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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账证管理及制度规定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 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同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 5日内,将其企业的财务制度、会计处理办法及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要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证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资料。

税务账证管理及制度规定

一、涉税账簿的设置

(一)涉税账簿的有关规定

一般所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设置账簿。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做出了账簿建立的救济规定。

对于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财务

聘请上述机构或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款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应当建立总账及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有关的其他账簿。

(二)设置账簿应注意的事项

1. 时限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 5日内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 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同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 5日内,将其企业的财务制度、会计处理办法及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2. 设置账簿种类及保管要求

纳税人需要建立的账簿包括四种:总账、明细账、 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其中,总账、 日记账必须采取订本式账簿。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 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发票管理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是确定经济收支活动发生的证明文件,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一)发票领购簿(普通/增值税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填写《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表1-10)和《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表1-11),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表1-12)。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

表1-10 普通(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注: (1) 本表系纳税人初次购票前及因经营范围变化等原因,需增减发票数量时填写。
(2) 经审批同意后,将有关发票内容填写在《普通发票领购簿》中。
(3) 此表不作为日常领购发票的凭据。
(4) 为方便纳税人,减少填报表单品种,此表格式允许与专用发票领购证的领购通用
(5) 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表1-11 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各级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表1-12 发票领购簿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资料审核无误后,将核批的发票名称、种类、购票方式等填写在发票领购簿上,同时对发票领购簿号码进行登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要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证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资料。

(二)普通发票

1. 领购普通发票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填写发票领购申请表,提出购票申请,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发票购领簿。

(2) 税控IC 卡(一般纳税人使用)。

(3) 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4)已用发票存根(初次购买除外,购税控发票携带已开具的最后一张记账联)。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的,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当场办结,收取发票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并在发票领购簿上打印发票验旧和发票发售记录。纳税人查验所购发票的种类、版别和数量。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临时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本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对外省来本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与数量缴纳一万元以下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2. 开具普通发票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开具发票。

(1) 发票使用范围。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2) 开具发票注意事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制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www.xing528.com)

(3)发票保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销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 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3. 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纳税人应建立严格的发票保管制度,包括专人保管制度、专库保管制度、专账登记制度、保管交接制度、定期盘点制度。

发票应定期缴销,包括发票收缴和发票销毁。发票收缴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上缴已经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发票;发票销毁是指由税务机关统一将自己或者他人已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发票进行销毁。发票销毁首先必须收缴;但收缴的发票不一定都要销毁,一般都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一定时期后才能销毁。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使用。

1. 领购专用设备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 使用专用发票,因此应先购置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 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2. 申请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由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须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表1-13 ),并等待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为10 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 万元及以下的,由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 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知识拓展: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表1-13 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注:本申请表一式两联,第一联, 申请企业留存;第二联, 区县级税务机关留存。

3. 专用发票的初始发行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有关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 卡的行为。

需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一般纳税人的信息有:企业名称、税务登记代码、开票限额、购票限额、购票人员姓名、密码、开票机数量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信息变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发生上述除税务登记代码以外的信息变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

4. 领购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 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5. 开具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6. 专用发票的保管

纳税人应设专门地点和场所保管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认定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1) 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2) 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3)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4) 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7. 专用发票的认证

专用发票的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并且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8. 抄报税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先抄税后报税。抄税,是指报税前用IC 卡或者IC 卡和软盘抄取开具数据电文。报税,是纳税人持IC 卡或者IC 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具数据电文。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9. 专用发票的作废和缴销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需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 “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知识拓展: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推广与应用

2015 年11 月26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对增值税电子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提出具体规定。

(1)规定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 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 位代表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 位代表年度,第8—10 位代表批次,第11—12 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 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4)除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外,其他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于2015 年12 月31 日前完成相关系统对接技术改造,2016 年1月1 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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