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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探索:承包责任制与工资制度改革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4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后,宁夏进一步推行国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并逐步规范,进一步改革了企业工资制度,统一了工资标准,普遍增加了职工收入。国务院相继出台了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行承包责任制及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等一系列政策措施。

国有企业改革探索:承包责任制与工资制度改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务院针对国家对企业统得过多、管得过死、政企不分、条块分割、企业缺乏自主权、职工吃企业大锅饭、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等一系列问题,在全国小范围扩大企业经营权改革试点的基础上,于1979年7月13日印发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同时还下发了《关于国营企业利润留成的规定》《关于开征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税的暂行规定》《关于提高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改造折旧费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暂行规定》等5个文件,这些文件的出台为国营企业扩大经营权改革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据。

(一)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

根据国务院扩大企业经营权的文件精神,宁夏陆续颁布了5个关于国营企业扩权等方面的文件,并于1979年10月在银川橡胶厂、西北煤矿机械总厂等8个大中型国营企业开展了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试点。试点内容主要是将按工资总额提取企业基金的办法,改为实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的办法。1981年10月,在大河机床厂、银川毛纺厂等企业进行了“独立核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的试点。1982年,宁夏开始全面整顿工业企业,用两年时间,对全区377家工业、交通运输企业进行了全面整顿,并在各企业中普遍推行了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改革了企业内部工资奖励制度,扩大企业的工资分配权,使职工个人收入与企业经营好坏、劳动贡献大小直接挂钩,初步克服了平均主义,调动了职工劳动生产的积极性。1984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后,宁夏进一步推行国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并逐步规范,进一步改革了企业工资制度,统一了工资标准,普遍增加了职工收入。至1984年底,宁夏地区生产总值增加到24.78亿元,比1978年增长了90%,年均增长9.65%;80%以上的国营企业建立了经济责任制,建立和完善了企业内部经营机制,使国营企业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对加快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通过5年的改革发展,宁夏确立了依托资源优势,发展以能源工业为主的工业建设方针,集中财力、物力,大力支持以能源煤炭电力为龙头的能源工业、高耗能工业和轻纺、食品等轻工业发展,相继新建扩建了一批大中型骨干企业,使全区发电装机容量、采煤、化肥水泥生产等能力有了较大提高。

(二)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

1983年2月,银川市新华百货商店等5家大商店开始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3月,银川市24家国营工业企业也开始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宁夏推行国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由此发端。198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了“要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为国营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指明了方向。国务院相继出台了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行承包责任制及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宁夏于1984年10月24日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宣传〈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明确提出“在中央《决定》指导下,宁夏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改革的重点从农村转向城市,从企业试行利润留成、包干试点、简政放权开始向以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发展横向经济联系,逐步建立市场体系,改善宏观管理体制方向发展”,银川橡胶厂、石嘴山钢铁厂等5家企业进行了厂长(经理)负责制试点。1985年,宁夏主管部门和各地、市、县又选择了一批企业进行了厂长(经理)负责制试点。在总结全区各地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试点的基础上,1986年在全区国营企业中普遍推行了厂长(经理)负责制,同时实行了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任期终结审计制。1987年,先后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的试行办法》,确立了“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8月10—14日,自治区政府同大河机床厂、长城机床厂、银川汽车运输公司等13家企业签订了“两保一挂”(保上缴利润、保技术改革任务,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承包经营责任制。同年12月,自治区政府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承包经营企业厂长任期终结审计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实行承包经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均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终结审计。1988年,宁夏对大中型企业普遍进行了第一轮承包,并先后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实施细则》等7个改革配套文件,进一步完善了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承包的形式主要有“双包一挂”“上缴利润”“递增包干”“上缴利润包干”“超收分成”“微利企业上缴利润定额包干”等。1990年,宁夏在全区范围内推行了第二轮承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承包形式,调整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承包经营制的推行和不断完善,调整了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促进了企业内部配套改革,调动了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www.xing528.com)

(三)实行“利改税”

在国营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后,为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早在1979年,国家在部分省市小范围内进行了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即“利改税”改革措施的试点。所谓的“利改税”,就是将企业与国家之间按盈利比例分配的方式改为按统一的税率征收,将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规范而稳定的分配关系,这样既可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又能激励企业增收,有利于企业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开展经营活动,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在总结“利改税”试点的基础上,1983年2月国务院决定从1983年1月1日开始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利改税”的基本内容是:国营企业保留原来按销售收入计征的工商税,对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实现的利润征收55%的所得税,税后利润再在国家和企业之间合理分配。税后利润分配的核定,原则上以1982年的数据为准,一定三年不变(1983—1985年)。1983年4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具体办法。1983年,宁夏在全区557家有盈利的地方国营企业中推行了“以税代利、税利并存”的“利改税”改革,完成了第一步“利改税”任务。“利改税”后,企业上缴国家的税利占其利润总额的65%(其中税后上缴利润占利润总额的14%),企业留利占35%,比“利改税”前企业留利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增强了企业发展的后劲。

1984年10月,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精神,宁夏在工业、交通行业238个国营企业中实行了第二步“利改税”改革工作,对28户大中型企业开征了调节税,并对微利企业核定了减征所得税率。“利改税”的主要内容:一是将工商税按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改变企业利润上缴形式,国家对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分别征收所得税和调节税,税后利润企业留用。二是允许企业在征收所得税前从利润中归还技改贷款。三是调节税采取一户一率的办法分别核定,国营大中型企业基期利润扣除按55%计算的所得税和1983年合理留利后的部分,占基期利润的比例为调节税税率。四是放宽小型企业征税标准,对小型国营企业所得税试行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五是对亏损企业和微利企业继续实行盈亏包干。六是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实施“利改税”,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缓解企业因产品价格不合理、资源条件和技术装备水平不同所产生的苦乐不均的矛盾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但由于“利改税”既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附加费,又对企业实现利润征收所得税和调节税,再从税后利润中收取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税率和费率均较高,没有达到“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预期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导致“利改税”实施不久就被承包经营责任制所取代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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