首都华沙开会,制定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共包括22条;其后,在1930年的纽约会议、1931年的巴黎会议和1932年的牛津会议上,将此规则修订为21条,并更用现名,沿用至今。这一规则对CIF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解释。

2.《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90)

1919年,美国九大商业团体制定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对当时使用的贸易术语进行了统一命名和解释。后来因国际贸易习惯的变化,于1940年、1989年进行修订,现行的命名为《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由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公布。

该修订本对以下六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

(1)Ex(Point of Orgin)产地交货。如“制造厂交货”“矿山交货”“农场交货”“仓库交货”等,其后分别注明原产地。按这一术语,卖方只需在规定时间,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到原产地双方约定的地点,就算完成交货义务;

(2)FOB(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修订本对此术语有六种解释:

①FOB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②FOB freight prepaid to 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到指定的出口地点。

③FOB freight allowed to 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减除到指定地点的运费。

④FOB在指定出口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FOB Vessel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本术语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FOB相似,但在出口手续与费用负担方面有较大区别:按FOB Vessel术语,卖方必须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实际装载于买方提供的或为买方提供的轮船上,负担货物装载于船上为止的一切费用和承担任何灭失及/或损坏的责任,并提供清洁轮船收据或已装船提单;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买方必须办理有关货物自装运港运至目的港的运转事宜,包括办理保险并支付其费用,提供船舶并支付其费用;承担货物装上船后的一切费用和任何灭失及/或损坏的责任;支付因领取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清洁轮船收据或提单除外)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支付出口税和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

(3)FAS(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卖方在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到买方指定地点的指定运输工具旁边,就算完成交货义务。卖方不负担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的风险和费用。

(4)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卖方必须负责安排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事宜并支付其费用,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负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任何灭失及/或损坏的责任。

(5)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按此术语,卖方除必须承担CFR术语下所有的责任外,还需为买方利益而办理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6)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进口港码头交货。卖方必须负担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将货物运至指定进口港,并卸至码头上。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主要在美洲国家采用。由于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特别是对FAS、FOB两种术语的解释与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明显的差异,因此,我外贸企业在同美洲国家客户进行交易时,应予特别注意。见表3-2。

表3-2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贸易术语解释

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通则》)是国际商会为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具有国际性的统一规则,对11种贸易术语进行了解释。

(1)《2010通则》的适用范围。《2010通则》的适用范围只限于货物买卖合同中交易双方关于交货、收货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不涉及卖方或买方为履行合同而订立的运输合同、保险合同、支付和融资合同。其货物也仅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计算机软件等。作为合同的卖方,其基本义务可概括为交付货物、交付单据和转移货物所有权。而《2010通则》仅仅涉及前两项内容,不涉及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问题,也不涉及违约及其后果问题。

(2)《2010通则》中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2010通则》解释了共11种贸易术语。在每种术语的解释上,对买卖双方各列出10项义务,将卖方义务和买方义务逐项间隔排列,上下对照。在l0项义务之首冠以“A卖方义务B买方义务”,在每条具体义务前则分别加注“卖方必须”和“买方必须”。

(3)《2010通则》对贸易术语的分类。《2010通则》按贸易术语的共同特性,将11种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

①E组。本组术语只有EXW(工厂交货)一种,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

②F组。包括FCA、FAS、FOB三种术语。按此组术语签订的合同,卖方须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而从交货地到目的地的运费由买方负担。

③C组。包括CFR、CIF、CPT、CIP四种术语。按此组术语签订的合同,卖方必须订立自装运地至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不负担货物自装运地启运后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及额外费用。

④D组。包括DAT、DAP、DDP三种术语。按此组术语签订的合同,卖方必须负责将货物运送到指定的目的地,并负担货物交至该处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见表3-3。

