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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利润侵蚀工资的原因及对策建议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国现阶段出现利润侵蚀工资问题有多方面的原因,短期内难以完全消除,但是采取有效对策来缩小侵蚀面和降低侵蚀程度是完全可能的。最低工资法规是防止和限制利润侵蚀工资的重要手段。

解析利润侵蚀工资的原因及对策建议

在中国现阶段出现利润侵蚀工资问题有多方面的原因,短期内难以完全消除,但是采取有效对策来缩小侵蚀面和降低侵蚀程度是完全可能的。

1.利润侵蚀工资的主要原因

(1)企业管理者掌握着分配决定权,他们的收入或者同利润挂钩,或者直接来源于利润,减少工资意味着增加利润,从而增加管理者收入,这种利益机制是驱动利润侵蚀工资的内在动因。国有企业在改革中逐步确立了市场主体地位,经营管理者普遍实行同利润挂钩的绩效工资制和年薪制,追求盈利的动机空前增强;私营企业自主创业,更是具有强烈的盈利动机,尤其是一些尚处于原始积累阶段的私营企业自有资本非常有限,需要尽可能压低工资和节省其他开支来增加盈利,以便加速积累,扩大生产;三资企业利用中国廉价劳动力和广阔市场来获得高于国际平均利润率的盈利,一些中小规模港澳台投资企业压低工资的现象相当严重。企业追求盈利的动机无可非议,但是目前各类企业对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贡献的考核存在不少问题,对工资和利润的分割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过去对企业家的特殊贡献有所忽略或低估;现在一些企业又出现了另一种倾向,就是夸大企业家的贡献,低估普通员工的贡献。

(2)目前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处于转型之中,农村数以亿计的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城镇每年也有大量新增就业人口,形成激烈的城镇就业竞争,这是工资受利润侵蚀的社会原因。当农民刚从农村到城镇找工作时很少受到职业培训,大多缺乏城镇企业所需要的专业技能,一般只能从事较简单的劳动;又因为目前劳动力流动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在某些省份或区域过度集聚,大大超过市场需求,许多人四处奔波求职而无着落,囊空如洗,根本没有条件向用人单位提工资要求;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中,农民平均收入大大低于城镇劳动者,虽然城镇企业向农民工支付的工资同城镇职工平均收入相比很低,但是仍然高于农民平均收入,所以能够吸引他们到城镇企业工作。所有这些,都为利润侵蚀工资提供了条件。许多企业的劳工没有建立自我保护组织,或者虽有这类组织但力量单薄,不足以保护工资不受侵蚀。

(3)一些地方政府追求经济增长,特别是追求财政收入,更多地维护企业投资者利益,对普通劳动者利益保护不够,甚至缺乏保护。在目前体制下,实现经济增长、确保财政收入是地方政府的首要目标,而达到这一目标必须依靠企业。一些地方的资本稀缺度远远超过劳动力,政府公开把劳动力低成本作为吸引投资的一种优势,默许或听任企业压低工资和缴交社会保险费,担心提高工资和催收社会保险费会吓走投资。对政府官员来说,失去投资项目意味着减少GDP和税收,直接影响政绩和福利;但是利润侵蚀工资在劳动力供应充足的前提下一般不会影响生产,只要不引发劳资公开冲突,对政绩和福利就没有什么不利影响。多年来,全国税收总额年增长速度大大高于工资增长速度。由此增强了国家财力,有利于增加对科技教育等事业的投入。但是全国公款吃喝、公车消费和公费出国的总开支不断膨胀,大约消耗了五分之一的财政收入,一些地方大建楼堂馆所的费用不计其数。政府日益增长的庞大开支不断要求增加税收,对企业形成不可抗拒的压力。国家税法的严密性和执法力度强于保障劳动者工资的法规,税收刚性强于工资刚性。政府征税和企业盈利的目标同样坚定,挤压和侵蚀工资就在一定范围内成为事实。

