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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采购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加强对采购人权利救济的规制,可以真正达致对采购人的权利保护,以最终实现政府职能与社会公共利益。为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保护采购人的正当权利并对采购人的权利进行救济,也是保护第三人、供应商与政府采购公共利益的需要。事实上,在现代政府采购中,人们已经开始关注采购人权利及其救济制度的建立,并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建立采购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没有权利就不存在救济,合法权利是救济得以存续的依据。同样,‘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一种无法诉诸法律保护的权利,实际上根本就不是什么法律权利。两面关系合成一个整体,构成了法治社会价值的两个要素。”权利为什么需要救济?这是权利救济理论必须予以科学回答的基础性的问题。“若每一种权利都能各按其示的轨迹运行、实现就无须救济可言;倘若权利的合法实现会受到来自社会不同方面的阻碍,那么消除阻碍,实现救济就是必要的。实际上,权利不仅受制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客观条件,而且会受到各方面的侵扰。法律不仅应宣示权利,而且还应同时配置救济的各种程序。”[5]权利救济的基础性理论是我们深入研究采购人权利救济制度必要性的有力武器

(一)现代政府采购制度基本精神的必然要求

现代政府采购并非一般传统意义上的经济活动,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在整个政府采购活动中,其“合法的身份”一直是与其他主体一样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是以市场为原则参与活动的,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完全建立在自愿、平等基础之上的。但其特别之处在于政府及公共主体以一般平等主体身份参与市场的合理性,从而在本质上冲破了古典自由资本主义的国家与市场严格分野、水火不容“市民社会”理念的藩篱[6]。“救济制度是针对法律所规制的权利并不一定会得到现实保护这一人类社会实践而设计的,旨在保护受损权益、恢复权利义务结构的平衡。而从立法的基本要求来看,权利享受、义务履行都是平等的,这样要形成稳定的法律秩序,就必须平等地保护每一个社会主体的权利,它对救济制度提出的要求是平等救济法律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7]现代政府采购法所追求的是公益与私益、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等价值的衡平与兼顾。因此,一方面我们必须加强对第三人、供应商合法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又必须加强对采购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二)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体系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采购人的权利及其救济问题,与第三人、供应商的权利及其救济问题一样,是研究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不应忽视的基础性问题。(www.xing528.com)

一方面,由于政府采购主要是政府机关与社会公众的采购,带有鲜明的公益性目的。因此,加强对采购人权利救济的规制,可以真正达致对采购人的权利保护,以最终实现政府职能与社会公共利益。

另一方面,由于采购人利用公共财政资金进行政府采购,不可能像私人那样基于天然的利益关系而时时关注自身的利益,也没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来获得相对方的多方面的专业知识;而采购人的相对方则是相对专业的私人主体,想方设法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是他们的本质追求。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的权益易于受到侵害,而一旦采购人的权益受到侵犯,又往往容易被人们所忽视。对采购人权利的侵害不仅使得采购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且还会损及守法第三人与供应商的权益以及政府采购公共利益。为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保护采购人的正当权利并对采购人的权利进行救济,也是保护第三人、供应商与政府采购公共利益的需要。

事实上,在现代政府采购中,人们已经开始关注采购人权利及其救济制度的建立,并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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