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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在WTO框架下的探索与实践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早在21世纪初,中国加入WTO时就对国有企业的问题做出了承诺,并以国际经贸规则的约束带动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实现了国企效率的提高,增强了其盈利能力。遵循WTO案例法,明确将中国的国有企业与公共机构区分开来。在竞争议题下进行国有企业相关谈判,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性作出承诺。在2018年的30国集团国际银行业研讨会上,中国表态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来对待国有企业,加快国内改革与对外开放。

国有企业改革在WTO框架下的探索与实践

近年来各国对于国有企业问题的关注度日益上升,美国不仅在其2018年《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中指责国有企业通过不公平贸易获得了经济优势,将国有企业认定为“挑战美国经济安全”的行为者,威胁到了“美国优先”这一国家安全战略,并多次在各种场合和层面发起质疑。同时,这一议题也在近期生效的CPTTP、USMCA中受到重视被单列成章,国有企业的规制与改革已成为不容忽视的趋势,我国必须主动出击,争取话语权,在WTO框架下引导并参与规则的制定。早在21世纪初,中国加入WTO时就对国有企业的问题做出了承诺,并以国际经贸规则的约束带动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实现了国企效率的提高,增强了其盈利能力。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国有企业的国际规制与我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并不冲突,在一定程度上是有相符的利益诉求的。

当前,无论从国内还是国际经济环境来看,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如何实现与非国企的公平竞争、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的途径都是无法绕过、必须解决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在国际规则下的探讨与改进,可以参考以下几点建议。

(1)遵循WTO案例法,明确将中国的国有企业与公共机构区分开来。在2018年5月31日《美、日、欧三方联合声明》的附件中,三方曾将国有企业与公共机构相提并论,混淆概念并对国企的透明度提出了要求,希望规制政府对国企的管控。(www.xing528.com)

(2)在竞争议题下进行国有企业相关谈判,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性作出承诺。WTO现有规则对于国企参与国际竞争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而言仍较为不足,在此背景下,OECD的“竞争中性”成为国际上维护国企与非国企公平竞争的主要规则。在2018年的30国集团(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上,中国表态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来对待国有企业,加快国内改革与对外开放。对内而言,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以国企改革为中心的同时,大力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构建并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生产要素能充分参与竞争。对外而言,可以与同样拥有许多国企的WTO成员,如巴西、印度等多加沟通,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在“竞争中性”上的利益,探索出发展中国家执行这一原则的路径(田野,2018)。

在国有企业这一议题上,我国的改革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必须反对发达国家对国企的歧视性待遇,同时也要对国际压力作出积极回应,为提出符合自身情况的竞争中性方案争取更多的空间,为国内混合所有制改革与监管环境的改善预留更充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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