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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之争:海洋经济的重要性与弛禁通商论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方面是中层和外层贸易带的商人与世界市场的接触十分活跃;一方面,以闽粤地方长官中的大多数人为主要代表的弛禁通商之论占了上风。此时,持弛禁通商论者多以沿海之民“以海为田”立论,强调通商、捕捞等海洋经济对沿海人民社会经济生活的重大意义。他们在认同有限的受到地方官府管制的弛禁通商政策的同时,又不时地提出减少管制和复旧通商、进一步发展海洋经济的意见。彼商民固有父母妻

通商之争:海洋经济的重要性与弛禁通商论

坚持弛禁通商者很难拿出祖宗先王有关鼓励海外贸易、参与世界市场、发展中国海洋经济的“成宪”和前代之制,他们的力辩根据在于两点:一是禁海已经导致民不聊生,并因此危及王权的稳定;二是客观分析倭乱和夷患的实际情况,期望区别对待对外贸易和对外关系问题。但他们仍不能挣脱“防”的观念,或者也许是认为只有采取中庸之道才有可能说服皇帝而实现弛禁,所以他们提出的弛禁之策往往是有限的,是政府管治下的通商,即有限贸易。这在今天看来是一件颇有几分可悲和遗憾的事,但在当时,已属不易了。

正德九年(1514年)六月丁酉,广东布政司参议陈伯献奏:“岭南诸货出于满刺加、暹罗、爪哇诸夷,计其产不过胡椒苏木、象牙、玳瑁之类,非若布、帛、菽、粟民生一日不可缺者。近许官府抽分,公为贸易,遂使奸民数千驾造巨舶,私置兵器,纵横海上,勾引诸夷,为地方害,宜亟杜绝。”当时是葡萄牙人初到广东,中西贸易尚未开展,陈氏所说,还是广东商民与东南亚各国之间的民间贸易。当朝廷同意陈氏之议,“令抚按等官禁约番船非贡期而至者即阻回,不得抽分以启事端,奸民仍前勾引者治之”,[11]“十二年五月右布政使吴廷举巧辩兴利,请立一切之法”,[12]对凡是来广东贸易的商船“不拘年分,至即抽货”,“听其私舶往来交易”。[13]这是进入16世纪,广东官员为对外贸易的禁与通问题发生的第一次争论。“请立一切法”,可说是较早提出建立相应的通商制度,放开对外贸易。虽然当时“抚按官及户部皆惑而从之”,立法并不具备,但“不数年间,遂启佛朗机之衅”[14],中西之间的商人互动开始。

正德十二年(1517年),葡萄牙人突入东莞县界,中西贸易发生冲突。朝廷下令驱逐出境,诛其首恶,广东“有司自是将安南、满刺加诸番舶尽行阻绝,皆往漳州府海面地方私自驻扎,于是利归于闽,而广之市井萧然矣”[15]

嘉靖八年(1529年)七月,两广巡抚都御史林富上奏,请求弛禁通商。[16]他的奏章十分策略,先说以前出现的中葡贸易冲突与“吴廷举不考成宪之过”相关,接着指出尽绝一切贸易则是“因噎废食”。更妙的是,林富也能拿出“成宪”“祖训”,这就是以朝贡贸易来包罗中西贸易。能否包罗,他不可能去细想,或者说他就是认为可以包罗。这给新起的中西贸易亮开一条生路。他对弛禁通商提出“四利”之说:“番舶朝贡之外,抽解俱有则例,足供御用,此其利之大者一也;除推解外,节充军饷,今两广用兵连年,库藏日耗,藉此可以充羡而备不虞,此其利之大者二也;广西一省,全仰给于广东,今小有征发,即措办不前,虽折奉折米,久已缺乏,科扰于民,计所不免,查得旧番舶通时,公私饶给,在库番货旬月可得银数万两,此其为利之大者三也;贸易旧例,有司择其良者加(如)价给之,其次贫(恣)民买卖,故小民持一钱之货,即得握椒,展转交易,于(可)以自肥,广东旧称富庶,良以此耳,此其为利之大者四也。”他认为,此四利,“助国给军,既有就焉,而在官在民,又无不给,是因民之利而利之者也,非所以开利孔为民罪梯也”。林富此奏,虽未能跳出传统的朝贡贸易的圈子,但他已经看到了海洋经济对国家、军队、官吏、民众的利益关系,尤其是对广东地方的经济意义。这为将来在发展外贸的问题上,广东官员大多持积极态度,并暗用对策应对中央朝廷的保守政策开了一个头。