表3-3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资料卡

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对国际贸易中贸易术语的统一解释,具有极强的实践指导意义。该文件于1936年首次公布,定名为INCOTERMS 1936(INCO-TERMS源于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三词),副标题是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译作《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为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会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对INCOTERMS进行了5次修改和补充。连续修订INCOTERMS的主要原因是使其适应当代商业实践的变化。例如,1980年的修改引入了货交承运人(FCA)术语,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在海上运输中出现的交货点不再是传统的货物越过船舷,而是在将货物装船之前运到陆地上的某一点,在那里将货物装入集装箱,以便经由海运或其他运输方式(即所谓联合或多式运输)运输。1990年的修改是为了适应日益广泛使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卖方提供交货凭证时可以使用EDI信息替代纸面单据。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The Incoterms Rules or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 2010)简称“Incoterms 2010”(中文又称为《2010通则》,下同),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版本,于2010年9月27日公布,2011年1月1日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实施,《2010通则》较《2000通则》更准确标明各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令船舶管理公司更易理解货物买卖双方支付各种收费时的角色,有助于避免现时经常出现的码头处理费(THC)纠纷。此外,新通则亦增加大量指导性贸易解释和图示,以及电子交易程序的适用方式。

虽然《2010通则》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并非《2000通则》就自动作废。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即《2010通则》实施之后并非《2000通则》就自动废止,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00通则》甚至《1990通则》。

(三)对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

《2010通则》所解释的11种贸易术语中,FOB、CFR、CIF、FCA、CPT和CIP是使用较多的六种。掌握这六种主要贸易术语的含义、买卖双方的义务以及在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至关重要。

1.对FOB术语的解释

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上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交到船上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

本术语只能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意以交到装运港船上作为完成交货,则应采用FCA术语。

(1)买卖双方的义务。采用这一术语,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见表3-4:

表3-4 FOB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2)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①FOB术语后面加的是指定装运港。FOB贸易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其后跟的是指定装运港,也即卖方的交货地点。如FOB上海,是指卖方应在上海港装运货物。

②“装运港船上交货”划分风险。按《2010通则》规定,FOB合同的卖方必须及时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Deliver on Board)或“装上船”(Load on Board)。当货物在交到装运港船上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即双方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划分风险。

③船货衔接。在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交付符合合同的货物。以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装运合同,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但这一术语中订立运输合同、安排船只是买方的义务,买方应租船订舱,将船名、装船时间等及时通告卖方,以便卖方备货装船。这就存在船货衔接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这一问题,发生货等船或船等货的情况,势必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按有关法律和惯例对买卖双方义务的规定,如果买方按期派船到装运港并给予了卖方充分的通知,而卖方因货未备妥未能及时装运,则卖方应承担未按合同履约的后果,包括负担空舱费(Dead Freight)或滞期费(Demurrage)。如果买方延迟派船导致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装船交货,则由买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

在FOB术语条件下,有时买方也可委托卖方代其租船订舱,但这仅属于代办性质。卖方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接受或拒绝。如果卖方接受,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一旦租不到船或订不到舱位,买方不得以此为借口向卖方索赔。

技能训练

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销合同。

讨论: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④装船费用。按照FOB术语成交,卖方要负担货物装上船的一切费用。但在装船过程中会涉及各项具体的费用,如将货物运至船边的费用、吊装上船的费用、理舱费、平舱费等。这些费用应由谁来负担,各国的习惯做法或惯例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轮运输,船方负责装卸,装卸费用计入班轮运费中,自然由负责租船订舱的买方承担;而如果采用租船运输,船方不负担装卸费用,这就必须明确在装船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应由谁负担,从而产生了FOB术语的变形。

FOB术语的变形只是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FOB术语的交货地点及风险划分的界限。常见的FOB术语的变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a.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指装船费用按班轮运输条件处理,由实际支付运费的买方负担。

b.FOB吊钩下交货(FOB Linder Tackle),指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钩所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的装船费用由买方负担,即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c.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装入船舱后为安置妥善和装载合理,对装入船的货物进行整理、堆置、垫隔所需的费用。

d.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为了保持航行时船身平稳和不损害船身结构,对成堆装入船舱内的散装大宗货物,如矿砂、煤炭、粮谷等,进行整理、填平、补齐所需的费用。

e.FOB包括平舱、理舱(FOB Stowed and Trimmed),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和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⑤《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以下简称《修订本》)对FOB的不同解释。《修订本》将FOB术语分成六种解释,只有其中的第五种“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2010通则》的解释基本相近。采用此种解释时,如在旧金山船上交货,就应表示为FOB Vessel San Francisco。如规定为FOB San Francisco,则卖方有权在旧金山市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不负责交到旧金山港口的船上。因此,与北美国家的商人进行交易,尤其是进口贸易,一定要注意在FOB和港名之间加上“Vessel”(船舶)一词,并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如表3-5所示。

