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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制度及税务会计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收征管制度是税收执法部门和纳税人必须共同遵守的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范。纳税人发生停业、破产、解散、撤销以及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在申报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对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税收征管制度及税务会计

税收征管制度是税收执法部门和纳税人必须共同遵守的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范。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主要以200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范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内容为依据,具体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税收法律责任等项制度。

税务管理制度是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账簿与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工作所做出的规范。它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规范。

(一)税务登记制度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总称。它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也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

税务登记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和停业、复业税务登记4种。

1.开业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时间和地点。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企业及其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它们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第二类是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以外,也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和内容。

1)报送资料。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后,在规定的时间与地点向税务机关提出税务登记的申请,同时应准备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和协议书,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凭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如果是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完备无误后,按照纳税人的经济性质,发给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其主要内容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住所、经营地点,经营性质,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与方式,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其他有关事项。企业在外地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主要业务范围和财务负责人等。

3)税务审核。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应在30日内审核完毕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4)税务登记证管理。税务登记证是纳税人依法具有纳税义务,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手续的证明。它只限于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随意转借、涂改、损毁、买卖。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退税,领购发票,外出经营活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持有税务登记证。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应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提供有关证据,申请换发。税务机关一般一年一次对税务登记证进行验证并定期进行更换。

2.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后,如遇下列情形之一,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①改变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②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隶属关系或经营地址;③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④改变经营期限;⑤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⑥改变生产经营权属等。

纳税人应在自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果不需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需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它与变更税务登记的法律意义不同,变更税务登记是一些非本质性的要素发生变化,不影响纳税人的法律地位;而注销税务登记是本质上的变化,意味着纳税人作为纳税主体在法律意义上的消失或死亡。

纳税人如发生以下情形,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①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②因改组、分设、合并等而被撤销;③因资不抵债而破产;④因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⑤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发生停业、破产、解散、撤销以及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在申报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对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www.xing528.com)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因住所、经营地址变动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按时向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停业、复业税务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税务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停业登记表。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应当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并收回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簿,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

停业的纳税人应于恢复生产经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发票,纳入正常管理。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视为已恢复营业,并按营业期间向纳税人征收税款。

(二)账簿与凭证管理制度

账簿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连续地记录其各项经济业务的账册或簿籍。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经济活动,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账簿与凭证管理制度,即有关对纳税人会计凭证与账簿的设置、使用与保管,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运用的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

1.账簿与凭证的设置和管理

(1)账簿的设置。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2)账簿与凭证的管理。主要包括:①企业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刷、领购、开具、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②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凭证、账簿、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对会计凭证、账簿、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擅自销毁。

2.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它主要包括:①备案制度,即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②依照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三)纳税申报制度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它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重要制度。

1.纳税申报的对象

纳税申报的对象包括:①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②扣缴义务人;③取得临时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即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④享有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申报的方式通常有以下3种:①直接申报,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税款申报的方式;②邮寄申报,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邮寄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税款申报的方式,它必须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为申报凭证,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③数据电文申报,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经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手段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税款申报的方式,如网上申报纳税。除上述方式外,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还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等纳税方式。

3.纳税申报的要求

纳税申报的要求主要包括: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税款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代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纳税资料;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③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顶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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