嘉靖后期,在连续多年的倭乱即将平息之时,提出弛禁的朝廷大员是在历史上名声很不好的工部尚书、慈溪人赵文华。三十五年(1556年)至三十七年,胡宗宪总督东南,尽力剿倭,诱杀倭首和寇首,倭寇凶焰开始减杀。[17]三十五年十二月,当浙江沿海初战告捷,赵文华便条陈《防海事宜六事》[18],头条就是弛海禁:“一、弛海禁。谓‘滨海细民,本借采捕为生,后缘海禁过严,以致资生无策,相煽从盗。宜令督抚等官止禁通番大船,其余各听海道官编成排甲,稽察出入,照旧采捕。’……疏入。下所司复议。俱从之。”赵文华的奏疏能很快批准下来,原因很多。赵文华与严嵩一党,权倾一朝,大凡有奏无不准者;剿倭初捷,有可准之理;更重要的是赵疏言之有理,也有节,弛禁之中又有禁。而赵疏中说到禁海过严导致沿海商民“资生无策,相煽从盗”与持海禁论者诬沿海商民全部通番为奸针锋相对,颠倒其因其果,极大地动摇了朝廷以海禁求稳定的决策。既然海禁不能靖海反而生寇,不如不禁。这是很厉害的一辩,到万历年间许孚远的奏疏中,禁而生盗就成了“市通则寇转而为商,市禁则商转而为寇”的高论了。

“隆庆改元,福建巡抚都御史涂泽民请开海禁,准贩东西二洋。”[19]从隆庆到明亡,海禁之令少了,朝廷除了有时对部分地区实行海禁之外,沿海基本上处于弛禁通商状态中,海上贸易有较快的发展。一方面是中层和外层贸易带的商人与世界市场的接触十分活跃;一方面,以闽粤地方长官中的大多数人为主要代表的弛禁通商之论占了上风。即使有持海禁论者,也只是在强调加强对通商的有效管制和使通商处于有限范围的问题上发表意见。[20]但是,朝廷开禁的重要动机在于征收商税以填匮乏,“引票”和引税、饷税屡增,仍然在客观上对参与世界市场的商民起到了管制作用,禁令虽弛,侵商依旧。另外,朝廷仍旧会不时地以商民贩运硝磺和防备倭乱再起为由,对部分地区实施海禁,所以在某时对于某地区而言,海禁未绝,管制尚在。此时,持弛禁通商论者多以沿海之民“以海为田”立论,强调通商、捕捞等海洋经济对沿海人民社会经济生活的重大意义。他们在认同有限的受到地方官府管制的弛禁通商政策的同时,又不时地提出减少管制和复旧通商、进一步发展海洋经济的意见。如二十一年七月福建巡抚陈子贞所题:(www.xing528.com)

闽省土窄人稠,五谷稀少,故边海之民皆以船为家,以海为田,以贩番为命。向年未通番而地方多事,迩来既通番而内外又安,明效彰彰耳。自一旦禁之,则利源阻塞,生计萧条;情困计穷,势必啸集。况压冬者不得回,日切故乡之想;佣贩者不得去,徒兴望洋之悲。万一乘风揭竿,扬帆海外,无从追捕,死党一成,勾连入寇,孔子所谓谋动干戈不在颛臾也。今据布按二司左布政使管大勋等及总兵官朱先等勘议前来,相应于东西二洋照旧通市,而日本仍禁如初,严其限引,验其货物,一有夹带硝黄等项,必加显戳。彼商民固有父母妻子坟墓之思者,方以生理为快,又何敢接济勾引,自蹈不赦哉?且洋船往来,习闻动静,可为我侦探之助。舳舻柁梢,风浪惯熟,可供我调遣之役。额饷二万,计岁取盈,又可充我军实之需。是其利不独在民,而且在官也。[21]

针对朝廷因有商民外运硝磺再度禁海而议,在“以海为田”的立论之下,陈子贞指出了“以贩番为命”对国计民生的重要意义,只有通市贸易,才能民安、民富,才能利国、利防。此论与冯璋等人的弛禁通商必误国害民之论截然不同。

与此同时,许孚远把陈子贞的立论作了铺陈阐述。许为德清人,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进士,隆庆初起广东佥事,万历中以佥都御史巡抚福建。他的同感应是在福建任上增强起来的。