表3-5 对FOB术语的不同解释

《2010通则》中的FOB与《修订本》中的FOB Vessel存在的区别:关于出口清关问题。《修订本》规定,卖方只是“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卖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即买方应负担一切出口捐税及各种费用。

技能训练

某进口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付款时间,我方通过中国银行向对方开出了一张金额为18万美元的信用证,对方接到信用证后称“信用证已收到,但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回电指出“按FOB 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有关的出口税款和签证费用,这在《通则》中有规定”。美方又回电“成交时并未明确规定按《通则》办,根据我们的商业习惯及《修订本》,出口费用应由买方负担”。

请思考:美方要求增加1万美元备用合理吗?

2.对CFR术语的解释

CFR的全文是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船上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交货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CFR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

本术语只能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如果当事人无意以交到装运港船上作为完成交货,则应采用CPT术语。

(1)买卖双方的义务。采用这一术语,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见表3-6。

表3-6 CFR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2)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①CFR术语后面加的是指定目的港。CFR术语后面加的是指定目的港,也即货物运输的目的港。如CFR伦敦是指货物运输的目的港为伦敦港。

②卖方负责租船订舱的问题。采用CFR术语成交,卖方的基本义务之一就是租船订舱,办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事宜。关于运输问题,不同惯例也都有各自的解释。《2010通则》的解释为:卖方按照通常条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按照惯常路线用通常类型可供装载该合同货物的海上航行船只(或适当的内河运输船只)装运至指定目的港;《修订本》中只是笼统地规定卖方负责安排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事宜,并支付其费用;《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中则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来规定装运船只的种类,或者合同内使用。“船只”这样的笼统名词,除依照特定行业惯例外,卖方有权使用通常在此线路上装运类似货物的船只来装运。

因此,关于卖方租船订舱问题,一般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卖方只要负责按照通常条件下习惯的航线,租用适当的船舶将货物运往目的港即可。在实际业务中,有时买方会提出关于限制船舶的国籍、船龄、船型、船级或所属班轮公司等要求,卖方有权拒绝接受。

③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在以CFR术语达成的交易中,卖方仅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运输,不负责办理货物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货运保险,而货物在越过装运港船舷后,风险即归买方负担。因此,卖方应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投保。按有关法律及惯例的规定,如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而卖方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漏保,那么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

④卸货费用应由谁负担的问题。采用CFR术语成交,卖方负责将货物运往指定的目的港,并支付运费,所以装货费用自然由卖方承担,但货到目的港后的卸货费用由谁负担则不明确。如果采用班轮运输,班轮公司管装管卸,卸货费用已包含在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之中,所以卸货费用由卖方负担。如果采用租船运输,船方不管装不管卸,此时卸货费用由谁负担就必须在合同中加以确定。为了解决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就产生了CFR术语的变形。

CFR术语的变形只是为了说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CFR术语的交货地点及风险划分的界限。常见的CFR术语的变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a.CFR班轮条件(CFR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运输条件处理,由实际支付运费的卖方负担。

b.CFR舱底交货(CFR Ex Ship’s Hold),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货物自舱底起吊直至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c.CFR吊钩交货(CFR Ex Tackle),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卖方负担将货物自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一切费用。

d.CFR卸到岸上(CFR Landed),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同的港岸上的一切费用。

技能训练

某进出口公司按CFR条件与法国一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货物于1月8日上午装船完毕,业务员因当天工作较忙忘记向买方发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次日上班时才想起并发出装船通知。法商收到我装船通知后立即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不料该保险公司已获悉装载该货的轮船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保。法方即来电称“由于你方晚发装船通知,以致我方无法投保,因货轮已罹难,货物损失应由你方负担并应赔偿我方利润及费用损失8000美元”。不久我方通过银行寄去的全套货运单证被退回。

请思考:该案例中我方应汲取什么教训?

