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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管制制度及规定

时间:2023-06-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后,这一规定写入土地管理法,1998年与2004年土地管理法均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管制制度及规定

1.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从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1998年与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8年《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2008年《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的规定,可以发现严格规划的管理体系在三个层面:一是农村居民的住宅建设要符合三个规划,即村庄和集镇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二是农村居民点要逐步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提倡相对集中建设公寓式楼房。三是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2.严格宅基地标准,建立“一户一宅”制度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规定,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随后,这一规定写入土地管理法,1998年与2004年土地管理法均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004年和2008年的土地政策[19]进一步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相关规定。(www.xing528.com)

3.实施用途管制,控制农地转用

1997年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报国务院审批[20]。1998年土地管理法与2004年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4.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1998年和2004年土地管理法较1988年土地管理法上收了宅基地审批权限。在1988年土地管理法中,只有涉及使用耕地的,需要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而在1998年与2004年土地管理法中,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都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且提出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对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内容,农民村民建住宅涉及占用农地的审批权限在省级政府手中,省级政府批准后的农用地转用,具体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详见表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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