许孚远有《疏通海禁疏》[22],他不仅接陈子贞的话题,主论闽人“以海为田”“以贩番为命”,而且还阐明了“市通则寇转而为商,市禁则商转而为寇”之论:“据福建按察司巡视海道佥事余懋中呈:据海澄县番商李福等连名呈称:本县僻处海滨,田受咸水,多荒少熟,民业全在舟贩,赋役俯仰是资。往年海禁严绝,人民倡乱,幸蒙院道题请建县通商,数十年来,饷足民安。近因倭寇朝鲜,庙堂防闲奸人接济硝黄,通行各省禁绝商贩,贻祸澄商,引船百余只,货物亿万计,生路阻塞,商者倾家荡产,佣者束手断飧,阖地呻嗟,坐以待毙等情。批据漳州府海防同知王应干呈称:查得漳属龙溪海澄二县,地临滨海,半系斥卤之区,多赖海市为业。先年官司虑其勾引,曾一禁之。民靡所措,渐生邪谋。遂致煽乱,贻祸地方。迨隆庆年间,奉军门涂右佥都御史议开禁例,题准通行,许贩东西诸番,惟日本倭奴,素为中国患者,仍旧禁绝。二十余载,民生安乐,岁征税饷二万有奇。漳南兵食,藉以充裕。近奉文禁绝番商,民心汹汹告扰。本职目击时事,窃计其为地方隐患者有四:夫沿海居民,凭藉海滨,易与为乱。往者商舶之开,正以安反侧杜乱萌也。乃今一禁,彼强悍之徒俯仰无赖,势必私通,继以追捕,急则聚党遁海,据险流突,如昔日之吴曾林何变且中起。此其患一。东西二洋,商人有因风涛不齐,压冬未回者,其在吕宋尤多。漳人以彼为市,父兄久住,子弟往返,见留吕宋者盖不下数千人。一旦舟楫不通,归身无所,无论弃众庶以资外夷,即如怀土之思既切,又焉保其不勾引而入寇也。此其患二。迩者关白阴蓄异谋,幸有商人陈申朱均旺在番探知预报,盛为之防,不至失事。今既绝通商之路,非惟商船不敢下水,即如宣谕哨探之船亦无由得达。设或夷酋有图不轨如关者,胡由得而知之?此其患三。漳南沿海一带,守汛兵众数千,年费粮赏五万八千有奇。内二万则取足于商税。若奉禁无征,军需缺乏,势必重敛于民。民穷财尽,势难取给。此其患四。”此是相当绝妙的商寇互转关系阐释,其原因都在于禁与通的选择上,海禁虽然禁奸人接济,然而却把人民的“生路阻塞”“民业全在舟贩”“多赖海市为业”“民靡所措,渐生邪谋,遂致煽乱,贻祸地方”;而“赋役俯仰是资”,民生无着,哪来赋役。于是,四患皆生。他提出了立即弛禁复旧通商的建议:“职以为禁不便,复之便,急复之为尤便。”他不否认对硝磺之类物品下禁的必要性,“原禁绝之意不过以硝黄之故,今欲革此弊端,必须严申禁约。每遇商舶将开,责取里邻保结,委官盘验。如有作奸犯科,置之重刑。其民间亦不许私相买卖。如是则衅端自杜矣”。但他认为:“若缘此而禁绝商路,不几于因噎而废食乎。”他又对海禁之由也在于广东商民“籴买粮食,径从大洋入倭,无贩番之名,有通倭之实”作了同样的批驳:“此皆所应严禁,然禁之当有法,而绝之则难行。何者?彼其贸易往来,籴谷他处,以有余济不足,皆小民生养所需,不可因刖而废屦者也。不若明开市舶之禁,收其权而归之上,有所予而有所夺,则民之冒死越贩者固将不禁而自止。臣闻诸先民有言:市通则寇转而为商,市禁则商转而为寇。禁商犹易,禁寇实难,此诚不可不亟为之虑。”至于“防一日本而并弃诸国,绝商贾之利,启寇盗之端,臣窃以为计之过矣”。

天启五年(1625年)四月,也任福建巡抚的南居益题奏了同样的意见。并且对“编甲连坐”的管制之法也提出了异议:“海上之民,以海为田,大者为商贾贩于东西洋,官为给引,军国且半资之,法所不禁。乌知商艘之不之倭而之于别国也。其次则捕鱼,舴艋不可以数计,虽日禁其双桅巨舰,编甲连坐,不许出洋远涉,而东番诸岛乃其从来采捕之所,操之急则谓断绝生路,有挺而走险耳。”[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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