3.对CIF术语的解释

CIF的全文是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交到船上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然而,在CIF术语中卖方还必须为货物在运输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海上保险。因此,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到,在CIF术语下卖方只需按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办理保险。如买方要得到更大责任保险险别的保障,他需与卖方明示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安排额外保险。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

本术语只能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意以货物交到装运港船上作为完成交货,则应采用CIP术语。

(1)买卖双方的义务。采用这一术语,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见表3-7。

表3-7 CIF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CIF术语与FOB、CFR术语同属装运港交货的术语,卖方只要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就完成交货义务,对货物交到船上后发生的一切风险和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不负责任。不同的是,卖方除了要承担与CFR条件下同样的义务外,还要为运输过程中的买方风险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从商品的价格构成来说,CIF价等于在CFR价基础上加上保险费。(www.xing528.com)

(2)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①CIF术语后面加的是指定目的港。CIF术语后面加的是指定目的港,也即货物运输的目的港。如CIF纽约是指货物运输的目的港为纽约港。

②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在CIF合同中,卖方负有为货物办理货运保险的责任,而从风险角度讲,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船上以后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因此,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而办理货运保险的。按《2000通则》规定,如合同中没有另外规定,卖方只需按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应在尽可能的情况下投保战争、罢工、暴动和民变险。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即1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在实际业务中,我外贸企业在同国外客户洽谈交易采用CIF术语时,一般都在合同中具体规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适用的保险条款,以明确责任。例如,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水渍险和战争险,按1981年1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及战争险条款负责。

③卸货费用应由谁负担的问题。与CFR术语相同,在CIF术语合同中,依然是卖方负责办理货物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事宜并支付运费。在班轮运输方式下,班轮公司管装管卸,由实际支付运费的卖方负担货物的卸货费用。在租船方式下,船方不负责装卸,货物运至目的港后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再次出现。为了解决CIF术语下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就出现了CIF术语的变形。

CIF术语的变形只是为了说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CIF术语的交货地点及风险划分的界限。常见的CIF术语的变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a.CIF班轮条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运输条件处理,由实际支付运费的卖方负担。

b.CIF舱底交货(CIF Ex ship's Hold),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货物自舱底起吊直至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c.CIF吊钩交货(CIF Ex Tackle),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卖方负担将货物自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一切费用;如果船舶靠不上码头,驳船费由买方负担。

d.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一切费用。

④象征性交货。交货方式有两种:实际交货和象征性交货。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包括物权证书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CIF是一个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术语。在这种交货方式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种类、名称、内容、份数相符),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到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

CIF术语的这一性质,使得CIF合同成为一种“单据买卖”合同。卖方必须保证所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合同的要求,否则,将无法顺利收回货款。但是,只提交了符合合同的单据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顺利得到付款,卖方的基本义务是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在此基础上,再向买方交付规定的单据,才算完成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即使买方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但在实践中,有可能发生通过贸易合同的条款规定而改变CIF象征性交货性质的问题。因此,在与买方签订CIF合同时,一要对“货到付款”或要求卖方保证货物在某一期限到达等限制性条款进行充分考虑,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风险损失。

技能训练

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合同中规定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请思考:该案例中我方应汲取什么教训?

5.FOB、CFR、CIF术语的异同点

FOB、CFR、CIF术语是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三种贸易术语。这三种术语均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航运,要求卖方在装运港完成交货,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所以被统称为“装运港交货术语”,这三种术语的异同点见表3-8。

表3-8 FOB、CFR、CIF术语的异同点

6.对FCA术语的解释

FCA的全文是Free Carrier(…named place),即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CA术语是指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义务。因此,由买方负责订立从指定地点到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同时通知卖方有关承运人的名称和交货时间等信息。FCA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陆地运输、航空运输、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等任何一种运输方式。

(1)FCA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采用FCA术语,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主要义务见表3-9。

表3-9 FCA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2)使用FCA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①交货地点。采用FCA术语,合同中交货地点的规定影响装卸货义务的承担。

如在卖方所在处所交货,卖方负责装货。即当卖方将货物装上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他行事的另一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时,完成交货义务。

如在卖方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即当卖方将装载于运输工具上未卸下的货物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另一人处置之下时,完成交货义务。

如果没有约定特定的交货地点,或者有几个地点可利用,卖方可在交货地选择一个最适合其意图的地点交货。

②安排运输。FCA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由买方负责指定承运人,订立自装运地至目的地的运输合同。但《2010通则》同时又规定,如果买方请求,或如果这是一种商业惯例以及买方未在合适的时间内给予相反的指示,只要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可按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但这并非是卖方的义务,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卖方可以拒绝订立运输合同,如果拒绝,必须立即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作安排。