2.防止和抑制利润侵蚀工资的对策建议

(1)由国务院重新制定最低工资条例,取代目前实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最低工资规定》,以提高法规效力,加大劳动执法检查监督力度。最低工资法规是防止和限制利润侵蚀工资的重要手段。目前实行的最低工资规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12月制定,对维护劳动者利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存在明显不足:这项规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不够,不易实施多部门联合检查监督,处罚手段非常有限,对最低工资构成和水平的规定伸缩性过大。鉴于压低、克扣和拖欠工资的行为比较普遍,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对社会危害较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处罚缺乏足够的效力,有必要由国务院重新制定最低工资条例。其中应当规定由地方政府定期组织对当地企业执行这项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除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之外,必要时还应请工商金融、安全生产等部门的人员参加检查监督;在企业内部设立监督员,吸收员工代表参加检查监督并保障其合法权利(例如不得因为正常反映企业分配中的问题而解雇)。各地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一般不应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企业发生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最低工资条例的行为,应当给予更加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www.xing528.com)

(2)制定更加合理的基本工资参照体系,用于指导劳动力市场定价。科学划分各种劳动力的质量等级,测算培养不同等级劳动力的费用,充分考虑人们的支出和消费结构变化,特别是住房、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改革所引起的劳动力生产成本的上升,全面分析各种劳动力的供求关系及其地区差异。重新认识所谓劳动力低成本问题,要看到这种低成本是以劳动报酬相对萎缩和抑制内需为代价的。政府制定的基本工资标准应当客观反映劳动力实际生产成本的上升趋势,定期在官方媒体和一些职业介绍所公布。虽然这种基本工资标准对企业分配来说只是一种参照系,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可以发挥指导和参考作用,至少能为社会监督企业分配,防止利润侵蚀工资提供一种评价尺度。

(3)通过多种途径对已经转移和即将转移的农村劳动力进行大规模培训,把这作为工业反哺农业的一项举措,以适应城镇企业对劳动力的需要,同时改变农民工在就业和分配中的被动地位。采取政府资助、企业和中介组织投资、个人交费等多种办法筹集经费,在农村、城镇和企业开办三个阶段的培训:首先是由政府和乡村组织在农村举办劳动力转移前培训班,根据城镇就业市场的需要进行具有超前性、导向性的培训,使农民工在走出农村之前就掌握一些到城镇就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其次是由城镇各种职业技术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对进城务工农民和城镇初次就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就业前培训,并为他们就业牵线搭桥;再次是由企业组织对新招员工和下岗再就业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使他们尽快适应工作要求。通过这些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最终将给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带来好处,当然也有助于劳动者抵御利润对工资的侵蚀。

(4)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疏导,尽量避免因劳动力盲目流动而加剧区域相对过剩。虽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难以从根本上改变初级劳动力的过剩状况,但是适当疏导和合理分流可以降低不同区域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程度,限制用人单位利用激烈的就业竞争来压低工资。为此,劳动力流出地和流入地要密切配合,共同引导劳动力合理分流。劳动部门和相关中介组织要做好两方面的预测:一是预测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数量、流向和转移速度等;二是预测城镇经济发展对各种劳动力的需求。建立和完善劳动力信息网络,定期发布不同区域劳动力供求关系和工资方面的信息,引导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

(5)建立企业劳动信誉制度,致力于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由工会牵头,企业家协会、行业商会和员工代表参加,进行企业劳动信誉评价,宣传先进典型,谴责克扣和拖欠工资等不良行为。以多种方式对企业家或管理者进行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引导他们依靠调动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来发展企业,增加收入,不断改善企业管理者和普通员工的关系,营造企业利益共同体,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自觉为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反对随意裁减员工,加强和改进对企业劳资关系的调解。提高企业普通员工的自组织水平,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和巩固工会组织,发挥工会在促进员工积极工作和维护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继续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总结交流一些地方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经验。

(6)改进对劳动等生产要素贡献的考核,全面实行工资与贡献合理挂钩,使不同员工的收入与贡献保持大体一致的比例。在国有企业,不论是企业管理者,还是普通员工,都应当定期进行绩效考评,公开考评结果;管理者和普通员工的考评内容、指标和方法可以有所差异,但是考评结果应当具有可比性,管理者和普通员工的收入与贡献应当保持大体一致的合理比例,防止收入与贡献脱节或严重偏离。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也应当逐步提高分配透明度,使劳动报酬随企业效益提高而相应增加。

(原载《中国工业经济》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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