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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集体合同立法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改变集体合同制度立法理念。应认识到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位置。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集体合同立法发展相对较早,但是其重要性和地位却没有得到足够的认识和体现,因此,要完善集体合同制度立法首先必须改变对集体合同制度的立法认识。[1]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立法内容要严谨而灵活。在我国,集体合同仍属于私法上的合同,其基础是“平等协商”、“意思自治”,因此,集体合同制度立法对双方主体干预过多。

完善集体合同立法

(1)改变集体合同制度立法理念。应认识到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位置。劳动关系的法治化、有序化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题中之意。在劳动法律体系中,集体合同制度一方面联系着劳动标准法,另一方面有约束个体劳动合同,尤其是在我国存在大量农民工劳动者的现实下,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这部分劳动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不容忽视。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集体合同立法发展相对较早,但是其重要性和地位却没有得到足够的认识和体现,因此,要完善集体合同制度立法首先必须改变对集体合同制度的立法认识。[1]

(2)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立法内容要严谨而灵活。在我国,集体合同仍属于私法上的合同,其基础是“平等协商”、“意思自治”,因此,集体合同制度立法对双方主体干预过多。这并不意味着完全尊重“协商”与“自治”,对双方协商、自治的合法性、规范性立法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由此才能保证整体劳动关系的一致与稳定。

(3)完善集体合同立法体系。鉴于我国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立法中位阶较高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合同的规定过于原则,而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法律位阶有较低的现象,应加快集体合同立法,将集体合同单独立法。[2]对集体合同制度的有关内容作出统一的、协调的、可操作的规范,这一问题可借鉴外国发达的集体合同立法经验,如德国

(4)在立法上确认职工的集体协商权,明确规定只要职工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一方必须按规定程序与其订立集体合同,或规定企业有签订集体合同的义务。这样既可以使职工一方拥有了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依据,集体协商权使劳动者以对等的身份介入以往资产者所独占的领域,即对企业劳资关系事务的处理。[3]也可以使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推广主要依靠行政指标、流于形式的现象有所改变。由于集体谈判实质是对雇主权利的制约,鉴于此,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集体协商(谈判)一般都被作为劳动者和工会的一项权利,有的国家如日本还把这一权利作为宪法权利加以规定。而对于雇主是否享有这一权利,法律一般不作专门规定。从维护劳动者协商权的意义上说,谈判对于雇主来说更是一种义务,因为权利可以放弃行使,义务则不可以放弃履行。所以有的国家明确规定雇主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集体谈判,如日本、法国还通过法律规定雇主每年要进行集体协商的义务。[4](www.xing528.com)

(5)确认并规范集体协商过程中的产业行为。产业行为“是劳资双方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双方不能就集体合同的条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为了迫使对方接受己方的条件而采取的一些比较激烈的手段或行动。”[5]其基本内容是罢工和闭厂。产业行为的依据是集体争议权(又称集体行为权,或工业行为权),集体争议权在一般法律意义上是劳资双方共有的权利,但在劳动法中通常指劳动者一方的争议权。罢工权是集体争议权的重要内容,是指一定数量的劳动者为改善劳动条件等经济目的而集体停止工作的权利。目前我国法律对罢工权、罢工行为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罢工行为在现实中确实存在并呈上升趋势,由于缺乏有效的规范其并不是一种规范的市场经济行为,既不以签订集体合同为目的,也不是由工会组织,大多是劳动者在基本劳动经济利益被侵害又长期得不到解决而采取的一种不得已的办法。因此,为增强劳动者的实力、有效落实劳动者的集体协商权,就需要对我国集体争议权作出确认和规范,主要是罢工立法。对劳动者的罢工行为、罢工行为的组织、实施等作出规定,可以借鉴罢工制度发达的国家的经验。“罢工权必须是在雇主侵害了劳动者一方的利益或将要侵害其利益,并且无法通过集体协商途径解决时实施的,这一权利的实施必须经过大多数劳动者的同意并进行一致行动”[6]必须由工会组织,以缔结集体合同为目的,必须保证社会与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安全,并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如职业限制: 公务员不得罢工,行业限制: 公共交通、医疗等行业不得罢工。

(6)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工会在集体合同签订中的地位和责任。我国法律确认工会在签订集体合同中的代表地位(《劳动合同法》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但由于我国工会与企业实际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是在人事和经济来源上,因此,在集体合同立法或是《工会法》上应强调工会的独立地位,必要时在人事和财政上作出独立性要求。例如,工会人员的工资、经费由工会会员承担,保证工会资金上的独立; 工会干部直选,保证工会人事、行政上的独立。[7]同时应规定工会在签订集体合同时应对其不当行为承担责任,明确规定工会承担责任的条件与方式,以此督促工会有效发挥其职工代表的职责,增强当事人对集体合同的信任与认同,才能使集体合同制度得到有效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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