③FCA与FOB。FCA是在FOB术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义务划分的原则是完全相同的,卖方都以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在FOB术语下是海运承运人——船方)完成交货义务。因此,FOB术语可以视作FCA术语的一个特例。由于FOB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并以货物交到船上划分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其适用范围非常有限。采用非海运或内河航运的贸易,或虽采用海运却不存在“船上”界限的运输方式(如集装箱运输、滚装运输、多式联运等)的贸易,均不适宜使用FOB术语,应采用FCA术语。

7.对CPT术语的解释

CPT的全文是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将货物交给由他指定的承运人,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买方负担在货物被如此交付后发生的一切风险和任何其他费用。CPT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1)买卖双方的义务。采用这一术语,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见表3-10。

表3-10 CPT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从以上买卖双方义务划分可知,CPT术语下的卖方义务仅比FCA下多了办理出口运输,因此CPT的价格构成中含有出口运费,即CPT价=FCA价+运费。其余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上,是相同的。

(2)使用CPT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①风险划分。CPT术语虽然要求卖方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并支付运费,但要求买方负担运输途中的风险和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卖方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在多式联运情况下,承担交给第一承运人之前的风险。

②装运通知。采用CPT术语时,买卖双方要在合同中规定装运期和目的地,便于卖方选定承运人,订立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货已交付的通知,以便买方及时为货物投保,以及在目的地受领货物。

③CPT与CFR。CPT是在CFR术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贸易术语,在买卖双方义务划分的原则上,两者是完全相同的,双方都要负责安排货物自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并负担费用;承担的风险都在交货地点随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至买方;两种术语达成的合同都属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按时交货,而不保证到货。

在使用上,CFR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且以货物交到船上为界划分风险,而CPT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以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为界划分风险。因此,CPT术语的适用范围比CFR术语大得多,不仅适用于航空、铁路、公路等非水上运输方式,也适用于无“船上”界限的海运集装箱运输、滚装船运输及多式联运。

8.对CIP术语的解释

CIP的全文是Carriage,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将货物交给由他指定的承运人,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这是指买方负担在货物被如此交付后发生的一切风险和任何其他费用。然而,在CIP术语下卖方还需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货物保险。因此,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买方应注意到,按CIP术语,卖方只需按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办理保险。如果买方要得到更大责任保险险别的保障,他需明示地与卖方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额外保险的安排。CIP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1)买卖双方的义务。采用这一术语,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见表3-11。

表3-11 CIP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续表

(2)使用CIP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①保险险别。按CIP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要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货物从交货地点运往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的投保属于代办性质。根据《2010通则》规定,卖方要按协商确定的险别投保,如买卖双方未约定具体投保险别,则按卖方投保最低险别即可,保险金额为CIP价格基础上加成。

②价格的确定。按价格构成看,CIP价=CPT价+保险费=FCA价+运费+保险费;因此,卖方对外报价时,要认真核算运费和保险费,并要预计运价和保险费的变动趋势等情况,以免价格报低,造成损失。

③CIP与CIF。CIP是在CIF术语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术语。两者在买卖双方义务划分的原则上是相同的:卖方都负责安排货物自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并支付运费、保险费;卖方承担的风险均在交货地随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至买方。两种术语达成的合同均属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按时交货,而不保证到货。

在使用上,CIF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且以货物交到船上为界划分风险,而CIP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以货物交付承运人为界划分风险。因此,CIP术语的适用范围远大于CIF术语,不仅适用于铁路、公路、航空等非水上运输方式,也适用于虽是海运却无“船上”界限的海运集装箱运输、滚装船运输及多式联运。

综上所述,FCA、CPT、CIP三种术语是分别从FOB、CFR、CIF术语发展起来的,买卖双方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见表3-12。

表3-12 FCA、CPT、CIP与FOB、CFR、CIF的异同点

技能训练

我国西北某市一出口公司曾向日本出口30公吨甘草膏,共200箱,FOB天津新港条件成交,货值54000美元,装运期为当年12月25日前,货物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12月上旬就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却因火灾全部被焚。办事处只好通知内地公司赶快补发30公吨货物。

请思考:从该案例中我方应汲取什么教训?

(四)其他贸易术语的解释

1.对EXW术语的解释

EXW的全文是Ex Works(…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工厂、工场、仓库等)将备妥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

该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买方必须承担受领货物之后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但是,若双方希望在起运时卖方负责装载货物并承担装载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则须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手续时,不应使用该术语,而应使用FCA,如果卖方同意装载货物并承担费用和风险的话。

(1)买卖双方的义务。采用这一术语,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见表3-13。

表3-13 EXW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2)使用EXW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①EXW的变形。按《2010通则》规定,EXW术语下的卖方只负责在自己所在地将备妥的货物交给买方即可,卖方既不负责装运货物,也不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手续。这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一个术语,适用于卖方不愿意承担任何装货义务的情况。但在实践中,有时采用“EXW装车”(EXW Loaded)这一变形,而《2010通则》未对贸易术语的变形做出规定。这时,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卖方是仅负责货物装上车辆的费用,还是包括承担装货期间的风险在内。

②EXW术语的适用范围。EXW术语本属按国内贸易的办法进行交易,但也可用于国际贸易,该术语在一些陆地接壤国家应用得比较普遍。使用这一术语时,买方要承担的责任、风险、费用是所有术语中最大的,但由于成交价格低廉,对许多进口商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买方应认真考虑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运输环节及在出口国的出口清关问题,权衡利弊。如果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手续,就不应使用该术语。

2.对FAS术语的解释

FAS的全文是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通常称为装运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边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FAS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希望买方办理出口手续,需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1)买卖双方的义务。采用这一术语,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见表3-14。

表3-14 FAS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2)使用FAS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①船边交货。采用FAS术语,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指定的装运港买方指派的船只的旁边,完成交货义务。买卖双方负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划分。如果买方所派的船只不能靠岸,卖方要负责用驳船把货物运至船边,仍在船边交货,而装船的责任和费用由买方承担。

②出口清关。《2010通则》规定,由卖方负责货物的出口清关,这是《2010通则》对《1990通则》的实质改变。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希望由买方办理出口手续,应在销售合同中订明。

③对FAS术语的不同解释。按《2010通则》的解释,FAS是“装运港船边交货”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而《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规定》,FAS意为“运输工具旁过货”,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因此,同北美国家的交易中如用FAS术语,应在FAS后加上“Vessel”字样,以明确表示“船边交货”。

技能训练

FAS术语与FOB术语的区别在哪里?

3.对DAT术语的解释

DAT的全文是Delivered at Terminal(…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即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此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DAT术语类似于取代了的DEQ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目的地包括所有地点,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货运站、铁路或夺运货物集散站。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集散站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进口通关费用除外)。卖方需办理货物所需出口清关手续,买方负担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缴纳所需进口关税。

4.对DAT术语的解释

DAP的全文是Delivered at Place(…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目的地交货(……指定地点)。此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DAP术语类似于取代了的DAF、DES和DDU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给买方处置,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须卸货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的到达车辆包括船舶,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进口通关费用除外)。卖方需办理货物所需的出口清关手续,买方负担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缴纳所需进口关税。如双方希望由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缴纳所需进口关税,可采用DDP术语。

5.对DDP术语的解释

DDP的全文是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即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本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任何进口“税费”(包括办理一切海关手续、缴纳海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的责任和风险)。

DDP术语下卖方承担最大责任。若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此术语。

如当事方希望将任何进口时所要支付的一些费用(如增值税)从卖方的义务中排出,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

(1)买卖双方的义务。DDP术语要求卖方在规定期限内,承担一切风险、费用将货物运至指定的进口国目的地,将在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完成交货义务。卖方承担最大的责任,等于送货上门。

DDP术语下的买方,只需在指定的目的地约定地点受领货物,按合同支付货款。并可在卖方请求且由卖方负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协助卖方取得货物进口所需的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

(2)使用DDP术语应注意的问题。DDP是《2010通则》的11个术语中唯一要求由卖方办理进口清关的术语。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协助办理进口清关,但费用和风险仍由卖方负担。如果双方愿意从卖方的义务中排除货物进口时需支付的某些费用,如增值税(VAT),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技能训练

《2010通则》的11种贸易术语中,哪些贸易术语属于象征性交货的术语?哪些贸易术语属于实际性交货的术语?

综上所述,现将《2010通则》中的11种贸易术语进行总结并对比,如表3-15所示。

表3-15 《2010通则》11种贸易术语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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